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新模式探索与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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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监所检察科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行了分析研究。加强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坚持不懈地抓好跟踪检察,直到问题得到解决,社区矫正检察得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构建
  2014年初,阳朔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该院监所检察科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行了分析研究,为切实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院领导经研究决定提出了“保障人力、措施到位、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目标和要求。一年多来,该院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勇于挑战,能够提出独到的见解及解决方案,社区矫正检察得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做法如下:
  一、院党组高度重视,加强监所检察科人力、物力配置
  此前该院监所检察队伍人员不足,监所检察科人员仅有2人,经费欠缺突出,没有专门车辆。基于以上情况,院领导高度重视,决定加强监所检察科人力、物力配置,监所检察科配置检察人员3名,科长1名,检察人员2名,2名检察人员专职负责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检察工作,另1名检察人员专职负责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科长全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科室配備专用车辆1辆。
  二、认真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的摸底清查工作
  1.查找差距,认真分析原因,促进工作有序开展
  认真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的摸底清查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这是做好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基础。2014年上半年,桂林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市司法局组成的检查组到我县开展联合检查的时候,发现了该院掌握的社区矫正人数与司法局掌握的人数存在一定差距。该院院党组高度重视,要求监所检察科认真分析研究,并进行整改。
  2.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使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正轨
  2014年8月初,该院对全县范围内的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派出专人与公安局、司法局负责人进行逐一核对,登记造册。经查实,阳朔县公安局因历史原因未移送给司法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的监外执行人员共16人。该院提出“县公安局应将以上16人全部移送县司法局纳入社区矫正,县司法局应全部予以接收”的检察建议,公安局、司法局、法院采纳了意见,县公安局与县司法局及时完善移交手续,将16名监外执行人员移交给县司法局纳入社区矫正,使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正轨。
  三、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情况、数据核查机制
  摸底清查工作只是做好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第一步,社区矫正人数基本上每周都在变化,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必须跟上步伐,社区矫正人员情况、数据核查必须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1.完善文书收集管理制度
  对收到的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文书、外地驻所检察室寄送的《监外执行罪犯出所告知表》、县司法局移送的《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等,及时进行登记,及时与法院、该院公诉部门、司法部门联系,监督法律文书及时、准确、无误的送达到位。改变原来习惯等待法院或公诉部门法律文书才登记台账的习惯,主动与法院、该院公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辖区法院判决监外执行情况,监督人民法院将监外执行生效判决的法律文书按规定期限送达执行机关(司法部门)的衔接工作。
  2.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档案
  科学、规范、及时的做好《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工作,内勤在做好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登记的同时,专职人员还必须对每名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信息情况进行核实,对相关法律文书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另外对罪犯监外执行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记录,及时建档,完善相关档案材料。
  3.加强数据核查,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每月坚持与县司法局基层股进行联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进行核对,互通有无,掌握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及时全面掌握社区矫正人员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并对相关法院、监管场所提出纠正意见,确保数据准确无误,每月定时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上报给桂林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有效预防漏管情况的发生。
  四、加大检察力度,细化检察内容和流程,建立联合检察机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帮扶,确保检察效果
  1.转变检察模式,建立全面检察与日常检察相结合的检察机制
  既往每年开展2次监外执行全面检察的做法,基本做不到底数清,情况明,远远无法满足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需要,该院按照上级院的工作部署,坚持每季度开展1次以上社区矫正专项检察活动,必要时及时开展检察,特别是重点时段(如重大节日前)、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均开展1次专项检察,争取达到每月开展1次全面检察的目标。
  2.建立联合检察机制,细化检察内容和流程
  2014以来,该院与县司法局建立联合检察机制,便于对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问题,当即研究解决方案,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县司法局基层股人员向全县各司法所通报。该院监所检察科干警与司法局基层股人员深入各乡镇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检察,每到一个司法所,首先了解从事社区矫正执行的人员编制情况,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熟知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询问社区矫正情况,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情况,查阅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矫正档案及具体的方法和措施,针对检察发现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共检察社区矫正人员档案560多份。
  3.抓准检察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帮扶,确保检察效果
  通过检察,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钟某存在无故不按时参加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对社区矫正有抵触情绪,有时不接听电话,也不回电话,经教育仍不改正,对其书面警告2次,钟某已自觉改正,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针对类似情况,县司法局黄副局长向该院提出:由监所检察科派员给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座谈、上法制课及个别谈话,督促社区矫正人员遵守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以来,监所检察科干警与司法局领导及基层股人员深入各乡镇司法所,县司法局领导、监所检察科干警先后给社区矫正人员上法制课,监所检察科干警讲解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监督职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着重阐明奖惩条件及程序,结合本县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的具体案例,给社区矫正人员上法制课9次,做到“先礼后兵”,参加听课人数达95%以上,有效地预(下转第59页)(上接第57页)防了脱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五、加强协作配合及信息通报工作
  该院注重加强与县司法局、公安局、法院的协作配合,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过程中,得到了司法局领导同志们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特别是在安排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重新体检过程中,县司法局黄副局长、潘股长等同志不辞辛劳,全程配合,使《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得以圆满完成。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信息互通,有利于双方掌握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新规定、新动向,如该院在开展专项检察活动时,均向县司法局提供了专项检察活动的相关上级文件,在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过程中,向各司法所提供了《社区服刑人员虚管情况统计表》,通过共同学习,提升了自身的执法能力。对存在的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化解,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认真负责,严把矫正衔接、监督管理关,有效预防脱管、漏管
  2014年以来,县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司法所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向县局报告。县司法局依照规定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组织追查。该院在检察中获悉以上情况,提出加强教育,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及时完善取证工作,对符合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原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至今,县司法局共建议人民法院撤销缓刑6人、撤销暂予监外执行1人,人民法院已撤销缓刑6人、撤销暂予监外执行1人,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预防漏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项钰.四个方面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J].人民检察.2010(23)
  [2]闵丰锦.部门联动,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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