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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宽严相济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基本政策。然而司法实践中过分强调对犯罪未成年人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这与近年来日益增长及恶化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形成强烈反差,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轻型化的极大不满。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走出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味从宽处罚的误区,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从宽处罚;误区;未成年人;犯罪;再审视
一、现状思考:部分未成年人犯罪遭公愤,一味从宽处罚引争议
案例:2006年5月21日凌晨,北京一对双胞胎少年带着他们的情侣虐杀了一个陌生女子。他们用殴打、火烧阴部、棍击等残忍手段折磨受害者一个多小时直至其死亡。杀人两兄弟落网后,称自己是没有事情干,想找点刺激。这是一起手段极其残忍、动机极其荒谬的案件,却因四人均是未成年人,仅被判处9至10余年不等,引起社会震惊。
现在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例屡见报端,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确定犯罪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等特殊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宁失于宽、勿失于严”的思想,往往使法官在量刑中以“减轻”为主导,一减再减,甚至“一减到底”,使未成年人对犯罪的刑罚预期大为降低。过分强调了“宽”,而把惩罚性排除在外,使这些未成年人产生了侥幸心理,不惜铤而走险,再次以身试法。
二、缘由探究:我国立法的超前性与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严重冲突
(一)我国现有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
1.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主观恶性、犯罪危害等因素对从轻、减轻幅度的适用,也没有具体表明犯罪未成年人年龄差别对于具体适用从宽处罚原则的影响,必然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于这一原则的适用幅度不尽相同。
2.依法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我国立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死刑适用问题一直存在争论和反复,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趋严重的社会背景下,适当地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对犯罪未成年人不失为一种警戒。
3.盡量适用非刑罚化措施的原则
与刑罚措施相比,非刑罚化不剥夺或不完全剥夺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可以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加以教育、改造,不会影响未成年人应当正常进行的文化学习、技能培训,能够尽量减少刑事处罚在未成年人身上留下的阴影。我国的非刑罚化措施主要包括:免刑、缓刑、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二)现代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未成年人心理年龄早熟已成为普遍现象,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
(2)未成年人知法犯法,以未成年作为犯罪的挡箭牌。
(3)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倾向成年化,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三、寻找平衡: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实现综合治理
宽严相济,即对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借鉴恢复性司法实践,更多地适用非监禁刑或者不起诉、免除处罚,以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而对于危害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则应加大惩处力度,以发挥刑罚的威慑效应。
(一)从人身危险性出发,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在某些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尽管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但人身危险性却并不大,而有的案件中,犯罪行为的危害不大,但人身危险性可能很大。因此,应将未成年人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引入社会未成年人调查制度,通过揭示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有无和大小,作为量刑、行刑、矫正乃至定罪的参考。
(二)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以适应未成年人早熟现状
我国刑法从197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犯罪责任年龄的规定未做过任何修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未成年人发育情况,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一到两周岁,一方面与这个年龄段的辨别和理解能力相适应,另一方面也是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教育、挽救这些不法少年的需要。
(三)完善立法缺陷,做到宽以济严,严以济宽
1.适当扩大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负刑事责任的犯罪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刑法例举的应是8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并将绑架、恐怖活动等严重犯罪行为纳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负刑事责任的犯罪。
2.在量刑情节上区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与其他未成年人
《刑法》第17条第3款只是简单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对不同刑事责任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从宽处罚上具体进行区分,违背了刑事责任承担与刑罚裁量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3.严格审查未成年人免刑、缓刑、减刑、假释制度等,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对未成年人正确适用免刑、缓刑、假释、减刑等制度,除了要求司法者严格、正确执法外,纳入社会监督机制也是一项重要措施。比如授权受害方和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介入审核、审查阶段,以确保适用免刑、缓刑、减刑等工作规范化、透明化。
参考文献:
[1]南方日报评论员.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需要前提
[2]高铭暄,张杰.中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的完善—基于国际人权法视角的考察.法学论坛.2008年1月第1期
[3]孙国祥.保护与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之选择.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作者简介:
黄达婧(1986~),女,福建泉州人,学历:本科,现任丰泽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关键词:从宽处罚;误区;未成年人;犯罪;再审视
一、现状思考:部分未成年人犯罪遭公愤,一味从宽处罚引争议
案例:2006年5月21日凌晨,北京一对双胞胎少年带着他们的情侣虐杀了一个陌生女子。他们用殴打、火烧阴部、棍击等残忍手段折磨受害者一个多小时直至其死亡。杀人两兄弟落网后,称自己是没有事情干,想找点刺激。这是一起手段极其残忍、动机极其荒谬的案件,却因四人均是未成年人,仅被判处9至10余年不等,引起社会震惊。
现在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例屡见报端,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确定犯罪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等特殊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宁失于宽、勿失于严”的思想,往往使法官在量刑中以“减轻”为主导,一减再减,甚至“一减到底”,使未成年人对犯罪的刑罚预期大为降低。过分强调了“宽”,而把惩罚性排除在外,使这些未成年人产生了侥幸心理,不惜铤而走险,再次以身试法。
二、缘由探究:我国立法的超前性与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严重冲突
(一)我国现有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
1.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主观恶性、犯罪危害等因素对从轻、减轻幅度的适用,也没有具体表明犯罪未成年人年龄差别对于具体适用从宽处罚原则的影响,必然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于这一原则的适用幅度不尽相同。
2.依法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我国立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死刑适用问题一直存在争论和反复,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趋严重的社会背景下,适当地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对犯罪未成年人不失为一种警戒。
3.盡量适用非刑罚化措施的原则
与刑罚措施相比,非刑罚化不剥夺或不完全剥夺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可以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加以教育、改造,不会影响未成年人应当正常进行的文化学习、技能培训,能够尽量减少刑事处罚在未成年人身上留下的阴影。我国的非刑罚化措施主要包括:免刑、缓刑、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二)现代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未成年人心理年龄早熟已成为普遍现象,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
(2)未成年人知法犯法,以未成年作为犯罪的挡箭牌。
(3)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倾向成年化,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三、寻找平衡: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实现综合治理
宽严相济,即对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借鉴恢复性司法实践,更多地适用非监禁刑或者不起诉、免除处罚,以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而对于危害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则应加大惩处力度,以发挥刑罚的威慑效应。
(一)从人身危险性出发,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在某些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尽管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但人身危险性却并不大,而有的案件中,犯罪行为的危害不大,但人身危险性可能很大。因此,应将未成年人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引入社会未成年人调查制度,通过揭示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有无和大小,作为量刑、行刑、矫正乃至定罪的参考。
(二)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以适应未成年人早熟现状
我国刑法从197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犯罪责任年龄的规定未做过任何修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未成年人发育情况,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一到两周岁,一方面与这个年龄段的辨别和理解能力相适应,另一方面也是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教育、挽救这些不法少年的需要。
(三)完善立法缺陷,做到宽以济严,严以济宽
1.适当扩大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负刑事责任的犯罪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刑法例举的应是8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并将绑架、恐怖活动等严重犯罪行为纳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负刑事责任的犯罪。
2.在量刑情节上区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与其他未成年人
《刑法》第17条第3款只是简单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对不同刑事责任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从宽处罚上具体进行区分,违背了刑事责任承担与刑罚裁量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3.严格审查未成年人免刑、缓刑、减刑、假释制度等,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对未成年人正确适用免刑、缓刑、假释、减刑等制度,除了要求司法者严格、正确执法外,纳入社会监督机制也是一项重要措施。比如授权受害方和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介入审核、审查阶段,以确保适用免刑、缓刑、减刑等工作规范化、透明化。
参考文献:
[1]南方日报评论员.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需要前提
[2]高铭暄,张杰.中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的完善—基于国际人权法视角的考察.法学论坛.2008年1月第1期
[3]孙国祥.保护与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之选择.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作者简介:
黄达婧(1986~),女,福建泉州人,学历:本科,现任丰泽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