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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和实践能够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的宏伟目标,提供了基础性制度安排与长效机制。下面就从基本知识、重要意义、新问题的应对、案例分析以及创新发展等多方面对物权法进行全方位的剖析。
关键词:物权法 基本理论 意义与作用 典型案例 发展创新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未能得到应有的确立和发展。2007年10运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的宏伟目标,提供了基础性制度安排与长效机制,是我国立法史上的十分重要的里程碑,也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度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下面就从基本知识、重要意义、新问题的应对、案例分析等多方面对物权法进行全方位的剖析。
1 物权法的基本理论
所谓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2 物权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2.1 有利于防止国有财产的流失、集体财产的被损、私人财产得到公平和及时的保护,巩固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2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物权法通过界定不同财产主体财产的范围,取得的方式,特别是确立对私人财产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这就为市场交易提供了安全的保证,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条件。
2.3 进一步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这是我们这样一个经济上贫穷落后的国家要走向繁荣富强必须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物权法完善了对私人财产保护的制度,强化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措施,使人们更好地放心创业,安心致富。
2.4 《物权法》的颁布进一步的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我国的法律更加完善,促进了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并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物权法的制定,在物权领域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在以前我国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很多事件的处理都没能处理好,而《物权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民事法制物权法缺位的空白,使我国的民事法律形成了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基础,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又一次飞跃。
物权法的颁布,全面准确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名曲人了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实施平等保护,也保障了农民的权利,巩固了农村改革的成果,具有划时代意义。
3 新问题的不断出现
物权法实施这么久以来,很多房产企业和物业公司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不少棘手的问题,如开发建设遗留问题造成的矛盾如何解决;公用设施、设备产权不清晰;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带来的纠纷;物业服务不规范引起的纠纷;物业管理基本主体缺位和错位引发矛盾;个别业主侵权等各种为题层出不穷。这些问题将在物权法的不断完善中逐个被解决。
4 案例分析
案例1:关于物权优先权的纠纷
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以400万元的价格购得“远洋号”货轮一艘,由于资金流轉困难,于2003年7月将此货轮抵押给某工商银行,货款100万元,未登记。后来为了扩建港海码头,又把此货轮抵押给某商业银行,货款150万元,并予以登记。远洋运输公司于中国外贸出口公司于2004年8月签订50吨刚才买卖合同,价款50万元,约定同年十月份付款。远航公司取得刚才后准备把其转卖给某国外建筑公司,于是使用“远航号”货轮于2004年9月将此钢材运往目的地,在途中遭遇暴风雨导致远航号严重受损,不得已船长下令抛弃了部分钢材并在广州某修理厂修理,共花费50万元。“远航号”修理好后准备返航,但修理厂以其修理费未付为由,留置了改船舶,后来通过电报得知刚公司已为严重亏损企业,已无力支付所欠款项。因此修理厂请求法院对其货轮以拍卖优先支付所欠维修费,而获得消息的某工商银行与商业银行请求法院判令优先支付所欠借款,此时某外贸出口公司也即是赶到请求法院判决支付所欠货款。法院经查,原来“远洋号”货轮的员工工资巩共60万元一直拖欠,而此时的员工也提出了集体诉讼,要求优先支付工资,法院经拍卖所得价款340万元,拍卖费用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22条第1款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①船舶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的工资报酬、保险的费用。
②发生的人生伤亡赔偿等。
③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因侵权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等。
第25条第1款: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法院根据物权的对内效力、对外效力遵循的“先来后到”、“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物权优于债权”、“特别法优先实用”等基本原理审理结果为:拍卖价格340万元在支付司法拍卖费用10万元后,首先偿还员工工资60万元,再偿还商业银行150万元,而后再偿还工商银行该款100万中的70万元,工商银行剩下的30万元和外贸出口公司货款一起列入普通债权平等就远洋公司其他财产受偿。
案例2:善意取得的纠纷
李女士与张先生原为夫妻关系,共同贷款购买楼房一套,产权登记在张先生的名下。张先生与2006年5月31日以16万元的价格将楼房卖给刘女士,2006年7月3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李女士一直居住在该楼房并拒绝腾房,李女士于2006年7月8日提起离婚诉讼,刘女士则于2006年8月30日向法院提起财产权纠纷诉讼,要求李女士立即腾房,同时要求给付房屋使用费20元。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判决李女士于张先生离婚,对该楼未作处理。财产权属纠纷诉讼中李女士辩称:该楼房是其与张先生的共有财产,张先生在他们离婚纠纷期间,在不持有房屋权属关系凭证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他人,并且过户手续瑕疵明显,因此刘女士与张先生的房屋买卖属于恶意串通,应当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资产,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要赔偿第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该偶那个鱼财产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0条第2款: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擅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刘女士的房屋买卖签订合同并履行,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李女士主张刘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买卖行为是恶意串通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因此刘女士善意取得该楼房所有权,李女士不能对抗刘女士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亦应支付房屋使用费,故判决李女士腾房,并于腾房日支付过户之日始至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5 结束语
物权制度具有明晰产权、激励约束、有序交易、化解风险等多种功能。我国法律对物权的保护是维护我国法制的基础,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是关注民生的核心内容,我国法制对物权的保护虽然没有直接的创造出财富,但是通过对人民物权的保护进一步的激励和引导人们合法获取财富的权利,并防止或者解决了很多权利纠纷和财富纠纷的出现,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制支持。物权法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的宏伟目标,提供了基础性制度安排与长效机制,相信在今后物权法会得到更加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飏.论我国物权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实施[D].江南大学 2009.
[2]尤莉.物权需要在阳光下实现[J].中国建设信息.2007(15).
[3]许智来.《物权法》:房地产行业秩序和诚信的基石[J].城市开发.2007(07).
[4]姜永生.《物权法》带给房地产开发“四大利好”[J].城市开发. 2007(10).
[5]叶盛荣.我国他物权体系的构建[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4).
[6]史浩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立法完善[J].青海社会科学.
1994(01).
[7]陈晓筠.论我国他物权制度的构建[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
2004(04).
关键词:物权法 基本理论 意义与作用 典型案例 发展创新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未能得到应有的确立和发展。2007年10运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的宏伟目标,提供了基础性制度安排与长效机制,是我国立法史上的十分重要的里程碑,也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度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下面就从基本知识、重要意义、新问题的应对、案例分析等多方面对物权法进行全方位的剖析。
1 物权法的基本理论
所谓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2 物权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2.1 有利于防止国有财产的流失、集体财产的被损、私人财产得到公平和及时的保护,巩固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2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物权法通过界定不同财产主体财产的范围,取得的方式,特别是确立对私人财产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这就为市场交易提供了安全的保证,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条件。
2.3 进一步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这是我们这样一个经济上贫穷落后的国家要走向繁荣富强必须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物权法完善了对私人财产保护的制度,强化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措施,使人们更好地放心创业,安心致富。
2.4 《物权法》的颁布进一步的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我国的法律更加完善,促进了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并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物权法的制定,在物权领域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在以前我国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很多事件的处理都没能处理好,而《物权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民事法制物权法缺位的空白,使我国的民事法律形成了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基础,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又一次飞跃。
物权法的颁布,全面准确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名曲人了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实施平等保护,也保障了农民的权利,巩固了农村改革的成果,具有划时代意义。
3 新问题的不断出现
物权法实施这么久以来,很多房产企业和物业公司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不少棘手的问题,如开发建设遗留问题造成的矛盾如何解决;公用设施、设备产权不清晰;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带来的纠纷;物业服务不规范引起的纠纷;物业管理基本主体缺位和错位引发矛盾;个别业主侵权等各种为题层出不穷。这些问题将在物权法的不断完善中逐个被解决。
4 案例分析
案例1:关于物权优先权的纠纷
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以400万元的价格购得“远洋号”货轮一艘,由于资金流轉困难,于2003年7月将此货轮抵押给某工商银行,货款100万元,未登记。后来为了扩建港海码头,又把此货轮抵押给某商业银行,货款150万元,并予以登记。远洋运输公司于中国外贸出口公司于2004年8月签订50吨刚才买卖合同,价款50万元,约定同年十月份付款。远航公司取得刚才后准备把其转卖给某国外建筑公司,于是使用“远航号”货轮于2004年9月将此钢材运往目的地,在途中遭遇暴风雨导致远航号严重受损,不得已船长下令抛弃了部分钢材并在广州某修理厂修理,共花费50万元。“远航号”修理好后准备返航,但修理厂以其修理费未付为由,留置了改船舶,后来通过电报得知刚公司已为严重亏损企业,已无力支付所欠款项。因此修理厂请求法院对其货轮以拍卖优先支付所欠维修费,而获得消息的某工商银行与商业银行请求法院判令优先支付所欠借款,此时某外贸出口公司也即是赶到请求法院判决支付所欠货款。法院经查,原来“远洋号”货轮的员工工资巩共60万元一直拖欠,而此时的员工也提出了集体诉讼,要求优先支付工资,法院经拍卖所得价款340万元,拍卖费用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22条第1款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①船舶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的工资报酬、保险的费用。
②发生的人生伤亡赔偿等。
③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因侵权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等。
第25条第1款: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法院根据物权的对内效力、对外效力遵循的“先来后到”、“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物权优于债权”、“特别法优先实用”等基本原理审理结果为:拍卖价格340万元在支付司法拍卖费用10万元后,首先偿还员工工资60万元,再偿还商业银行150万元,而后再偿还工商银行该款100万中的70万元,工商银行剩下的30万元和外贸出口公司货款一起列入普通债权平等就远洋公司其他财产受偿。
案例2:善意取得的纠纷
李女士与张先生原为夫妻关系,共同贷款购买楼房一套,产权登记在张先生的名下。张先生与2006年5月31日以16万元的价格将楼房卖给刘女士,2006年7月3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李女士一直居住在该楼房并拒绝腾房,李女士于2006年7月8日提起离婚诉讼,刘女士则于2006年8月30日向法院提起财产权纠纷诉讼,要求李女士立即腾房,同时要求给付房屋使用费20元。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判决李女士于张先生离婚,对该楼未作处理。财产权属纠纷诉讼中李女士辩称:该楼房是其与张先生的共有财产,张先生在他们离婚纠纷期间,在不持有房屋权属关系凭证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他人,并且过户手续瑕疵明显,因此刘女士与张先生的房屋买卖属于恶意串通,应当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资产,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要赔偿第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该偶那个鱼财产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0条第2款: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擅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刘女士的房屋买卖签订合同并履行,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李女士主张刘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买卖行为是恶意串通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因此刘女士善意取得该楼房所有权,李女士不能对抗刘女士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亦应支付房屋使用费,故判决李女士腾房,并于腾房日支付过户之日始至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5 结束语
物权制度具有明晰产权、激励约束、有序交易、化解风险等多种功能。我国法律对物权的保护是维护我国法制的基础,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是关注民生的核心内容,我国法制对物权的保护虽然没有直接的创造出财富,但是通过对人民物权的保护进一步的激励和引导人们合法获取财富的权利,并防止或者解决了很多权利纠纷和财富纠纷的出现,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制支持。物权法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的宏伟目标,提供了基础性制度安排与长效机制,相信在今后物权法会得到更加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飏.论我国物权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实施[D].江南大学 2009.
[2]尤莉.物权需要在阳光下实现[J].中国建设信息.2007(15).
[3]许智来.《物权法》:房地产行业秩序和诚信的基石[J].城市开发.2007(07).
[4]姜永生.《物权法》带给房地产开发“四大利好”[J].城市开发. 2007(10).
[5]叶盛荣.我国他物权体系的构建[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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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1).
[7]陈晓筠.论我国他物权制度的构建[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
20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