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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低碳逐渐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湖北省因地制宜的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既可以有效化解资源需求、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又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经济法视野下,讨论湖北省经济社会低碳发展,可以用政府与民众的契约(法律、政策等)和民商事主体间的契约(合同等)来规范和约束各方主体行为,实现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低碳;契约;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F113.2 文献标识码:A
低碳经济,自2003年这个概念首次提出,到现在已日渐成为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在国内,多年来一直侧重用GDP来量化衡量经济水平,但GDP只是一个衡量总产出的概念,并不包括伴随经济增长带来的生态与环境变化的影响,现在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已明确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另外,由于湖北经济自身的特点,在未来多年的经济发展中,低碳经济将是重要的发展方向,在此从契约的角度,探讨法律(政策)、合同等对湖北省低碳经济的影响。
一、湖北省经济特点
湖北省是中国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基地之一,也是华中地区经济较发达的省份,经济上除具有中部省份的一般特点外,还有自己独特的“省情”。
(一)湖北是全国老工业基地之一
湖北传统产业、重型化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其中重型化学工业更是占全省工业的70%左右。至2009年度,湖北轻重工业的比重为30.9:69.1,虽然呈改善趋势,但长期以来“重工重,轻工轻”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观。相而且由于重工业造成的高碳排放等资源浪费情况也比较严重,传统产业产品档次不高、附加值低的问题依然存在,经济增长的粗放型特征非常明显。
(二)第二产业对GDP影响最大
有学者分析了近20年来产业结构变动与湖北产业结构变动与经济增长的关联研究,结果表明第二产业的影响力始终居于核心地位,并且它与GDP的关联度均大于0.9,体现了它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导地位。具体关联系数见表(三)能源资源相对缺乏“缺电、少煤、乏气”的湖北省情已成为共识,并且这种趋势还在呈加速之势。由于湖北煤、石油、矿产等地下资源有限,特别是大冶、黄石、潜江和钟祥等部分城市更是已被国家列入资源枯竭城市,其艰巨的转型发展将挤压湖北工业结构调整的空间。地上资源也是捉襟见肘,现在湖北自产的各类工业原料已很难满足对应产业的发展需求。
(四)经济集中度高
以武汉为龙头的武汉城市圈在全省经济中稳居核心地位。武汉城市圈以不足全省1/3的土地面积和占全省一半左右的常住人口创造了全省60%强的地区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品零售总额,和80%强的进出口总额,尤其是近几年来城市圈每年GDP增速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成为全省名副其实的经济发展引擎。2006-2009年,武汉城市圈地区生产总值从2006年的4599.78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8000.41亿元,4年间提高了0.74倍。武汉城市圈年度GDP总量占全省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60.7%,逐渐上升到2009年的62.3%,经济发展的集聚效应更为明显。可见,武汉城市圈的经济调整和发展对全省具有直接和重大影响。
二、湖北省发展低碳经济
(一)契约视角中的低碳
低碳(low carbon),指较低(更低)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为主)排放。低碳经济,则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低碳经济”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英国布莱尔政府在2003年公布的政府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此后日本、美国、德国、意大利、法国和挪威等国也相继出台本国碳经济发展规划。到了2009年12月,各国更在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会议,商讨2012-2020年的全球减排协议。
由于低碳经济所具有的提升能源安全、促进就业等优势,无疑是对当前世界经济严重依赖石油等传统能源、环境污染严重的一剂良药,所以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潘家华等认为,低碳经济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在概念上有相当联系:庄贵阳认为低碳经济的本质是提高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关键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葛兆强认为,低碳经济本质上讲首先是技术创新问题,其次是经济问题,最终归属为政治问题。“低碳”是一种经济增长模式和生活消费形式,是以对自然和社会更小的副作用来实现经济增长,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人类社会当前利益与未来发展的协调。“低碳”也是一种契约,它是若干个承诺的集合,是基于对未来的预期而在现在所做出的选择:它是人类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不同地区(行业、企业)共生共荣和现代人与后代人承继发展的契约,也许这些契约条款未曾被正式的宣告过,但它探讨的是应有的权利,这是不争的事实。按照这个契约,从自然中获取资源应努力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不应浪费或毁灭性的使用;一个地区、行业或企业的活动,不应以损害或危及其它地区、行业或企业为代价;当代人的发展应为后代人留下相应资源和条件,不应是撇脂般留下残骸。
(二)湖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意义
1.顺应时代发展和中央规划要求。低碳经济被认为是继工业革命、信息革命后,第5波改变世界经济的革命浪潮。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把今后5年的主要目标定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重大进展、使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2010年5月4日。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再次从强化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目标的正确道路”,对湖北省而言,发展低碳经济是顺应源流和响应中央号召之举。
2,符合湖北省经济发展现实。湖北省要实现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是一个比经济增长含义更广的概念,它包括经济增长,也包括了经济增长过程中的技术进步、结构优化、制度改进和人与自然和谐等方面内容。面对现有煤、石油、矿产等地下资源日渐枯竭的现实,要减少对燃烧资源及矿产资源的依赖,改变“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能源消耗状态,就需要通过低碳经济来实现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此外,湖北省已经实现连续30年的经济增长,GDP从1981年的220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约1.3万亿,既到了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历史关头,也有了相当的经济基础来实现这一转变。
(三)经济法视野中契约与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
契约,来源于罗马法的合同概念。现在认为,契约不仅是私法和公法的法律形态,还可以是政治合法性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进步,契约概念和理论顺流而下,逐渐和各种社会观念混合起来,由自由交换发展起来的契约观念就成为整个社会普遍认同的理念”:“契约及其所 内涵的契约精神,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最佳体现,也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灵魂’:其对平等和自由’的价值追求,恰恰能弥补传统经济法学理论过分强调‘政府干预的强制性和义务性’等观念所导致的不足和欠缺。”
对于经济法视野下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需要高度重视法律(政策)和民商事领域各主体间基于意思自治订立的合同及其它约定。因此,本文将广义上的法律(一定条件下也包括政策)和民商事主体的合同,统称为契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讨论。“由于契约的结果,他们的处境确实比起他们以前的情况更加可取得多:他们所做的并不是一项割让而是一桩有利的交易,也就是以一种更美好的、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代替了不可靠的、不安全的生活方式,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以自身的安全代替了自己侵害别人的权力,以一种由社会的结合保障其不可战胜的权利”。在此,本文试图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的规范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等优势,以“契约”的外在正义实现实质正义,以法律(政策)为纲、合同为目、纲举目张。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民商事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经济活力,在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中实现湖北省国民经济结构优化和总量增长,
三、湖北省发展低碳经济基本发展思路与方式
(一)以发展低碳经济为标准,充分使用好现有契约
现行的各项法律(政策)是珍贵的契约资源,在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中,充分使用好现有的法律(政策)能节省大量立法资源。并且现有的法律(政策)已经过一段时间施行,有良好的实践基础,效果更好。例如湖北省已制定《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管理体制、法律责任和制裁作出了较细致的规定,并在当时尚无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对自然生态考核制度、环保设施定期检测制度、排污收费和“三同时”的保证金制度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可操作性强。严格贯彻执行类似的法律(政策),对湖北省低碳经济中碳排放有很强的约束作用。另外,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也可以依据这些政策与法规,有针对性制定本区域的相关规定,为低碳经济提供法律(政策)层面支持。
(二)政府引导,构建新契约
政府能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我控制能力”,即政府确定其目标的能力,它主要取决于精英的凝聚力,以及政府动员群众支持某项以加强国家实力为目标的战略决策的能力:二是“社会控制能力”,即政府实现自己确定的目标的能力,它主要取决于作为政府合法性重要体现的的政府权力通过非高压手段向整个社会扩展的“渗透能力”,政府通过社会劳动、参与、合作获得实现其目标所需要的资源的“汲取能力”,以及政府保证自身的意图不被或许存心阻碍其实现的联盟破坏的“规范社会关系能力”。因此,政府在新契约的构建中,应发挥出支配或引导作用。
1.契约目标的设立。政府更应关注远期目标、社会目标,使低碳经济发展成为一种有理性、有计划和有组织的发展,并以此作为最高层次的行为准则,按时间、缓急、难易程度制定出立法规划。
2.决策科学化。具体包括:公开透明原则,即决策时要广泛听取意见,使公众能获得有关信息。“公开被认为是消除社会和工业弊病的补救方法。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一致原则,即处理程序要一致,增加决策的可预见性:负责任原则,即要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独立原则,即决策时不受外部干扰。
3.合理规划布局,实现全省一盘棋。以法律(政策)作为引导和规范,做好省内地区的分工和对不同行业区别处理,防止一刀切,对此可以采用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契约形式,形成政府与民众的约定,用以指导各方的行为。具体说,产业分布上,第二产业是重点。通过严格控制新高能耗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土地、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政策,提高准入门槛,抑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快速推进产业升级,强力推进低碳经济;区域分布上,重点是武汉城市圈的低碳发展,以黄石、鄂州为中心的鄂东经济区还可以发展一些特色产业。可以构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深入挖掘其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良好,文化底蕴深厚,发展生态文化旅游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条件,充分发挥鄂西地区的比较优势,积极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将其打造成全省的“后花园”。
(三)以契约导向消除低碳经济中的外部性
解决外部性问题上,庇古认为行政干预方式是唯一途径;科斯提出市场交易、替代型经济组织、行政干预和权利的法律界定4种方式,我国学界普遍着重经济法方法,强调行政干预,忽视通过落实市场交易、替代性经济组织和权利的法律界定的作用。
在宏观调控的市场环境下,对利益受损的地区,可以建立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的利益补偿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对参与区域分工而蒙受损失的一方或因缺乏自我发展能力而处于缓慢增长状态的落后区域,在资金、技术、人才和政策上给予相应的支持。对此,应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湖北省实际,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突出抓好能够促进全省宏观经济管理、可持续发展、对外开放、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的制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永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于具体行业,通过税收和补贴的方式,对那些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例如对产生高碳排放的企业,征收适当的赋税,其数额基本等同于政府治理污染的支出。通过这种契约形成的规则,使其生产成本和价格提高,抵制市场对这些产品的需求,进而使企业或行业的生产收缩,这样通过市场机制的传导功能,最后使资源转移到其它产品或行业。
(四)以绿色金融契约促低碳经济
201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通过应收账款抵押、清洁发展机制预期收益抵押、股权质押等方式扩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融资来源。因此,在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可以加快绿色金融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业务,制定绿色信贷目录指引,放宽绿色信贷规模控制,对碳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和项目一律不给予信贷支持,探索对绿色新兴产业实行优惠利率支持和碳权质押融资贷款,探索以碳排放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基础金融衍生品,加快培育相关中介机构。
(五)试行碳交易契约制度
据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市场前景广阔。而在2009年3月27日,华中地区第一家环境资源交易所就已在武汉成立,当时的交易品种包括需氧量排污权和二氧化硫排污权等。在此基础上,湖北省可以尝试增加碳排放额度交易。具体方式为:以往年若干年度(如3年)碳排放平均数为基准,设定地区(企业)的碳排放总量,并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对碳排放额度进行交易。对排放超额的主体,向其它地区(企业)购买额度或向省级财政购买:对排放低于额度的,则可将其节余的排放指标出售给其他地区(企业)或由财政支付购买,也可自行储备。全年考核工作于次年一至两个月内完成,并完成资金清算工作。此外,地区之间也能够进行交易,使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这种绿色政府购买也为处理地方政府间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还可根据对各地区的生态建设项目实施动态排放额度调整,如对进行了足够植树绿化的地区可以增加其碳排放额度等。
(六)加强民商事活动中契约对低碳经济的促进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人们所能想象到的公共服务都可以通过合同提供,或是通过承包由外部的私营部门或志愿部门提供,或是通过承包由政府内部的其他部门来提供。例如大力推动类似能源合同管理模式的机制来实现体制创新:能源合同管理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市场化多赢节能减排的商业投资方式,有关部门可推广实施能源合同管理培训计划和运作机制,尽快制定和规范能源合同管理制度体系。一方面,将政府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纳入同级财务预算,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拓展能源合同管理商业节能模式;另一方面,规范能源合同管理机构进入政府机构节能改造市场的资质要求,实行准入制度;编制政府机构节能的项目指南,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保证节能效果的实现。
关键词:低碳;契约;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F113.2 文献标识码:A
低碳经济,自2003年这个概念首次提出,到现在已日渐成为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在国内,多年来一直侧重用GDP来量化衡量经济水平,但GDP只是一个衡量总产出的概念,并不包括伴随经济增长带来的生态与环境变化的影响,现在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已明确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另外,由于湖北经济自身的特点,在未来多年的经济发展中,低碳经济将是重要的发展方向,在此从契约的角度,探讨法律(政策)、合同等对湖北省低碳经济的影响。
一、湖北省经济特点
湖北省是中国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基地之一,也是华中地区经济较发达的省份,经济上除具有中部省份的一般特点外,还有自己独特的“省情”。
(一)湖北是全国老工业基地之一
湖北传统产业、重型化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其中重型化学工业更是占全省工业的70%左右。至2009年度,湖北轻重工业的比重为30.9:69.1,虽然呈改善趋势,但长期以来“重工重,轻工轻”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观。相而且由于重工业造成的高碳排放等资源浪费情况也比较严重,传统产业产品档次不高、附加值低的问题依然存在,经济增长的粗放型特征非常明显。
(二)第二产业对GDP影响最大
有学者分析了近20年来产业结构变动与湖北产业结构变动与经济增长的关联研究,结果表明第二产业的影响力始终居于核心地位,并且它与GDP的关联度均大于0.9,体现了它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导地位。具体关联系数见表(三)能源资源相对缺乏“缺电、少煤、乏气”的湖北省情已成为共识,并且这种趋势还在呈加速之势。由于湖北煤、石油、矿产等地下资源有限,特别是大冶、黄石、潜江和钟祥等部分城市更是已被国家列入资源枯竭城市,其艰巨的转型发展将挤压湖北工业结构调整的空间。地上资源也是捉襟见肘,现在湖北自产的各类工业原料已很难满足对应产业的发展需求。
(四)经济集中度高
以武汉为龙头的武汉城市圈在全省经济中稳居核心地位。武汉城市圈以不足全省1/3的土地面积和占全省一半左右的常住人口创造了全省60%强的地区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品零售总额,和80%强的进出口总额,尤其是近几年来城市圈每年GDP增速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成为全省名副其实的经济发展引擎。2006-2009年,武汉城市圈地区生产总值从2006年的4599.78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8000.41亿元,4年间提高了0.74倍。武汉城市圈年度GDP总量占全省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60.7%,逐渐上升到2009年的62.3%,经济发展的集聚效应更为明显。可见,武汉城市圈的经济调整和发展对全省具有直接和重大影响。
二、湖北省发展低碳经济
(一)契约视角中的低碳
低碳(low carbon),指较低(更低)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为主)排放。低碳经济,则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低碳经济”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英国布莱尔政府在2003年公布的政府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此后日本、美国、德国、意大利、法国和挪威等国也相继出台本国碳经济发展规划。到了2009年12月,各国更在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会议,商讨2012-2020年的全球减排协议。
由于低碳经济所具有的提升能源安全、促进就业等优势,无疑是对当前世界经济严重依赖石油等传统能源、环境污染严重的一剂良药,所以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潘家华等认为,低碳经济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在概念上有相当联系:庄贵阳认为低碳经济的本质是提高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关键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葛兆强认为,低碳经济本质上讲首先是技术创新问题,其次是经济问题,最终归属为政治问题。“低碳”是一种经济增长模式和生活消费形式,是以对自然和社会更小的副作用来实现经济增长,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人类社会当前利益与未来发展的协调。“低碳”也是一种契约,它是若干个承诺的集合,是基于对未来的预期而在现在所做出的选择:它是人类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不同地区(行业、企业)共生共荣和现代人与后代人承继发展的契约,也许这些契约条款未曾被正式的宣告过,但它探讨的是应有的权利,这是不争的事实。按照这个契约,从自然中获取资源应努力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不应浪费或毁灭性的使用;一个地区、行业或企业的活动,不应以损害或危及其它地区、行业或企业为代价;当代人的发展应为后代人留下相应资源和条件,不应是撇脂般留下残骸。
(二)湖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意义
1.顺应时代发展和中央规划要求。低碳经济被认为是继工业革命、信息革命后,第5波改变世界经济的革命浪潮。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把今后5年的主要目标定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重大进展、使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2010年5月4日。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再次从强化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目标的正确道路”,对湖北省而言,发展低碳经济是顺应源流和响应中央号召之举。
2,符合湖北省经济发展现实。湖北省要实现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是一个比经济增长含义更广的概念,它包括经济增长,也包括了经济增长过程中的技术进步、结构优化、制度改进和人与自然和谐等方面内容。面对现有煤、石油、矿产等地下资源日渐枯竭的现实,要减少对燃烧资源及矿产资源的依赖,改变“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能源消耗状态,就需要通过低碳经济来实现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此外,湖北省已经实现连续30年的经济增长,GDP从1981年的220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约1.3万亿,既到了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历史关头,也有了相当的经济基础来实现这一转变。
(三)经济法视野中契约与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
契约,来源于罗马法的合同概念。现在认为,契约不仅是私法和公法的法律形态,还可以是政治合法性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进步,契约概念和理论顺流而下,逐渐和各种社会观念混合起来,由自由交换发展起来的契约观念就成为整个社会普遍认同的理念”:“契约及其所 内涵的契约精神,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最佳体现,也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灵魂’:其对平等和自由’的价值追求,恰恰能弥补传统经济法学理论过分强调‘政府干预的强制性和义务性’等观念所导致的不足和欠缺。”
对于经济法视野下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需要高度重视法律(政策)和民商事领域各主体间基于意思自治订立的合同及其它约定。因此,本文将广义上的法律(一定条件下也包括政策)和民商事主体的合同,统称为契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讨论。“由于契约的结果,他们的处境确实比起他们以前的情况更加可取得多:他们所做的并不是一项割让而是一桩有利的交易,也就是以一种更美好的、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代替了不可靠的、不安全的生活方式,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以自身的安全代替了自己侵害别人的权力,以一种由社会的结合保障其不可战胜的权利”。在此,本文试图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的规范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等优势,以“契约”的外在正义实现实质正义,以法律(政策)为纲、合同为目、纲举目张。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民商事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经济活力,在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中实现湖北省国民经济结构优化和总量增长,
三、湖北省发展低碳经济基本发展思路与方式
(一)以发展低碳经济为标准,充分使用好现有契约
现行的各项法律(政策)是珍贵的契约资源,在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中,充分使用好现有的法律(政策)能节省大量立法资源。并且现有的法律(政策)已经过一段时间施行,有良好的实践基础,效果更好。例如湖北省已制定《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管理体制、法律责任和制裁作出了较细致的规定,并在当时尚无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对自然生态考核制度、环保设施定期检测制度、排污收费和“三同时”的保证金制度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可操作性强。严格贯彻执行类似的法律(政策),对湖北省低碳经济中碳排放有很强的约束作用。另外,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也可以依据这些政策与法规,有针对性制定本区域的相关规定,为低碳经济提供法律(政策)层面支持。
(二)政府引导,构建新契约
政府能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我控制能力”,即政府确定其目标的能力,它主要取决于精英的凝聚力,以及政府动员群众支持某项以加强国家实力为目标的战略决策的能力:二是“社会控制能力”,即政府实现自己确定的目标的能力,它主要取决于作为政府合法性重要体现的的政府权力通过非高压手段向整个社会扩展的“渗透能力”,政府通过社会劳动、参与、合作获得实现其目标所需要的资源的“汲取能力”,以及政府保证自身的意图不被或许存心阻碍其实现的联盟破坏的“规范社会关系能力”。因此,政府在新契约的构建中,应发挥出支配或引导作用。
1.契约目标的设立。政府更应关注远期目标、社会目标,使低碳经济发展成为一种有理性、有计划和有组织的发展,并以此作为最高层次的行为准则,按时间、缓急、难易程度制定出立法规划。
2.决策科学化。具体包括:公开透明原则,即决策时要广泛听取意见,使公众能获得有关信息。“公开被认为是消除社会和工业弊病的补救方法。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一致原则,即处理程序要一致,增加决策的可预见性:负责任原则,即要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独立原则,即决策时不受外部干扰。
3.合理规划布局,实现全省一盘棋。以法律(政策)作为引导和规范,做好省内地区的分工和对不同行业区别处理,防止一刀切,对此可以采用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契约形式,形成政府与民众的约定,用以指导各方的行为。具体说,产业分布上,第二产业是重点。通过严格控制新高能耗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土地、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政策,提高准入门槛,抑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快速推进产业升级,强力推进低碳经济;区域分布上,重点是武汉城市圈的低碳发展,以黄石、鄂州为中心的鄂东经济区还可以发展一些特色产业。可以构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深入挖掘其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良好,文化底蕴深厚,发展生态文化旅游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条件,充分发挥鄂西地区的比较优势,积极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将其打造成全省的“后花园”。
(三)以契约导向消除低碳经济中的外部性
解决外部性问题上,庇古认为行政干预方式是唯一途径;科斯提出市场交易、替代型经济组织、行政干预和权利的法律界定4种方式,我国学界普遍着重经济法方法,强调行政干预,忽视通过落实市场交易、替代性经济组织和权利的法律界定的作用。
在宏观调控的市场环境下,对利益受损的地区,可以建立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的利益补偿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对参与区域分工而蒙受损失的一方或因缺乏自我发展能力而处于缓慢增长状态的落后区域,在资金、技术、人才和政策上给予相应的支持。对此,应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湖北省实际,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突出抓好能够促进全省宏观经济管理、可持续发展、对外开放、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的制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永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于具体行业,通过税收和补贴的方式,对那些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例如对产生高碳排放的企业,征收适当的赋税,其数额基本等同于政府治理污染的支出。通过这种契约形成的规则,使其生产成本和价格提高,抵制市场对这些产品的需求,进而使企业或行业的生产收缩,这样通过市场机制的传导功能,最后使资源转移到其它产品或行业。
(四)以绿色金融契约促低碳经济
201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通过应收账款抵押、清洁发展机制预期收益抵押、股权质押等方式扩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融资来源。因此,在湖北省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可以加快绿色金融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业务,制定绿色信贷目录指引,放宽绿色信贷规模控制,对碳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和项目一律不给予信贷支持,探索对绿色新兴产业实行优惠利率支持和碳权质押融资贷款,探索以碳排放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基础金融衍生品,加快培育相关中介机构。
(五)试行碳交易契约制度
据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市场前景广阔。而在2009年3月27日,华中地区第一家环境资源交易所就已在武汉成立,当时的交易品种包括需氧量排污权和二氧化硫排污权等。在此基础上,湖北省可以尝试增加碳排放额度交易。具体方式为:以往年若干年度(如3年)碳排放平均数为基准,设定地区(企业)的碳排放总量,并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对碳排放额度进行交易。对排放超额的主体,向其它地区(企业)购买额度或向省级财政购买:对排放低于额度的,则可将其节余的排放指标出售给其他地区(企业)或由财政支付购买,也可自行储备。全年考核工作于次年一至两个月内完成,并完成资金清算工作。此外,地区之间也能够进行交易,使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这种绿色政府购买也为处理地方政府间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还可根据对各地区的生态建设项目实施动态排放额度调整,如对进行了足够植树绿化的地区可以增加其碳排放额度等。
(六)加强民商事活动中契约对低碳经济的促进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人们所能想象到的公共服务都可以通过合同提供,或是通过承包由外部的私营部门或志愿部门提供,或是通过承包由政府内部的其他部门来提供。例如大力推动类似能源合同管理模式的机制来实现体制创新:能源合同管理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市场化多赢节能减排的商业投资方式,有关部门可推广实施能源合同管理培训计划和运作机制,尽快制定和规范能源合同管理制度体系。一方面,将政府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纳入同级财务预算,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拓展能源合同管理商业节能模式;另一方面,规范能源合同管理机构进入政府机构节能改造市场的资质要求,实行准入制度;编制政府机构节能的项目指南,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保证节能效果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