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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末的一天,像往常一样,李永华(化名)结束了一天的工作,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暂住地。电梯门在17楼打开,李永华发现自家大门敞开,里面人声嘈杂,阵阵热浪混合着一股刺鼻的焦味迎面扑来。他的心随之收紧,疾步走进自己的房间,眼前的场景让他惊呆了:房间里的家具、电器、财物或烧为灰烬,或面目全非,室内装潢基本全毁,墙壁漆黑一片,更让他痛心的是,自己放在屋内的婚纱照也付之一炬,这几年倾注的所有心血都随着这场大火消失了。
一场蹊跷的大火
李永华的第一反应是检讨自己,是不是早上出门的时候有什么疏忽导致了这场大火。消防队员正在屋内做现场勘验检查,派出所民警知道他是屋主后,给他递来了一张火灾自报财产损失申报表,并告知他火灾的现场必须保护好,消防部门要做火灾原因鉴定。李永华仔细回忆屋内的摆设和财物,心痛的同时还在担心自己这段时间该在哪落脚。
正在李永华发呆之际,物业公司经理将他悄悄拉到一边:“估计是楼上的扔烟头下来把你家烧了,就是他们报的警,我们上去看过,虽然他们把烟灰缸洗得干干净净,但我们看到他家垃圾桶里有烟头。他们肯定抽烟的,派出所的民警已经找过他们了。”什么?楼上扔的烟头?李永华不禁血气上涌。自己住的这幢大楼一共18层,自家在17层,这一单元楼上仅有两户人家,其中一户火灾时家中无人,如果真是楼上扔的烟头,只能是位于自家正上方的那家了。李永华猛然想到,今天天气不错,自己早上出门前,曾经将棉被拿到南阳台去晒,难道真是楼上扔烟头点着棉被引发了大火?李永华越想越气,挽起袖子就想上楼去理论,却被居委会治保主任给拉住了:“小伙子先别着急,他们跑不了,等鉴定结论下来,我们居委会为你做主。”
一个多礼拜后,李永华拿到了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认定书,但鉴定结论却让他有点犯难。公安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为外来火种引起燃烧并蔓延扩大成灾,现在只能确定,火灾不是自己原因造成的,可这外来火种到底是什么?是不是烟头呢?鉴定结论没有明确。李永华感到自己的维权之路或许没有那么简单,他冷静地想了想,决定先想办法查清楚事实,再找对策,先到派出所去问个究竟。
派出所民警调出了报案人,也就是楼上两名住户的笔录。原来,楼上的住户不是房东,而是房东的朋友。事发那天,他们到上海出差,借了朋友的房子临时休息,并坚称他们虽然有抽烟的习惯,但火灾发生时他们正在屋内睡觉,没有人抽烟,更不可能扔烟头下去,后来被楼下的浓烟呛醒,才赶紧打电话报了警。李永华的心沉了下去,直觉告诉他,对方在撒谎,但他们不承认怎么办?难道只能白白损失好几万块钱?还有那套婚纱照,记录了新婚时的青春和甜蜜,妻子一直把它当宝贝,这种精神上的损失更是无法弥补的。李永华决定要讨个说法。
曲折的索赔之路
李永华从派出所回来后,便一直琢磨着该怎么去跟对方谈判,为了保存证据,防止对方出尔反尔,他长了个心眼,特地去商场买了一支录音笔,约好时间,敲开了楼上的门。
来谈判的是房东本人。对方果然很谨慎,自始至终没有提到烟头的事,只承认该是自己的责任,自己不会推脱,并表示赔偿李永华的损失,但在具体赔偿数额上,双方的分歧实在太大,最后不欢而散。此后,李永华也尝试再跟对方联系,但对方不是避而不见,就是置之不理,物业、居委会的多次调停也不奏效,最终,李永华决定走法律途径来解决。
李永华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这起案件情况特殊,应属于高空坠物特殊侵权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在这起案件中,李永华只需要证明发生了侵权行为,出现了损害结果,且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而不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对方只有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在这起案件中,尽管直接侵权人是楼上的住客,但是房东由于管理不当,与火灾发生存在联系,并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永华应当首先收集相应的证据。
根据律师的建议,李永华首先联系了自己的房东,将整个事件原原本本说明,同时建议房东对于房屋的损失,也可以打官司索赔,同时找出了房屋租赁协议,证明自己租住在受损房屋内。接着,他找到消防部门,复制了证明火灾后房屋受损情况的录像光盘及照片,以及火灾认定书、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复印件,證明公安部门认定火灾原因是外来火种引起的以及他在火灾中的财产损失。他还到派出所复制了接报登记表、接报回执单及对方就火灾有关情况所作笔录,证明在火灾发生后,对方曾向公安部门报警,同时,对方在火灾发生前均在房间内抽烟。最后,李永华去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复制了楼上房屋的房产登记册,证明了该房屋的产权人身份,以及该房屋位于大楼的顶层。在经过一个多月的证据收集和斟酌之后,李永华将上述材料连同自己在跟房东谈判时的谈话录音作为证据,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将楼上的房东及两名住客一同告上法庭,向对方索赔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9万余元及婚纱照损毁造成的精神损失2000元。
法庭审理一波三折
法院立案后不久,便安排了第一次开庭。庭审过程果然如李永华想象一般,不是那么顺利。对方虽然一致承认火灾给李永华造成了相当的损失,但这一损失不是住客造成的,火灾发生时其正在睡觉,没有抽烟扔烟头,房主则认为李永华提供的谈话录音内容不完整,且其谈话时受到了李永华的误导和威胁,与事实不符,因此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看来,如何找到更加有力的证据证明火灾确实是对方扔烟头造成的才是关键,于是,李永华向法官提出了收集新证据的申请,案件延期再审。
庭后,李永华仔细回忆了自火灾发生那天起的所有细节,看看自己是否还遗漏了一些关键证据。他猛然间想到了火灾那天物业公司经理对自己说的那番话,那天,物业公司经理和居委会治保主任都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他们或许能够为自己作证。李永华找到了物业公司经理和居委会治保主任,他们知道李永华的来意之后,都很愿意将当天的所见所闻作为证词向法庭提供,因为他们都目睹了大火的惨状,也积极就赔偿问题进行过协调。根据治保主任及物业公司经理的证词,在火灾发生后,两人曾到对方的房屋内,看见烟灰缸内没有烟头,但是垃圾桶里有烟头,且下楼报警的那个住客还在楼下打电话质问在房间里的同伴为什么要向阳台外扔烟头。
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后,遭到了对方的反击。报警人提供了一份电信账单,证明在火灾现场没有打电话给他的同伴,更没有质问同伴为什么向阳台外面扔烟头。同时,楼上房主还找到谈判时在场的一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在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时并没有明确火灾就是两名住客造成的,也没有确定要向李永华赔偿,这两份证据几乎将李永华提供的关键证据都一一驳斥。李永华认为,电信账单虽然不假,但是不能肯定这份账单的手机号就是住客当天使用的那个手机号,对方完全可能有两个甚至多个手机号,而对方证人当时虽然在场,但其证言不完全真实,录音证据已经很明显地说明被告承认侵权的事实。庭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分歧实在太大,没有成功。案件再一次陷入僵局,双方都在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法院判决还公道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是民事纠纷中较难处理的一类,原因在于证据的审查判断、责任的确定都需要法官不但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要具有洞察人情明辨是非的经验和能力。承办这起案件的李法官可以说是处理此类“疑难杂症”的老手。这起案件,并非原告律师所认为的“高空坠物特殊侵权”案件,而只是一般侵权案件,原告必须对被告有过错进行举证。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证据的审理。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提供了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同时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都提出质疑。李法官通过运用一定的证据规则,结合审判经验,对各个证据进行权衡比较,最终认为原告李永华在诉讼中提供的火灾认定书、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的真实性不容置疑,而其提供的物业公司经理和居委会治保主任的证言及与楼上房主就赔偿事宜谈话的录音真实性相对较高,证明力较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即认定这次火灾是由被告中的两名住客引起的,该二人应当对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官认为楼上房主虽然是房屋的产权人,但是其将房屋让给两位朋友临时休息与造成原告房屋发生火灾没有必然的联系,且两人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对李永华要求楼上房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由于李永华没有提供被烧毁的财产发票,最终法院根据有关证据酌情确定了他的财产损失,并对具有纪念和象征意义的结婚照片的烧毁给他带来的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赔偿给予支持。这场因从天而降的烟头带来的灾难终于得到了公正的裁判。
一场蹊跷的大火
李永华的第一反应是检讨自己,是不是早上出门的时候有什么疏忽导致了这场大火。消防队员正在屋内做现场勘验检查,派出所民警知道他是屋主后,给他递来了一张火灾自报财产损失申报表,并告知他火灾的现场必须保护好,消防部门要做火灾原因鉴定。李永华仔细回忆屋内的摆设和财物,心痛的同时还在担心自己这段时间该在哪落脚。
正在李永华发呆之际,物业公司经理将他悄悄拉到一边:“估计是楼上的扔烟头下来把你家烧了,就是他们报的警,我们上去看过,虽然他们把烟灰缸洗得干干净净,但我们看到他家垃圾桶里有烟头。他们肯定抽烟的,派出所的民警已经找过他们了。”什么?楼上扔的烟头?李永华不禁血气上涌。自己住的这幢大楼一共18层,自家在17层,这一单元楼上仅有两户人家,其中一户火灾时家中无人,如果真是楼上扔的烟头,只能是位于自家正上方的那家了。李永华猛然想到,今天天气不错,自己早上出门前,曾经将棉被拿到南阳台去晒,难道真是楼上扔烟头点着棉被引发了大火?李永华越想越气,挽起袖子就想上楼去理论,却被居委会治保主任给拉住了:“小伙子先别着急,他们跑不了,等鉴定结论下来,我们居委会为你做主。”
一个多礼拜后,李永华拿到了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认定书,但鉴定结论却让他有点犯难。公安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为外来火种引起燃烧并蔓延扩大成灾,现在只能确定,火灾不是自己原因造成的,可这外来火种到底是什么?是不是烟头呢?鉴定结论没有明确。李永华感到自己的维权之路或许没有那么简单,他冷静地想了想,决定先想办法查清楚事实,再找对策,先到派出所去问个究竟。
派出所民警调出了报案人,也就是楼上两名住户的笔录。原来,楼上的住户不是房东,而是房东的朋友。事发那天,他们到上海出差,借了朋友的房子临时休息,并坚称他们虽然有抽烟的习惯,但火灾发生时他们正在屋内睡觉,没有人抽烟,更不可能扔烟头下去,后来被楼下的浓烟呛醒,才赶紧打电话报了警。李永华的心沉了下去,直觉告诉他,对方在撒谎,但他们不承认怎么办?难道只能白白损失好几万块钱?还有那套婚纱照,记录了新婚时的青春和甜蜜,妻子一直把它当宝贝,这种精神上的损失更是无法弥补的。李永华决定要讨个说法。
曲折的索赔之路
李永华从派出所回来后,便一直琢磨着该怎么去跟对方谈判,为了保存证据,防止对方出尔反尔,他长了个心眼,特地去商场买了一支录音笔,约好时间,敲开了楼上的门。
来谈判的是房东本人。对方果然很谨慎,自始至终没有提到烟头的事,只承认该是自己的责任,自己不会推脱,并表示赔偿李永华的损失,但在具体赔偿数额上,双方的分歧实在太大,最后不欢而散。此后,李永华也尝试再跟对方联系,但对方不是避而不见,就是置之不理,物业、居委会的多次调停也不奏效,最终,李永华决定走法律途径来解决。
李永华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这起案件情况特殊,应属于高空坠物特殊侵权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在这起案件中,李永华只需要证明发生了侵权行为,出现了损害结果,且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而不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对方只有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在这起案件中,尽管直接侵权人是楼上的住客,但是房东由于管理不当,与火灾发生存在联系,并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永华应当首先收集相应的证据。
根据律师的建议,李永华首先联系了自己的房东,将整个事件原原本本说明,同时建议房东对于房屋的损失,也可以打官司索赔,同时找出了房屋租赁协议,证明自己租住在受损房屋内。接着,他找到消防部门,复制了证明火灾后房屋受损情况的录像光盘及照片,以及火灾认定书、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复印件,證明公安部门认定火灾原因是外来火种引起的以及他在火灾中的财产损失。他还到派出所复制了接报登记表、接报回执单及对方就火灾有关情况所作笔录,证明在火灾发生后,对方曾向公安部门报警,同时,对方在火灾发生前均在房间内抽烟。最后,李永华去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复制了楼上房屋的房产登记册,证明了该房屋的产权人身份,以及该房屋位于大楼的顶层。在经过一个多月的证据收集和斟酌之后,李永华将上述材料连同自己在跟房东谈判时的谈话录音作为证据,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将楼上的房东及两名住客一同告上法庭,向对方索赔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9万余元及婚纱照损毁造成的精神损失2000元。
法庭审理一波三折
法院立案后不久,便安排了第一次开庭。庭审过程果然如李永华想象一般,不是那么顺利。对方虽然一致承认火灾给李永华造成了相当的损失,但这一损失不是住客造成的,火灾发生时其正在睡觉,没有抽烟扔烟头,房主则认为李永华提供的谈话录音内容不完整,且其谈话时受到了李永华的误导和威胁,与事实不符,因此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看来,如何找到更加有力的证据证明火灾确实是对方扔烟头造成的才是关键,于是,李永华向法官提出了收集新证据的申请,案件延期再审。
庭后,李永华仔细回忆了自火灾发生那天起的所有细节,看看自己是否还遗漏了一些关键证据。他猛然间想到了火灾那天物业公司经理对自己说的那番话,那天,物业公司经理和居委会治保主任都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他们或许能够为自己作证。李永华找到了物业公司经理和居委会治保主任,他们知道李永华的来意之后,都很愿意将当天的所见所闻作为证词向法庭提供,因为他们都目睹了大火的惨状,也积极就赔偿问题进行过协调。根据治保主任及物业公司经理的证词,在火灾发生后,两人曾到对方的房屋内,看见烟灰缸内没有烟头,但是垃圾桶里有烟头,且下楼报警的那个住客还在楼下打电话质问在房间里的同伴为什么要向阳台外扔烟头。
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后,遭到了对方的反击。报警人提供了一份电信账单,证明在火灾现场没有打电话给他的同伴,更没有质问同伴为什么向阳台外面扔烟头。同时,楼上房主还找到谈判时在场的一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在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时并没有明确火灾就是两名住客造成的,也没有确定要向李永华赔偿,这两份证据几乎将李永华提供的关键证据都一一驳斥。李永华认为,电信账单虽然不假,但是不能肯定这份账单的手机号就是住客当天使用的那个手机号,对方完全可能有两个甚至多个手机号,而对方证人当时虽然在场,但其证言不完全真实,录音证据已经很明显地说明被告承认侵权的事实。庭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分歧实在太大,没有成功。案件再一次陷入僵局,双方都在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法院判决还公道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是民事纠纷中较难处理的一类,原因在于证据的审查判断、责任的确定都需要法官不但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要具有洞察人情明辨是非的经验和能力。承办这起案件的李法官可以说是处理此类“疑难杂症”的老手。这起案件,并非原告律师所认为的“高空坠物特殊侵权”案件,而只是一般侵权案件,原告必须对被告有过错进行举证。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证据的审理。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提供了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同时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都提出质疑。李法官通过运用一定的证据规则,结合审判经验,对各个证据进行权衡比较,最终认为原告李永华在诉讼中提供的火灾认定书、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的真实性不容置疑,而其提供的物业公司经理和居委会治保主任的证言及与楼上房主就赔偿事宜谈话的录音真实性相对较高,证明力较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即认定这次火灾是由被告中的两名住客引起的,该二人应当对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官认为楼上房主虽然是房屋的产权人,但是其将房屋让给两位朋友临时休息与造成原告房屋发生火灾没有必然的联系,且两人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对李永华要求楼上房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由于李永华没有提供被烧毁的财产发票,最终法院根据有关证据酌情确定了他的财产损失,并对具有纪念和象征意义的结婚照片的烧毁给他带来的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赔偿给予支持。这场因从天而降的烟头带来的灾难终于得到了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