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法院可以使用专利审查档案做为禁止反悔原则的依据。本文首先介绍专利审查档案的定义,然后介绍专利审查档案与禁止反悔原则的关系,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说明专利审查档案的重要作用,最后介绍专利审查档案的不同公开途径及其重要意义。
【关键词】专利审查档案;权利要求;禁止反悔原则;中国专利查询系统
1、专利审查档案的定义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授权前都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1]。如果经过实质审查发现申请存在缺陷,就需要申请人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陈述意见,必要时,还需要修改申请文件[2]。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都将做为专利审查档案进行保存。如果一件发明专利经过复审后授权,那么复审前的驳回决定、申请人的复审请求意见陈述书、复审通知书、针对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和复审决定等也可以视为实审阶段的专利审查档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权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因而《侵权解释》实际上将专利审查档案作为解释、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并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2、专利审查档案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限定作用的体现
2.1专利审查档案与禁止反悔原则的关系
专利审查档案中的意见陈述会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起到一定的限定作用,这种限定作用体现在禁止专利权人将其在专利审查过程中通过意见陈述或者修改所表明的不属于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内容重新囊括到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之中,这就是“禁止反悔原则”[3]。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反悔原则,但是《侵权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看来,禁止反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是得到认可的。这一原则旨在防止申请人在为了获得专利授权时,尽量将权利要求的范围缩小,而在侵权诉讼过程中,又竭力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4]。专利审查档案中申请人所做的意见陈述或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都可以作为禁止反悔原则的依据。
2.2案例介绍
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情况是申请人为了克服权利要求相对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缺陷,而在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专利申请相对现有技术具有区别特征以及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理由。较为典型的案例是谢文武与海尔公司之间关于海尔信鸽3100手机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解文武于2001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该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谢文武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谢文武的发明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1、3、23、24、4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要求谢文武进行修改。在答复该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谢文武对原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表示从发明目的和效果来看,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发明的目的、效果明显不同。此后,谢文武再次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2003年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了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2004年5月谢文武在市场上发现海尔公司的海尔信鸽3100手机具有智能防盗功能,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认为该手机的智能防盗功能侵犯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发现海尔信鸽3100手机在插入非法用户卡后不能正常使用,并在预定时间内显形拨号。而解文武在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说明:本发明在拨号报失的同时用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也就是说本发明的自动报失并不影响当前用户使用。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适用被告主张的禁止反悔原则,根据解文武在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可以认定解文武是在明确将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的情形排除在本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情形下,才获得本专利权。因此,解文武在依据本专利提起侵权诉讼时,不能再将该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其专利保护的范围,判定海尔信鸽3100手机没有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驳回了解文武的诉讼请求。2005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驳回谢文武的上诉,维持原判。通过本案的审判过程可以看出,专利审查档案中的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针对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意见陈述,对本案的判决结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试图反悔,但由于法院使用专利审查档案做为禁止反悔原则的证据,这一判决结果也是意料之中的情况。
《侵权解释》第六条表明,只要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授予专利权的审查过程中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缩小了原来要求保护的范围,就应当适应禁止反悔原则,并不需要考虑是处于何种目的而进行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并未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局限于申请人为克服新颖性或者创造性这类常见的情形,并且“放弃的技术方案”是指该技术方案落入进行修改或者意见陈述之前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文件的保护范围内,没有落入进行修改或者意见陈述之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文件的保护范围内。
3、专利审查档案的公开及其意义
3.1专利审查档案的公开途径
既然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起到限定作用,那么专利审查档案的公开以及获取途径对公众来说就相当重要。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案件,以往公众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点查阅和复制其专利审查档案的纸件,包括历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申请人对针对通知书的意见陈述或修改的申请文件。这对公众了解审查过程,阅读专利审查档案带来一定不便。
为满足申请人、专利权利人、代理机构和社会公众对专利申请的查询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4月27日在官方网站推出了中国专利查询系统[5]。该系统的数据来源于中国专利审批系统,若电子申请数据已进入中国专利审批系统,那么注册用户在2-3天后即可看到该申请的相关信息。不过,该系统目前只提供申请日在2010年2月10日之后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图形文档。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查询该注册用户名下的所有专利申请的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审查信息、公布公告信息、费用信息、专利授权证书信息。普通用户可以查询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基本信息、审查信息和公布公告信息,其中,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查阅申请文件和通知书文件的图形文档,对于已经公告的专利,还可以查阅中间文件的图形文档、发文信息、退信信息、专利证书发文信息,其中的中间文件是指申请日之后提交的有关文件,包括补正的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3.2专利审查档案公开的重要意义
《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专利审查档案也属于专利信息,专利审查档案的公开,对提高创新起点、减少重复研发活动、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专利审查档案;权利要求;禁止反悔原则;中国专利查询系统
1、专利审查档案的定义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授权前都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1]。如果经过实质审查发现申请存在缺陷,就需要申请人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陈述意见,必要时,还需要修改申请文件[2]。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都将做为专利审查档案进行保存。如果一件发明专利经过复审后授权,那么复审前的驳回决定、申请人的复审请求意见陈述书、复审通知书、针对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和复审决定等也可以视为实审阶段的专利审查档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权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因而《侵权解释》实际上将专利审查档案作为解释、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并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2、专利审查档案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限定作用的体现
2.1专利审查档案与禁止反悔原则的关系
专利审查档案中的意见陈述会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起到一定的限定作用,这种限定作用体现在禁止专利权人将其在专利审查过程中通过意见陈述或者修改所表明的不属于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内容重新囊括到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之中,这就是“禁止反悔原则”[3]。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反悔原则,但是《侵权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看来,禁止反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是得到认可的。这一原则旨在防止申请人在为了获得专利授权时,尽量将权利要求的范围缩小,而在侵权诉讼过程中,又竭力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4]。专利审查档案中申请人所做的意见陈述或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都可以作为禁止反悔原则的依据。
2.2案例介绍
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情况是申请人为了克服权利要求相对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缺陷,而在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专利申请相对现有技术具有区别特征以及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理由。较为典型的案例是谢文武与海尔公司之间关于海尔信鸽3100手机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解文武于2001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该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谢文武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谢文武的发明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1、3、23、24、4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要求谢文武进行修改。在答复该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谢文武对原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表示从发明目的和效果来看,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发明的目的、效果明显不同。此后,谢文武再次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2003年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了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2004年5月谢文武在市场上发现海尔公司的海尔信鸽3100手机具有智能防盗功能,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认为该手机的智能防盗功能侵犯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发现海尔信鸽3100手机在插入非法用户卡后不能正常使用,并在预定时间内显形拨号。而解文武在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说明:本发明在拨号报失的同时用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也就是说本发明的自动报失并不影响当前用户使用。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适用被告主张的禁止反悔原则,根据解文武在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可以认定解文武是在明确将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的情形排除在本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情形下,才获得本专利权。因此,解文武在依据本专利提起侵权诉讼时,不能再将该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并显形拨号报失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其专利保护的范围,判定海尔信鸽3100手机没有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驳回了解文武的诉讼请求。2005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驳回谢文武的上诉,维持原判。通过本案的审判过程可以看出,专利审查档案中的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针对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意见陈述,对本案的判决结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试图反悔,但由于法院使用专利审查档案做为禁止反悔原则的证据,这一判决结果也是意料之中的情况。
《侵权解释》第六条表明,只要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授予专利权的审查过程中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缩小了原来要求保护的范围,就应当适应禁止反悔原则,并不需要考虑是处于何种目的而进行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并未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局限于申请人为克服新颖性或者创造性这类常见的情形,并且“放弃的技术方案”是指该技术方案落入进行修改或者意见陈述之前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文件的保护范围内,没有落入进行修改或者意见陈述之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文件的保护范围内。
3、专利审查档案的公开及其意义
3.1专利审查档案的公开途径
既然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起到限定作用,那么专利审查档案的公开以及获取途径对公众来说就相当重要。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案件,以往公众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点查阅和复制其专利审查档案的纸件,包括历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申请人对针对通知书的意见陈述或修改的申请文件。这对公众了解审查过程,阅读专利审查档案带来一定不便。
为满足申请人、专利权利人、代理机构和社会公众对专利申请的查询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4月27日在官方网站推出了中国专利查询系统[5]。该系统的数据来源于中国专利审批系统,若电子申请数据已进入中国专利审批系统,那么注册用户在2-3天后即可看到该申请的相关信息。不过,该系统目前只提供申请日在2010年2月10日之后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图形文档。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查询该注册用户名下的所有专利申请的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审查信息、公布公告信息、费用信息、专利授权证书信息。普通用户可以查询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基本信息、审查信息和公布公告信息,其中,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查阅申请文件和通知书文件的图形文档,对于已经公告的专利,还可以查阅中间文件的图形文档、发文信息、退信信息、专利证书发文信息,其中的中间文件是指申请日之后提交的有关文件,包括补正的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3.2专利审查档案公开的重要意义
《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专利审查档案也属于专利信息,专利审查档案的公开,对提高创新起点、减少重复研发活动、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