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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所周知,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主要反映在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权重比例上,该权重的决定,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效率并不是很高,而与此同时,收入分配不公却逐渐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税收,作为一国转移性支付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未来经济生活中,对于协调我国效率和公平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因此结合我国的国情,联系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优化我国税制结构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
关键词税制结构 直接税 间接税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16-01
一、优化税制结构的重要性
所谓税制结构,乃一国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结构,是国家根据其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在特定税收制度下,由税类、税种、税制要素和征收管理层次所组成的,分别主次,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整体系统。税制结构的主体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抑或是两者都有,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的发展中效率与公平的协调影响很大。简而言之,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构成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但却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相反的,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构成则通常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但却由于其累退性从而造成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尤其是会降低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水平。
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条件下,我国应当追求的最优的税制结构应该是效率与公平兼备,也即,在提高效率的同时,能够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程度尽量控制在最低范围。税收实质上反映的是一种经济分配关系,所以从根本上来讲,是经济发展的状况决定了税制结构的变动方向。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水平不发达,因此直接税的税基不宽裕,间接税就很自然的在税制结构中占据了主体位置。而在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各税种的税基都比较充裕,政府就可以顾全更多涉及税收政策的社会目标,从而更为科学的确定直接税和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权重。
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我国应当通过何种途径和方法优化税制结构,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求得平衡是学术界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在分析我国税制结构目前的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形势以及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对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提出一定的政策建议。
二、我国目前税制结构现状
(一)间接税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
作为一个典型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税制结构明显表现出:以间接税尤其是货物和劳务税为主体,而直接税尤其是所得税所占比重依然很低。依据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的税收收入统计口径得到,在该组织的国家税收收入中平均比重达到60%以上的三大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缴款)在我国2009年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不到40%,而在经合组织国家占比重不足30%的货物和劳务税在我国则超过了50%。
(二)所得税在直接税中占比偏低
在直接税中,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到OECD国家的1/4。我国2008年所得税收入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不足26%,不仅仅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约68%),甚至还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约为28%)。
(三)我国税制结构对效率和公平的兼顾还亟待加强
依据效率和公平的政策方向来看,我国目前仍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实际上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所一直坚持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尽管这样的税制结构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但累退性则会造成严重的问题。一方面,加剧了不同阶层的收入不平等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加剧了城乡和地区之间的财富分配的不平等。
三、对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政策建议
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税制结构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体的格局。然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收入水平都已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依据以往的国际经验,我国当前已初步具备了提高税收收入中的直接税比重从而真正意义上的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经济条件了。更重要的是,近年来我国贫富差距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已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一严峻形势说明,我国的税制结构到了非常有必要显著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时候了。
首先,对于直接税,由于该税种可以直接调节收入分配,因此一方面要尽可能使其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则应当充分发挥其收入调节的功能。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显著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是我国今后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最重要途径之一。第二,尽可能保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平稳增长。第三,完善社保费制度,提高社保费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这也是今后我国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另一重要途径。第四,完善财产税制特别是房地产(物业)税制,开征赠与税和遗产税,也是提高直接税比重和增进财富分配公平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途径。
其次,对于间接税,应当加快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换的步伐,同时扩大其征收范围,在将来时机以及条件成熟的时候,取消营业税,统一征收增值税,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将有形和无形的货物和劳务人为地分割征税,而另一方面还能够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与此同时,在税收负担上,应当降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税率,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并可逐渐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
注释:
肯·梅塞.二十一世纪税收及其未来.税收译丛.2000(2)
IMF,Government Finance Statistical Yearbook(2003).Bahl,R. W.
关键词税制结构 直接税 间接税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16-01
一、优化税制结构的重要性
所谓税制结构,乃一国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结构,是国家根据其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在特定税收制度下,由税类、税种、税制要素和征收管理层次所组成的,分别主次,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整体系统。税制结构的主体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抑或是两者都有,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的发展中效率与公平的协调影响很大。简而言之,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构成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但却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相反的,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构成则通常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但却由于其累退性从而造成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尤其是会降低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水平。
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条件下,我国应当追求的最优的税制结构应该是效率与公平兼备,也即,在提高效率的同时,能够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程度尽量控制在最低范围。税收实质上反映的是一种经济分配关系,所以从根本上来讲,是经济发展的状况决定了税制结构的变动方向。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水平不发达,因此直接税的税基不宽裕,间接税就很自然的在税制结构中占据了主体位置。而在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各税种的税基都比较充裕,政府就可以顾全更多涉及税收政策的社会目标,从而更为科学的确定直接税和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权重。
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我国应当通过何种途径和方法优化税制结构,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求得平衡是学术界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在分析我国税制结构目前的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形势以及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对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提出一定的政策建议。
二、我国目前税制结构现状
(一)间接税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
作为一个典型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税制结构明显表现出:以间接税尤其是货物和劳务税为主体,而直接税尤其是所得税所占比重依然很低。依据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的税收收入统计口径得到,在该组织的国家税收收入中平均比重达到60%以上的三大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缴款)在我国2009年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不到40%,而在经合组织国家占比重不足30%的货物和劳务税在我国则超过了50%。
(二)所得税在直接税中占比偏低
在直接税中,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到OECD国家的1/4。我国2008年所得税收入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不足26%,不仅仅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约68%),甚至还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约为28%)。
(三)我国税制结构对效率和公平的兼顾还亟待加强
依据效率和公平的政策方向来看,我国目前仍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实际上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所一直坚持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尽管这样的税制结构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但累退性则会造成严重的问题。一方面,加剧了不同阶层的收入不平等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加剧了城乡和地区之间的财富分配的不平等。
三、对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政策建议
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税制结构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体的格局。然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收入水平都已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依据以往的国际经验,我国当前已初步具备了提高税收收入中的直接税比重从而真正意义上的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经济条件了。更重要的是,近年来我国贫富差距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已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一严峻形势说明,我国的税制结构到了非常有必要显著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时候了。
首先,对于直接税,由于该税种可以直接调节收入分配,因此一方面要尽可能使其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则应当充分发挥其收入调节的功能。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显著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是我国今后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最重要途径之一。第二,尽可能保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平稳增长。第三,完善社保费制度,提高社保费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这也是今后我国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另一重要途径。第四,完善财产税制特别是房地产(物业)税制,开征赠与税和遗产税,也是提高直接税比重和增进财富分配公平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途径。
其次,对于间接税,应当加快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换的步伐,同时扩大其征收范围,在将来时机以及条件成熟的时候,取消营业税,统一征收增值税,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将有形和无形的货物和劳务人为地分割征税,而另一方面还能够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与此同时,在税收负担上,应当降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税率,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并可逐渐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
注释:
肯·梅塞.二十一世纪税收及其未来.税收译丛.2000(2)
IMF,Government Finance Statistical Yearbook(2003).Bahl,R.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