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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教育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同时,它也是国际人权法和大多数国家宪法予以明确的一项基本人权。本文阐述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的现状,分析了农村留守儿童在受教育权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的举措。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举措
一、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现状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到城市打工,子女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17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2012 年 9 月,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农村留守儿童共2200.32 万人。其中,在小学就读的 1436.81 万人,在初中就读的763.51万人。
自从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开始,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逐渐成为各国制订一般法律的原则。我国《教育法》第9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体现了受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教育理想,也是被国际法准则和各国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基本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但是对于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的保障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入学机会权保障不足
《教育法》第 18 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受教育权利的相对方主要是指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家庭、社会。我国《宪法》第 46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义务复合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主旨在于规定受教育权利是一项不可放弃的权利。既然这样,儿童就有权要求国家为其充分接受教育,提供充足的物质和制度条件。目前,多数农村留守儿童居住在偏远的农村地区,村庄的分布比较分散,由于撤点并校政策的实行,农村大多数村庄的小学已经消失,由于年齡太小,很多达到入学年龄的农村留守儿童由于上学路途遥远,要么放弃求学,要么进入寄宿学校。虽然国家近年来也在加大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但因为国家的财力有限,加上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均衡,大量的资金流入城市学校,对农村学校的经费投入就显得非常的不足。
(二)受教育的条件严重不平等
受教育条件平等也称受教育过程中的平等,指的是受教育者在享有的教育资源如: 师资水平、教学设施、设备、发展机会、关注程度等方面得到同等的待遇。
抛开城乡教育条件的差异,仅从农村留守儿童和普通农村儿童的对比来看。在农村基础设施极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学校无法保证住校学生基本生活设施的齐全,这对他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相形之下,对于普通农村儿童,由于父母长辈对其所花精力较多,他们中的多数不会选择在学校寄宿,相对良好的家庭生活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不利条件无形中侵害了他们的平等受教育权。
二、农村留守儿童在受教育权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及政策规定不明且缺乏可操作性
在我国,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规定过于简单、且不具备针对性。比如说我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父母或临时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儿童进入学校进行义务教育,但却没有规定父母或临时监护人的具体职责,对于违反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语焉不详,也没有规定处罚措施。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应当接受所有适应儿童进入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也没有规定中小学如果没有履行应有的义务与责任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
目前我国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方式大部分都是隔代教育,即儿童父母因为经济、社会等压力不能直接对自己子女教育,家庭教育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等长辈进行教育。教育权的保障不仅仅是经济条件的供给,更是一种监护职责的体现。留守儿童长期不在父母身边,精力有限的长辈很难用专业知识对儿童进行辅导,更为重要的是长辈很难给儿童心理上的宽慰,学习上的鼓励。
(三)学校不能有效的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权
在广大的农村学校并不能提供良好的教育,而且农村教育水平與规模还在不断萎缩。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农村学校大部分只重视学校的入学率、失学率、升学率等,而且漠视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质量;第二,农村学校较少,由于之前国家大规模清退代课教师,使得一些农村地区教师紧缺,使得原有的农村教师工作量加大,在教育水平的保障上并没有过多的精力投入。
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举措
(一)完善立法制度
法律保障是根本,共同努力是途径。一个法治国家在处理所有的事务上必须把问题都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不仅在立法时加以规定对农村留守儿童的针对性条款,更要保障该群体获得法律救济的可能性。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 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第二,针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大监督和惩罚力度。
(二)完善家庭教育制度
家庭教育一种启蒙教育,每个人日后的成长和成才都与家庭教育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更是能够对学校的延伸教育的成功与否起着重大的作用。家庭教育的正面功能的发挥是基础,家庭保障是前提。第一, 家庭教育的正面功能应加以完善和保障;第二,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要在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改善学校教育和管理制度理念
学校教育是儿童接受延伸教育的场所,也是一个人成才的主要途径。学校教育应是一种规范正规教育,所以在学校里面必须尽量为农村留守儿童创建一个软硬件设施优良,作风正派的环境,并在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发挥作为教育的主体作用。第一,学校的寄宿制度应在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健全和完善;第二,在教育理念上要加速改进;3第三,家访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李晓燕、谭细龙《教育法学》,高等教育版社,2006年版
[2]孙霄兵《受教育权法理学(一种历史哲学的范式)》,教育科学出版,2003年版
[3]张静《学生权利及其司法保护》,中国检查出版社,2004年版
[4]高家伟《教育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5]廖其发《中国农村教育问题研究》,四川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举措
一、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现状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到城市打工,子女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17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2012 年 9 月,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农村留守儿童共2200.32 万人。其中,在小学就读的 1436.81 万人,在初中就读的763.51万人。
自从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开始,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逐渐成为各国制订一般法律的原则。我国《教育法》第9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体现了受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教育理想,也是被国际法准则和各国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基本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但是对于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的保障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入学机会权保障不足
《教育法》第 18 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受教育权利的相对方主要是指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家庭、社会。我国《宪法》第 46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义务复合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主旨在于规定受教育权利是一项不可放弃的权利。既然这样,儿童就有权要求国家为其充分接受教育,提供充足的物质和制度条件。目前,多数农村留守儿童居住在偏远的农村地区,村庄的分布比较分散,由于撤点并校政策的实行,农村大多数村庄的小学已经消失,由于年齡太小,很多达到入学年龄的农村留守儿童由于上学路途遥远,要么放弃求学,要么进入寄宿学校。虽然国家近年来也在加大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但因为国家的财力有限,加上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均衡,大量的资金流入城市学校,对农村学校的经费投入就显得非常的不足。
(二)受教育的条件严重不平等
受教育条件平等也称受教育过程中的平等,指的是受教育者在享有的教育资源如: 师资水平、教学设施、设备、发展机会、关注程度等方面得到同等的待遇。
抛开城乡教育条件的差异,仅从农村留守儿童和普通农村儿童的对比来看。在农村基础设施极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学校无法保证住校学生基本生活设施的齐全,这对他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相形之下,对于普通农村儿童,由于父母长辈对其所花精力较多,他们中的多数不会选择在学校寄宿,相对良好的家庭生活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不利条件无形中侵害了他们的平等受教育权。
二、农村留守儿童在受教育权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及政策规定不明且缺乏可操作性
在我国,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规定过于简单、且不具备针对性。比如说我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父母或临时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儿童进入学校进行义务教育,但却没有规定父母或临时监护人的具体职责,对于违反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语焉不详,也没有规定处罚措施。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应当接受所有适应儿童进入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也没有规定中小学如果没有履行应有的义务与责任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
目前我国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方式大部分都是隔代教育,即儿童父母因为经济、社会等压力不能直接对自己子女教育,家庭教育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等长辈进行教育。教育权的保障不仅仅是经济条件的供给,更是一种监护职责的体现。留守儿童长期不在父母身边,精力有限的长辈很难用专业知识对儿童进行辅导,更为重要的是长辈很难给儿童心理上的宽慰,学习上的鼓励。
(三)学校不能有效的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权
在广大的农村学校并不能提供良好的教育,而且农村教育水平與规模还在不断萎缩。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农村学校大部分只重视学校的入学率、失学率、升学率等,而且漠视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质量;第二,农村学校较少,由于之前国家大规模清退代课教师,使得一些农村地区教师紧缺,使得原有的农村教师工作量加大,在教育水平的保障上并没有过多的精力投入。
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举措
(一)完善立法制度
法律保障是根本,共同努力是途径。一个法治国家在处理所有的事务上必须把问题都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不仅在立法时加以规定对农村留守儿童的针对性条款,更要保障该群体获得法律救济的可能性。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 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第二,针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大监督和惩罚力度。
(二)完善家庭教育制度
家庭教育一种启蒙教育,每个人日后的成长和成才都与家庭教育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更是能够对学校的延伸教育的成功与否起着重大的作用。家庭教育的正面功能的发挥是基础,家庭保障是前提。第一, 家庭教育的正面功能应加以完善和保障;第二,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要在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改善学校教育和管理制度理念
学校教育是儿童接受延伸教育的场所,也是一个人成才的主要途径。学校教育应是一种规范正规教育,所以在学校里面必须尽量为农村留守儿童创建一个软硬件设施优良,作风正派的环境,并在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发挥作为教育的主体作用。第一,学校的寄宿制度应在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健全和完善;第二,在教育理念上要加速改进;3第三,家访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李晓燕、谭细龙《教育法学》,高等教育版社,2006年版
[2]孙霄兵《受教育权法理学(一种历史哲学的范式)》,教育科学出版,2003年版
[3]张静《学生权利及其司法保护》,中国检查出版社,2004年版
[4]高家伟《教育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5]廖其发《中国农村教育问题研究》,四川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