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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于某某分别为我市某区房管局的工作人员。三人明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我市某区规划处核发的国家机关证件,且已于1999年停办,但为达到获取钱财的目的,经预谋仍进行伪造,并将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给进行违章建筑的居民。徐某某利用其在区房管局产权科负责档案管理的职务便利,擅自从其保管的档案中调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提供给朱某某作为样本,朱某某非法制作了伪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私刻了“某区规划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专用章”字样的伪造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