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遴选取代考试与“凡进必考”是否冲突
“选”与“考”,一字之差,区别很大。两汉的察举制被人诟病为“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被人抨击为“世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这两种制度都败在了“选”上。而隋唐以后的科举制则为人们所推崇,其创新就在“考”上。
考,靠的是工具,无论贴经、诗词歌赋、八股文还是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其特点均是可以量化、标准统一、相对客观,它是避免用人方面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屏障。考试的公平、公正,依赖于考试设计、工具、组织实施的质量。而选,靠的则是考官个人的经验和判断,其特点是主观性强。成效如何,依赖于人的眼光,更依赖于人的品德。一旦品德出现问题,任人唯贤、公平正义则无从谈起,效率自然无存。
近几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启动了从基层遴选中央机关公务员的工作,已经有一批在地方工作的公务员通过严格的遴选程序进入中央机关工作。但是,问题不在于遴选程序有多么严格,关键在于公务员录取方式。如果不是考取而是选取,再严格的程序意义也不大。公务员考试突出强调“凡进必考”,就是要建立一个制约选取的制度,避免将录用取舍权赋予个人,从而保障公平,保障效率。没有这一制度前提,公务员录用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则无法保障。
“基层公务员都是通过考试进入基层政府机关工作”的说法,并不能成为基层公务员进入省级以上机关免考的借口。虽然已经通过考试的基层公务员的素质、能力应该是有保障的,但进入许多人趋之若鹜的省级以上机关,仍须借助于考试手段,杜绝“伯乐
式”的主观遴选,公平是明显优先于效率的。
“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倘若省级以上机关取消了考试录用,上行下效,假以时日,基层公务员的录用方式也难免以遴选替代考试。考试制度坍塌之日,就是公务员录用从“考取”向“选取”全面倒退之时。
那么,以遴选取代省级以上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真的可以解决考核和保障公务员“德才兼备”的问题吗?
公务员的品德靠什么保障
北京语言大学教育测量研究所所长谢小庆认为,现行的考试录用方式显然是一种“才能优先、兼顾品德”的选择,甚至是一种“才能优先、不顾品德”的选择。包含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查等环节的现行录用选拔过程,实际上很难对报考者的“德性”进行考查。他认为,公务员考试究竟是“品德优先”还是“才能优先”,关键取决于岗位特点。对于党政部门中的监察、纪检、审计、财税管理、工商管理等岗位,应该坚持“品德优先”的原则。对于政府机构中的计算机维护、软件开发、经济政策分析等岗位,可以采用“才能优先”的政策。
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品德不可能一考了之,更不可能一考定终身。公务员考试的定位应该是将那些人文素养偏低的考生请出公务员候选人队伍,是一种汰劣性质的考试。这样的考试,对考生的道德品质是不做评价的,考生的品德并不是公务员考试所能衡量的。人们道德品质的好坏、高下,与他们身处的环境密切相关。公务员的品德问题,与其靠考试或遴选来解决,不如靠国家机关的制度建设来保障。
考试的局限性到底有多严重
在谢小庆先生眼中,“三顾茅庐”的故事似乎证明了真正的人才不是“考”来的,而是“顾”来的。公元627年,唐贞观元年。唐太宗李世民钦点状元之后,极目远眺,心潮澎湃,宣称:“天下英雄尽入我彀中矣!”一边是战争年代,一边是贞观盛世,不难看出,社会动荡时期易出现“事贵从权”的情况。但在和平年代,就必须用制度保障。谁英雄谁好汉,考场上见。谢小庆先生例举诸葛亮“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认为为了保证一个部门的工作效率,必须尊重部门领导的用人权,人力资源部门应尽量减少对部门领导用人权的干扰。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首先,在信息传递日益发达、天涯咫尺的今天,一定程度上来说,已经没有内外、远近之别。原则之下,“将”要无条件地受“君”之命。其次,如果是一个私企,想雇佣谁,想偏重公平还是偏重效率,老板说了算,别人无权置喙。但公务员是公职人员,保持社会公平才是第一位。
笔者以为,公务员考试是一种手段、一个工具,更是一个维护社会公平的制度。之所以要开发、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从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因此,其出发点是能力、效率。但一旦实行,第一个要面对的就是公平的问题,必须“公平优先”。在技术层面上要公平。公平性是考试质量的重要指标,主要靠“标准化”来实现。在制度层面上也要公平,即“考试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公平做前提,效率无从谈及。
如果考试可能会错拒一些能力突出的考生,应对之道则应是改进考试方式,寻求考试技术上的突破,而非放弃考试,寻求制度上的突破。考试有其“根本的局限性”,但与任人唯亲、败坏风气、制度失效的风险比起来,这些局限是可以接受的,也是不得不接受的。
1945年英国大选揭晓,丘吉尔落选,代替他的是新首相艾德礼。面对落选,丘吉尔半晌无语,之后说了一句:“英国人民成熟了。他们学会了选择,他们不需要一个英雄领导他们重建家园。”《蒙牛内幕》一书中讲到:“企业的成长一般都要经历三个阶段:能人时代、制度时代和文化时代。”笔者以为,制度是最核心的。制度是社会公平的保障,特殊时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以牺牲公平来换取效率;但在和平年代,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效率以维护公平,以公平、严谨的态度和作风对待每一位考生。
何以拒绝应届毕业生
国务院2011年5月31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
(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2012年以前,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省级以上机关,2012年后却将其拒之门外,以笔者来看,这侵犯了应届毕业生的报考权利,剥夺了应届毕业生的报考资格。国务院通知的意图是“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对此,各级政府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创造条件,提高这些地方的工作待遇,吸引、引导应届毕业生自愿前往,而非简单地将他们阻隔于省级以上机关公务员报考资格之外,驱使他们无奈前往。
笔者认为,报考公务员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凡有志于做公务员者皆可报考。公务员考试报考资格的限制应该是越少越好,通过考试分层淘汰掉不理想的报考人员,然后择优录取,而不是设立诸多报考资格限制,将某些群体拒之门外。报考权不容侵犯,这需要设立制度予以保障,这一制度不容突破。
应寻求技术突破
为使素质最好的考生从考试中脱颖而出,公务员考试需要寻求技术突破。而一项考试要想在技术上实现突破,其运营、科研投入首先需要突破。公务员考试目前的经费来源是国家财政,是否充裕?谢小庆先生认为,现在的局面是命题队伍主要由兼职人员组成,几乎所有的命题人员都同时承担着繁重的本职工作。辅导队伍却主要由专职人员组成,他们几乎将全部精力都投入到考试辅导中,甚至成为了专业教育产业的分支领域。这种“业余”对抗“专业”的局面,使“考试成绩不受辅导影响”的初衷难以实现。在辅导教师的努力下,已经出现了一些短期辅导可以提高考试成绩的现象。
为应对辅导机构“应试培训”的冲击,公务员考试需要开发大量新题型,在具有科研质量的基础上,加快题型更新的速度,做到走在培训机构的前面,而非受制于培训机构。鉴于公务员考试规模的日益扩大,其“错拒人才”的可能性在增加,“优中选优”的效果不够理想,公务员考试可以考虑实行分层考试。比如,要求考生先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以此淘汰一部分考生;达到一定分数的考生才能参加人文素养考试,再以此淘汰一批考生;以此类推,确保“优中选优”。
为减轻考务组织压力,公务员考试可以考虑从一年一次的特定选拔考试,向常年举行的一般资格考试过渡。淘汰性质的考试应该一年举行多次,考生平时即可参加,成绩够线者即可在某些公务员岗位招考时报名。公务员考试还应在看待作弊现象的观念上有新的突破,不能再将责任完全推给作弊考生、作弊公司,还应该为自己没能组织可以预防作弊、高质量的考务工作而承担应负的责任。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公务员考试作弊现象有高科技化、集团化的发展倾向,公务员考试举办方就应该下大工夫来研发技术含量更高的反作弊技术、产品,给那些只能藏在阴影下谋取蝇头小利的作弊公司施以毁灭性打击,创造考试“零作弊”的奇迹。若不如此,公务员考试怎能担得起“中国第一考”的名声? 责编/王奇
“选”与“考”,一字之差,区别很大。两汉的察举制被人诟病为“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被人抨击为“世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这两种制度都败在了“选”上。而隋唐以后的科举制则为人们所推崇,其创新就在“考”上。
考,靠的是工具,无论贴经、诗词歌赋、八股文还是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其特点均是可以量化、标准统一、相对客观,它是避免用人方面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屏障。考试的公平、公正,依赖于考试设计、工具、组织实施的质量。而选,靠的则是考官个人的经验和判断,其特点是主观性强。成效如何,依赖于人的眼光,更依赖于人的品德。一旦品德出现问题,任人唯贤、公平正义则无从谈起,效率自然无存。
近几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启动了从基层遴选中央机关公务员的工作,已经有一批在地方工作的公务员通过严格的遴选程序进入中央机关工作。但是,问题不在于遴选程序有多么严格,关键在于公务员录取方式。如果不是考取而是选取,再严格的程序意义也不大。公务员考试突出强调“凡进必考”,就是要建立一个制约选取的制度,避免将录用取舍权赋予个人,从而保障公平,保障效率。没有这一制度前提,公务员录用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则无法保障。
“基层公务员都是通过考试进入基层政府机关工作”的说法,并不能成为基层公务员进入省级以上机关免考的借口。虽然已经通过考试的基层公务员的素质、能力应该是有保障的,但进入许多人趋之若鹜的省级以上机关,仍须借助于考试手段,杜绝“伯乐
式”的主观遴选,公平是明显优先于效率的。
“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倘若省级以上机关取消了考试录用,上行下效,假以时日,基层公务员的录用方式也难免以遴选替代考试。考试制度坍塌之日,就是公务员录用从“考取”向“选取”全面倒退之时。
那么,以遴选取代省级以上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真的可以解决考核和保障公务员“德才兼备”的问题吗?
公务员的品德靠什么保障
北京语言大学教育测量研究所所长谢小庆认为,现行的考试录用方式显然是一种“才能优先、兼顾品德”的选择,甚至是一种“才能优先、不顾品德”的选择。包含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查等环节的现行录用选拔过程,实际上很难对报考者的“德性”进行考查。他认为,公务员考试究竟是“品德优先”还是“才能优先”,关键取决于岗位特点。对于党政部门中的监察、纪检、审计、财税管理、工商管理等岗位,应该坚持“品德优先”的原则。对于政府机构中的计算机维护、软件开发、经济政策分析等岗位,可以采用“才能优先”的政策。
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品德不可能一考了之,更不可能一考定终身。公务员考试的定位应该是将那些人文素养偏低的考生请出公务员候选人队伍,是一种汰劣性质的考试。这样的考试,对考生的道德品质是不做评价的,考生的品德并不是公务员考试所能衡量的。人们道德品质的好坏、高下,与他们身处的环境密切相关。公务员的品德问题,与其靠考试或遴选来解决,不如靠国家机关的制度建设来保障。
考试的局限性到底有多严重
在谢小庆先生眼中,“三顾茅庐”的故事似乎证明了真正的人才不是“考”来的,而是“顾”来的。公元627年,唐贞观元年。唐太宗李世民钦点状元之后,极目远眺,心潮澎湃,宣称:“天下英雄尽入我彀中矣!”一边是战争年代,一边是贞观盛世,不难看出,社会动荡时期易出现“事贵从权”的情况。但在和平年代,就必须用制度保障。谁英雄谁好汉,考场上见。谢小庆先生例举诸葛亮“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认为为了保证一个部门的工作效率,必须尊重部门领导的用人权,人力资源部门应尽量减少对部门领导用人权的干扰。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首先,在信息传递日益发达、天涯咫尺的今天,一定程度上来说,已经没有内外、远近之别。原则之下,“将”要无条件地受“君”之命。其次,如果是一个私企,想雇佣谁,想偏重公平还是偏重效率,老板说了算,别人无权置喙。但公务员是公职人员,保持社会公平才是第一位。
笔者以为,公务员考试是一种手段、一个工具,更是一个维护社会公平的制度。之所以要开发、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从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因此,其出发点是能力、效率。但一旦实行,第一个要面对的就是公平的问题,必须“公平优先”。在技术层面上要公平。公平性是考试质量的重要指标,主要靠“标准化”来实现。在制度层面上也要公平,即“考试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公平做前提,效率无从谈及。
如果考试可能会错拒一些能力突出的考生,应对之道则应是改进考试方式,寻求考试技术上的突破,而非放弃考试,寻求制度上的突破。考试有其“根本的局限性”,但与任人唯亲、败坏风气、制度失效的风险比起来,这些局限是可以接受的,也是不得不接受的。
1945年英国大选揭晓,丘吉尔落选,代替他的是新首相艾德礼。面对落选,丘吉尔半晌无语,之后说了一句:“英国人民成熟了。他们学会了选择,他们不需要一个英雄领导他们重建家园。”《蒙牛内幕》一书中讲到:“企业的成长一般都要经历三个阶段:能人时代、制度时代和文化时代。”笔者以为,制度是最核心的。制度是社会公平的保障,特殊时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以牺牲公平来换取效率;但在和平年代,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效率以维护公平,以公平、严谨的态度和作风对待每一位考生。
何以拒绝应届毕业生
国务院2011年5月31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
(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2012年以前,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省级以上机关,2012年后却将其拒之门外,以笔者来看,这侵犯了应届毕业生的报考权利,剥夺了应届毕业生的报考资格。国务院通知的意图是“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对此,各级政府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创造条件,提高这些地方的工作待遇,吸引、引导应届毕业生自愿前往,而非简单地将他们阻隔于省级以上机关公务员报考资格之外,驱使他们无奈前往。
笔者认为,报考公务员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凡有志于做公务员者皆可报考。公务员考试报考资格的限制应该是越少越好,通过考试分层淘汰掉不理想的报考人员,然后择优录取,而不是设立诸多报考资格限制,将某些群体拒之门外。报考权不容侵犯,这需要设立制度予以保障,这一制度不容突破。
应寻求技术突破
为使素质最好的考生从考试中脱颖而出,公务员考试需要寻求技术突破。而一项考试要想在技术上实现突破,其运营、科研投入首先需要突破。公务员考试目前的经费来源是国家财政,是否充裕?谢小庆先生认为,现在的局面是命题队伍主要由兼职人员组成,几乎所有的命题人员都同时承担着繁重的本职工作。辅导队伍却主要由专职人员组成,他们几乎将全部精力都投入到考试辅导中,甚至成为了专业教育产业的分支领域。这种“业余”对抗“专业”的局面,使“考试成绩不受辅导影响”的初衷难以实现。在辅导教师的努力下,已经出现了一些短期辅导可以提高考试成绩的现象。
为应对辅导机构“应试培训”的冲击,公务员考试需要开发大量新题型,在具有科研质量的基础上,加快题型更新的速度,做到走在培训机构的前面,而非受制于培训机构。鉴于公务员考试规模的日益扩大,其“错拒人才”的可能性在增加,“优中选优”的效果不够理想,公务员考试可以考虑实行分层考试。比如,要求考生先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以此淘汰一部分考生;达到一定分数的考生才能参加人文素养考试,再以此淘汰一批考生;以此类推,确保“优中选优”。
为减轻考务组织压力,公务员考试可以考虑从一年一次的特定选拔考试,向常年举行的一般资格考试过渡。淘汰性质的考试应该一年举行多次,考生平时即可参加,成绩够线者即可在某些公务员岗位招考时报名。公务员考试还应在看待作弊现象的观念上有新的突破,不能再将责任完全推给作弊考生、作弊公司,还应该为自己没能组织可以预防作弊、高质量的考务工作而承担应负的责任。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公务员考试作弊现象有高科技化、集团化的发展倾向,公务员考试举办方就应该下大工夫来研发技术含量更高的反作弊技术、产品,给那些只能藏在阴影下谋取蝇头小利的作弊公司施以毁灭性打击,创造考试“零作弊”的奇迹。若不如此,公务员考试怎能担得起“中国第一考”的名声? 责编/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