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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订时的妥协,出现了第121条第3款中关于岩礁的模糊描述,引起了学术界和国际实践的较大争议,国际法上对于岩礁界定的缺失使得此类纠纷并没有停止。结合国际实践和相关学者的观点,基于维护稳定的海洋秩序的角度出发,认为:岩礁属于岛屿的一种,应该满足第121条第1款之规定,而面积较小的一类则属于岩礁的范畴。同时,岩礁又可分为两类,一类为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另一类为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前者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后者则只能拥有领海。如何对岩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