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响法学学术研究能力的若干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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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要提高法学学术研究能力,不可忽视对相关影响法学学术能力的因素的了解。而在影响法学学术研究能力的诸因素中,研究领域的确定、“问题”意识的养成、学术材料的占有以及各种相关知识的储备尤其应引起法学研究者的注意。
  关键词 法学学术研究 研究方法 研究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Some Factors that Influence Law Academic Research Ability
  CHEN Min
  (School of Law,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Bengbu, Anhui 233030)
  Abstract To improve the ability of law academic research,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relevant factors not was ignored. In the various factors affecting the ability of law academic research, those especially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by legal researchers to determine research areas, to form question consciousness, to share academic material, and to reserve all kinds of knowledge.
  Key words law academic research; research methods; research capacity
  
  影響法学学术研究能力的因素是多样的。清醒地了解这些因素,进而明确努力方向,无疑对提高研究能力大有裨益。否则,方向不明,仍可能只得在黑暗中徘徊而寻不到光明,研究能力的提高也就无从谈起。笔者认为,在影响法学学术研究能力的诸因素中,研究领域的确定、“问题”意识的养成学术材料的占有以及各种知识的储备尤其应引起研究者的注意。
  1 研究领域的确定
  所谓研究领域要专,是指在法学学术研究中,术业有专攻,研究领域不可过泛。
  不可否认,在人类学术研究历史上,曾出现过相关数量的百科全书式的鸿儒巨匠。这些杰出人物往往在诸多领域都有令人震惊的贡献,如达芬奇不仅是画家,还是寓言家、雕塑家、发明家、哲学家、音乐家、医学家、生物学家、地理学家、建筑工程师和军事工程师。马克思是学法律出身的,但其对人类最伟大的贡献却是在哲学、经济学等领域。然在当代,人们不难发现,百科全书式的学术大师虽未绝迹,但少之又少。在法学研究领域,能谙熟法学发展脉络,纵横各部门法的大学者更是屈指可数。缘由何在?
  这可能与人类知识总量增长有关。有人发现,在1900年以前,知识总量是每100年才有一倍的增长;到了20世纪初,差不多是50年一倍;而在最近几年,知识总量的增加速度非常惊人,增长一倍大概都用不了五年。知识总量的激增,使得学术研究领域更加精细化,门类学科更多。法学也不例外,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经济的全球化,为适应法制发展的需要,法学的内容也不断扩展和膨胀。法学所包含的部门法学主要有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环境法学、国际法学等,而每一部门法学又由一定数量的子部门法学构成。比如国际法学,就可分为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对法学任何一领域要有精深的研究,都需要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花费极大的时间及精力。而对于绝大多数的法学研究者而言,光阴流逝,人生苦短,实难以有充足的时间及精力在诸多领域展开研究。可以说,在当代要成为百科全书式的人才,将困难重重,出于各种机缘,只有极少数的人或许能在多学科有所成就。故而,法学研究者应持续专心于某一特定领域进行研究,这可使其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收集与研究对象有关的信息,对所研究的问题给予全面、透彻的思考,如此的话,研究能力的提高自然是水到渠成。相反,那种多领域出击,浅尝即止、蜻蜓点水的研究,只能是万金油式的研究,研究能力提高只能是空谈。总之,法学研究者确定适当的研究范围作为自己的主攻方向是必要的,研究的初期,范围小些为宜。范围确定之后,研究者就应咬定青山不放松,坚持不懈地耕耘。而此,必然会使研究能力得到逐步提高。
  2 “问题”意识的养成
  一般认为,所谓学术,是指较为专门、系统的学问。梁启超就指出:“学也者,观察事物而发明其真理者也;术也者,取所发明之真理而致诸用者也。”至于学与术的关系,则是“学者术之体,术者学之用。二者如辅车相依而不可离。学而不足以应用于术者,无益之学也;术而不以科学上之真理为基础者,欺世误认之术也。”基于学术的含义及“学”与“术”的关系,不难发现,学术研究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学术研究中一定要有“问题”存在,这个“问题”或是纯理论问题,或是实践问题,或许是理论运用于实践的问题。缺乏“问题”的学术研究,为无病呻吟,是假的学术研究,价值甚微,只能孤芳自赏。故而,对于法学研究者而言,不论是研究对象的确定,还是研究结果的显现,都应当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存在;研究的对象须是一个“问题”,研究的结论,也应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法学学术研究中的“问题”是多样的。可以是全新的,即前人从未触及过的问题,也可以是研究方法问题,甚或是研究资料的丰富问题,等等。新的问题提出,往往开创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价值极大;方法得当,则事半功倍,故方法问题也是法学学术研究不可回避的;研究材料问题的解决,则有助于深化研究,弥补先前结论的不足。
  较之解决“问题”,发现“问题”或许更重要和难度更大。爱因斯坦就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仅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旧的问题,都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此番话虽针对自然科学研究而言,但对法学学术研究不无启示。研究成果是建立在“问题”发现基础之上的,“问题”发现了,才会有接下来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发现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找出“问题”,这需要研究者熟知诸家观点,明了理论动态;二是在现实生活中探寻,这要求研究者对社会生活的变化有较强的感知性。
  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法学学术研究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而要提高此方面的能力,法学研究者就应注意自身“问题”意识的养成,使自己具有一双锐利的能够发现问题的慧眼。
  3 学术材料的占有
  学术研究中的材料,多指为了特定的理论研究和论文写作,所搜集的各种用以产生观点和论点的材料。由于材料是研究的基础,因而材料的占有对学术研究极其重要。首先,材料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对象。利用材料的目的,就是要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学术的开拓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确立自己工作的出发点,明确自己的研究目标,真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次,材料是观点赖以形成的基础。在研究中形成的观点,不应是空穴来风,或凭空想象所得,而应是在拥有材料的基础上深思熟虑的结果。学术大家陈寅恪在《陈垣敦煌劫余录序》中曾说过这样一段话:“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治学之士得预于此潮流者,谓之预流,其未得预者,谓之末入流。此古今学术史之通义,非彼闭门造车之徒,所能同喻者也。”再者,材料是研究观点得以成立的支柱。研究所得到的观点要有说服力,能够经得起推敲,就须以翔实的材料作为支撑。对此,马克思说:“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之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
  具体到法学学术研究,同样离不开材料。充分地占有材料,不仅是发现问题,获得有价值的研究对象的需要,也是对研究的问题给予充分地讨论,使论证具有说服力,得到令人信服结论的需要。研究材料占有的越全,法学学术研究才可能视野开阔,立意高远;也才可能在已有成果基础上有所突破和创新,避免重复。因此,研究资料占有的多寡必然对研究者的学术研究能力产生影响。
  而法学研究材料占有,离不开对古今中外有关资料的全面搜集。在重视间接材料即文献搜集的同时,不可忽视直接材料即通过社会观察、社会调查等形式所获材料的搜集。需要强调的是,法学学术研究中域外材料的搜集相当重要。在一些法制比较健全国家和地区,往往有大量成熟的及新的法学学术研究成果,对此,研究者的了解和借鉴,可使自己的研究少走弯路。为能够尽快地搜集及直接运用第一手域外法学材料,法学研究者应努力使自己具备一定的获取域外法学学术材料的能力,尤其是阅读他国和地区法学文献的能力。就此而言,法学研究者至少应精通一门外语。
  4 各种知识的储备
  法学学术研究领域虽要专,但并不意味着研究者在知识结构上具备了相关的法学知识即可,相反,知识储备的广,能极大地提升研究者的学术研究能力。
  首先,知识储备广有助于研究者发现更多的有研究价值的问题。随着知识的激增,研究的细化,介于学科边缘的问题层出不穷。对此,法学研究者若不了解其他学科的知識,既不能在学科边缘发现有研究价值的问题,也不能胜任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比如,缺乏经济学知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就无从谈起。
  其次,法学研究者较多的知识储备,有利于其对研究对象给予深入、全面的分析。法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集合,法学是关于法的学问,因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及生产等活动息息相关,所涉及的问题面广且复杂,同经济、政治,乃至自然环境等有着密切联系。对研究对象的探讨,往往需要研究者利用其他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展开分析和论证,如此,方能准确地把握问题的本质,获得全面、客观的答案。香港学者麦高伟、崔永康就指出“人们现在已普遍认可利用社会学、政治科学、经济学、心理学、历史和女性主义等其他学科进行法律研究的优点及相关性。跨学科或社会法律研究模式拓宽了法律论证中指导研究方向的理论和概念框架,它独特的研究方法论可生成实证证明,以回答所研究的问题。”
  再者,研究者知识面的拓展,也是运用多种研究方法的需要。基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学术研究需要运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对此,刑法学者陈兴良的一段话给予了精确的描述:“我们法学,在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当中,处于下游。法学的研究当中,总是要用到经济学的方法、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伦理学的方法等研究我们的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处于一个被动的、比较消极的地位、劣势的地位。”充分地采取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无疑可使法学研究者开阔眼界,拓展研究思路,进而促进自身研究能力的提高。
  概而言之,法学学术研究不可固步自封,应积极地从其他学科吸收营养。为使法学学术研究是开放的、与时俱进的,研究者应尽可能地丰富自己的知识面。除了研习法学文献外,读一点其他社会科学,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伦理学方面的书刊,以及自然科学的书是有益的,也是必要的。如此,可促使研究者的学术研究能力提高。
  
  参考文献
  [1] 梁启超.学与术.饮冰室文集之二十五下.中华书局,1989.
  [2] 爱因斯坦著.物理学的进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62:66.
  [3]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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