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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行为成为了社会的热点问题,恶意欠薪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尊重劳动的勞动成果,劳动者不能及时得到劳动报酬,劳动者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由此可能引起诸多社会不稳定、社会不和谐因素。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恶意欠薪罪的支撑,恶意欠薪入罪的呼声由来已久,终于在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恶意欠薪罪”,希望能够对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得到支撑。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价的上涨,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伴随着的企业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恶意欠薪现象一直得不到遏制,因此劳动者讨薪情况也时常发生。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意味着“恶意欠薪”入罪得到了实现,薪酬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任意剥夺劳动者享有的此项权利。人民的生活得到保障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恶意欠薪罪的成立,为劳动者获取自己的劳动所得增加一条途径,避免劳动者再以极端的方式讨薪,而酿成不可补救的事故。
一、恶意欠薪罪的定义
恶意欠薪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恶意欠薪罪存在的问题
对于“恶意”的理解,该法条并没有明确界定,在实施中可以借助以往司法实践的相关解释,比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行为人通过犯罪的手段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是一个推定的过程,它分为是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事实推定是根据已知的基础事实的证明来推断出一个未知的事实,因为常识和经验表明该已知的基础事实通常会与该未知事实并存。法律推定是指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就必须做出的推断,当然其前提是没有关于该特定事实的直接证据。从恶意欠薪罪的定义来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客观行为,就可以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法律推定。
从恶意欠薪罪的定义可以看出,雇主或用人单位采用积极作为的方式,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这种情况下雇主或者用人单位逃避支付劳动的劳动报酬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不需要再进一步的证明雇主或者用人单位的主观故意;另一种情况是雇主或者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种情况下,要证明雇主或者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是有一定的困难,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不会自己证明自己有责,即证明自己有能力支付,一般他们都会以资金周转困难、资金短缺等为借口,证明他们自己没有支付能力是非常容易。在第二种情况下,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劳动者处于弱势群体,很难证明雇主或者用人单位有恶意欠薪行为的存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数额较大,此法条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数额较大的范围。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构成本罪的一个条件,如果政府有关部门没有责令,那恶意欠薪行为就不会受法律制裁,如果政府责令支付后,在多长的时间段内支付不会受法律制裁。对于严重后果的理解,该行为引起的劳动者生活困难,导致劳动者在讨薪过程被殴打、辱骂的情况,甚至劳动者由于讨薪未成而导致的自杀、自伤行为。
三、恶意欠薪罪的必要性
既然恶意欠薪罪还存在诸多目前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是不是恶意欠薪罪只是徒有虚名,没有实际意义呢?事实正好相反,薪酬是劳动者的重要生活来源,可能是一个家庭的生活来源,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更是如此,外来务工人员大多数是农民工,他们需要工资解决子女的教育问题、家人生活水平的改善,如果不能及时拿到工资,其他方面的问题就不能得到解决。恶意欠薪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严重破坏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达成劳务合作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履行自己的承诺,使劳务合作关系能够存在。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恶意欠薪,到时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就会使市场秩序稳定发展难以得到维持。
对于一个新罪名的出现,由于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完善,没有司法实践经验可以参照,在实施过程中难免遇到诸多问题。即使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能够解决了恶意欠薪的问题,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生活能否得到保障,能否准时拿到工资,也应该及时解决。恶意欠薪罪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增加了一条途径。恶意欠薪是一个关乎民生的问题,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要注重对市场秩序、社会和谐问题的协调,以劳动者的生活保障为基础,不断提升办案效率,希望恶意欠薪的行为能够从本质上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刘建军,吴世行.“恶意欠薪罪”若干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07).
(作者简介:杨 尧(1987-),女,四川绵羊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价的上涨,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伴随着的企业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恶意欠薪现象一直得不到遏制,因此劳动者讨薪情况也时常发生。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意味着“恶意欠薪”入罪得到了实现,薪酬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任意剥夺劳动者享有的此项权利。人民的生活得到保障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恶意欠薪罪的成立,为劳动者获取自己的劳动所得增加一条途径,避免劳动者再以极端的方式讨薪,而酿成不可补救的事故。
一、恶意欠薪罪的定义
恶意欠薪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恶意欠薪罪存在的问题
对于“恶意”的理解,该法条并没有明确界定,在实施中可以借助以往司法实践的相关解释,比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行为人通过犯罪的手段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是一个推定的过程,它分为是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事实推定是根据已知的基础事实的证明来推断出一个未知的事实,因为常识和经验表明该已知的基础事实通常会与该未知事实并存。法律推定是指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就必须做出的推断,当然其前提是没有关于该特定事实的直接证据。从恶意欠薪罪的定义来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客观行为,就可以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法律推定。
从恶意欠薪罪的定义可以看出,雇主或用人单位采用积极作为的方式,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这种情况下雇主或者用人单位逃避支付劳动的劳动报酬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不需要再进一步的证明雇主或者用人单位的主观故意;另一种情况是雇主或者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种情况下,要证明雇主或者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是有一定的困难,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不会自己证明自己有责,即证明自己有能力支付,一般他们都会以资金周转困难、资金短缺等为借口,证明他们自己没有支付能力是非常容易。在第二种情况下,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劳动者处于弱势群体,很难证明雇主或者用人单位有恶意欠薪行为的存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数额较大,此法条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数额较大的范围。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构成本罪的一个条件,如果政府有关部门没有责令,那恶意欠薪行为就不会受法律制裁,如果政府责令支付后,在多长的时间段内支付不会受法律制裁。对于严重后果的理解,该行为引起的劳动者生活困难,导致劳动者在讨薪过程被殴打、辱骂的情况,甚至劳动者由于讨薪未成而导致的自杀、自伤行为。
三、恶意欠薪罪的必要性
既然恶意欠薪罪还存在诸多目前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是不是恶意欠薪罪只是徒有虚名,没有实际意义呢?事实正好相反,薪酬是劳动者的重要生活来源,可能是一个家庭的生活来源,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更是如此,外来务工人员大多数是农民工,他们需要工资解决子女的教育问题、家人生活水平的改善,如果不能及时拿到工资,其他方面的问题就不能得到解决。恶意欠薪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严重破坏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达成劳务合作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履行自己的承诺,使劳务合作关系能够存在。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恶意欠薪,到时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就会使市场秩序稳定发展难以得到维持。
对于一个新罪名的出现,由于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完善,没有司法实践经验可以参照,在实施过程中难免遇到诸多问题。即使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能够解决了恶意欠薪的问题,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生活能否得到保障,能否准时拿到工资,也应该及时解决。恶意欠薪罪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增加了一条途径。恶意欠薪是一个关乎民生的问题,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要注重对市场秩序、社会和谐问题的协调,以劳动者的生活保障为基础,不断提升办案效率,希望恶意欠薪的行为能够从本质上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刘建军,吴世行.“恶意欠薪罪”若干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07).
(作者简介:杨 尧(1987-),女,四川绵羊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