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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是否给予破产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豁免,立法例上有免责主义和不免责主义两种主张。破产制度的立法宗旨从片面维护债权人利益转向兼顾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对于诚实而不幸的破产人通过免除其未偿债务给予其重新开始的机会,反映出破产立法对善意的、无过错的债务人的必要保护。
关键词破产破产免责主义破产不免责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66-01
一、破产免责制度的概念
破产免责,又称债务豁免,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债务人未能依
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的债务内免除其继续清偿债务的责任。免责制度的出现,是符合破产程序的目的的,它是在破产法发展到近代才出现的。
我国目前不存在破产免责制度。因为,各国的免责均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如德国《破产法》第286条规定:债务人为自然人时,依第287条的规定对破产程序中未能清偿的债务免除破产债权人负责。美国《破产法典》第727条规定:当债务人非为自然人时不适用免责。而我国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不承认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另外,根据传统法学理论,法人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法人终止后,主体资格归于消灭,根木就不存在是否给予免责的问题。
二、对破产免责制度两种立法例的分析
是否给予破产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豁免,立法例上有免责主义和不免责主义两种主张。所谓破产不免责主义是指债务人对债务的清偿责任不因为破产程序的终结而消灭,破产程序中未足清偿的部分,在债务人资力恢复后,仍应负完全清偿的责任。采取破产不免责的主要理由是:(1)免责违反民法上自然人财产无限责任制度的规定。由于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对其债务需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即使自然人破产也不能免除其偿债责任。这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绝对保护。(2)免责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如果仅仅因为债务人“破产”而免除其未偿债务,有违民法之公平原则,且易产生债务人借破产恶意逃债之流弊。(3)免责违反宪法关于财产权的保护的规定。破产免责制度恰恰是国家运用其所掌握的公权力,对财产权进行限制和剥夺。破产免责可以说是以立法为基础的无限责任的有限责任化,这违背了传统民法私权神圣的原则。
所谓破产免责主义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依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债务人,对其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破产免责主义起源于英美法。笔者赞同采取破产免责主义。采取破产免责的主要理由是:(1)破产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强制还债制度,其特点是在破产还债后,债务人往往仅剩下生活必需品和维持生产经营所需的财产,不具有偿债能力。(2)采取破产免责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早期的破产立法中一般采取不免责主义,有些债务人就选择逃亡,致使破产清算程序无法进行。免责主义兴起的原因正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逃亡,促使债务人与债权人合作,公示其财产,促成债务人协助进行清算,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3)采取破产免责制度,有利于债务人放下沉重的债务“包袱”,重获新生。现代破产制度的功能不仅仅在于使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更重要的是给予债务人破产后再生的机会,只有实行破产免责,才能使债务人摆脱债务负担,轻装上阵,从而获得“再生”。豎(4)采取破产免责制度,可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如果不给予破产人“东山再起”的机会,那么该自然人就失去了为社会创造更大经济利益的机会,并且由于穷困潦倒,需要社会救济,很可能成为社会的累赘。从整个社会来看,这是不利益的。破产免责将债务彻底消灭,给债务人以精神和物质上的彻底解脱,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5)采取破产免责制度,体现新的公平理念。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免除债务人继续清偿的责任是公平理念的体现。与这种观念相对应,破产制度的立法宗旨也从片面维护债权人利益转向兼顾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对于诚实而不幸的破产人通过免除其未偿债务给予其重新开始的机会,反映出破产立法对善意的、无过错的债务人的必要保护。
三、在我国构建破产免责制度的意义分析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对于自然人债务人目前尚未有破产的规定,对于自然人债务的处理只能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了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现阶段确立破产免责制度有以下的意义:
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个人作为利益独立的市场多元化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他们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经济活动,参与市场的竞争和交易,不可避免的出于各种原因可能会经营失败,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给予自然人债务人破产免责的保护,能够激发他们的创业激情,使其更愿意投入到经济建设的大潮中。同时,在各种市场主体中,自然人市场主体虽然不能同大型企业相提并论,但其数量繁多,而且深入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如果破产免责制度能够很好的保障其利益,其对整个社会的作用将是巨大的。
维护社会的稳定正如上部分所提到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然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会越来越多,而且我国信用卡市场也正是大力发展阶段,不可避免也会涌现大量的过渡消费现象,如果没有适当的自然人破产和破产免责制度加以适用,大量的债务人就会陷入沉重的债务深渊,无法正常生活,对社会的安定也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纵观各发达国破产立法,无一不是包含了自然人破产部分和免责制度,自然人破产和免责制度已经成为破产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甚至在有些国家,给予自然人破产保护和债务豁免是破产法的主要功能和目的。
关键词破产破产免责主义破产不免责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66-01
一、破产免责制度的概念
破产免责,又称债务豁免,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债务人未能依
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的债务内免除其继续清偿债务的责任。免责制度的出现,是符合破产程序的目的的,它是在破产法发展到近代才出现的。
我国目前不存在破产免责制度。因为,各国的免责均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如德国《破产法》第286条规定:债务人为自然人时,依第287条的规定对破产程序中未能清偿的债务免除破产债权人负责。美国《破产法典》第727条规定:当债务人非为自然人时不适用免责。而我国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不承认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另外,根据传统法学理论,法人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法人终止后,主体资格归于消灭,根木就不存在是否给予免责的问题。
二、对破产免责制度两种立法例的分析
是否给予破产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豁免,立法例上有免责主义和不免责主义两种主张。所谓破产不免责主义是指债务人对债务的清偿责任不因为破产程序的终结而消灭,破产程序中未足清偿的部分,在债务人资力恢复后,仍应负完全清偿的责任。采取破产不免责的主要理由是:(1)免责违反民法上自然人财产无限责任制度的规定。由于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对其债务需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即使自然人破产也不能免除其偿债责任。这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绝对保护。(2)免责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如果仅仅因为债务人“破产”而免除其未偿债务,有违民法之公平原则,且易产生债务人借破产恶意逃债之流弊。(3)免责违反宪法关于财产权的保护的规定。破产免责制度恰恰是国家运用其所掌握的公权力,对财产权进行限制和剥夺。破产免责可以说是以立法为基础的无限责任的有限责任化,这违背了传统民法私权神圣的原则。
所谓破产免责主义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依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债务人,对其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破产免责主义起源于英美法。笔者赞同采取破产免责主义。采取破产免责的主要理由是:(1)破产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强制还债制度,其特点是在破产还债后,债务人往往仅剩下生活必需品和维持生产经营所需的财产,不具有偿债能力。(2)采取破产免责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早期的破产立法中一般采取不免责主义,有些债务人就选择逃亡,致使破产清算程序无法进行。免责主义兴起的原因正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逃亡,促使债务人与债权人合作,公示其财产,促成债务人协助进行清算,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3)采取破产免责制度,有利于债务人放下沉重的债务“包袱”,重获新生。现代破产制度的功能不仅仅在于使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更重要的是给予债务人破产后再生的机会,只有实行破产免责,才能使债务人摆脱债务负担,轻装上阵,从而获得“再生”。豎(4)采取破产免责制度,可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如果不给予破产人“东山再起”的机会,那么该自然人就失去了为社会创造更大经济利益的机会,并且由于穷困潦倒,需要社会救济,很可能成为社会的累赘。从整个社会来看,这是不利益的。破产免责将债务彻底消灭,给债务人以精神和物质上的彻底解脱,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5)采取破产免责制度,体现新的公平理念。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免除债务人继续清偿的责任是公平理念的体现。与这种观念相对应,破产制度的立法宗旨也从片面维护债权人利益转向兼顾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对于诚实而不幸的破产人通过免除其未偿债务给予其重新开始的机会,反映出破产立法对善意的、无过错的债务人的必要保护。
三、在我国构建破产免责制度的意义分析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对于自然人债务人目前尚未有破产的规定,对于自然人债务的处理只能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了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现阶段确立破产免责制度有以下的意义:
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个人作为利益独立的市场多元化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他们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经济活动,参与市场的竞争和交易,不可避免的出于各种原因可能会经营失败,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给予自然人债务人破产免责的保护,能够激发他们的创业激情,使其更愿意投入到经济建设的大潮中。同时,在各种市场主体中,自然人市场主体虽然不能同大型企业相提并论,但其数量繁多,而且深入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如果破产免责制度能够很好的保障其利益,其对整个社会的作用将是巨大的。
维护社会的稳定正如上部分所提到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然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会越来越多,而且我国信用卡市场也正是大力发展阶段,不可避免也会涌现大量的过渡消费现象,如果没有适当的自然人破产和破产免责制度加以适用,大量的债务人就会陷入沉重的债务深渊,无法正常生活,对社会的安定也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纵观各发达国破产立法,无一不是包含了自然人破产部分和免责制度,自然人破产和免责制度已经成为破产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甚至在有些国家,给予自然人破产保护和债务豁免是破产法的主要功能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