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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个人媒体时代先锋”的博客, 凭借着“零体制、零编辑、零技术、零成本、零形式 ① ”的技术优势,以及自由、自主、自我的制作理念,迅速成为了网络媒体的新宠。但是这一“低门槛、高互动”的传播平台在传播信息、张扬个性的同时,也是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始终伴随着各种纠纷与冲突,暴露出博客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许多盲点与难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社会困扰和不良影响。于是,探求博客管理的佳策良方就成为有关部门和博客管理者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博客世界里的失范现象
⒈侵权事件频繁出现
一些博客言论者、网站管理者、链接提供者在享受博客带来的言论自由、彰显个性等权利的同时,往往容易忽视甚至忘却自己肩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以至于有意或无意地因过分自由而侵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如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以及姓名权等。其中的典型案例便是被媒体称为“中国首例进入公共视野” 的“网民告博客第一案”——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的“烂人烂教材”事件,这样指明道姓进行辱骂的结果必然是对簿公堂。
⒉名誉攻击、谩骂中伤行为不断发生
博客群体人数众多、范围广、层次杂,其文化学识和道德水平以及个人修养都良莠不齐,存在着多层次分化的现象。而且现时博客采用的是匿名制,这就容易滋生出言论偏激或发布、传播虚假及有害信息等不良行为。之前轰动一时的“80后”作家韩寒和评论家白烨的博客骂战以及“郭德纲与汪洋”的博客事件,都是因“言论过度自由”而引发的争执与纠纷。
⒊色情与揭露隐私现象泛滥
有些人为了得到他人的关注、获得知名度,往往利用人们的猎奇心理和窥探欲,通过暴露自己的身体或贩卖自己及他人的隐私来吸引眼球,从而达到一夜成名的目的。如木子美的身体写作、“竹影青瞳”的裸照博客,以及各式各样的“揭私明星博客”,便是个人追名逐利、社会浮躁势利的催生品。
⒋泄露机密、危及安全的情况不时出现
“低门槛”进入方式的博客以其自由自主的信息发布形式,在极其充分地实现资源共享的同时,却也带来了信息安全方面的隐患。博客传播,在不经意间为那些别有用心、动机不纯的人提供了方便有效的平台,小则损害他人或组织的利益,大则危害国家安全,如旅美某博士在博客中传授原子弹的制作方法和Google员工在博客上贩卖商业机密以获取非法利益等事件。
二、博客失范现象产生的原因
博客失范现象的出现,源于博客“自由共享”“广”而且“泛”的特性与法律欠缺、管理失当的现状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和冲突,而这些矛盾和冲突在很多层面上引发了许多的监管盲点和难点。
⒈无限的信息总量与有限的管理人员的矛盾
博客“第一次实现了‘所有人面对所有人传播’的人类理想”,它的开放、共享、自由特性,使其数量以每日数千人的速度“井喷式增长”。但是,网站的规模和管理成本却没能够与博客的数量成比例地增长。据了解,新浪博客频道注册用户500万,活跃博客约50万,日均发帖量二三十万篇左右,但与之配套的专职博客编辑却只有10名、监控人员30多名、技术人员10名。
相对短缺的管理人员在面对庞杂的信息总量时,难免会产生疏忽和漏洞,例如不可能对所有敏感性言论都具有灵敏的政治嗅觉,未能完全识别所有言论中违规违禁的元素,不能及时对有侵权性质、恶劣影响的言论进行处理等等,博客监管工作也因此容易出现盲点。
“网民告博客第一案”的“烂人烂教材”博客出现时,如果网站能够发现其中包含的侵害他人名誉的信息,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也许就能在当事双方诉诸法律之前将事件平息了。
⒉个人空间的自由性与公共领域的秩序性的矛盾
具有个人性、公共性双重传播特性的博客就像一间“私人卧室 ② ”,却有着四面透明的玻璃墙;它是一出由个人自编自导自演的戏,却在公共的舞台上展示。博客作为典型的以个人为核心的自发舆论,它维护并极力张扬自主性、创造性和个性,自由、自主是博客的核心精神。但博客毕竟不等于私人日志,它是一个用于共享和交流的公共平台,它的公众、公开特性决定了它的秩序性和规范性。所以,博客的自由性是有条件的,它受制于公共领域的秩序性,要在其允许和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博客是个性与共性、自由与责任并存的共有体,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能提供自由自主的个人空间,又能维持公共领域的井然有序,成为博客监管工作的难点。
在韩寒和白烨的博客骂战、郭德刚与汪洋的博客纠纷中,韩寒和郭德刚便是因为没有意识到或故意无视博客既是私领域又是公领域的特性而惹火上身的;木子美的性爱日志、“竹影青瞳”的裸照博客,也是因为混淆了博客和个人日记的差别而招来非议的。
⒊相关法律法规欠缺与管理手段失当的矛盾
博客网站是规范和管理博客的第一道门槛,有权利更有义务对博客内容进行审查和过滤。在出现了侵犯他人、危害社会的不良博客内容时,网站现有的管理手段是对文章进行屏蔽、删除,甚至关闭该博客。但是,在匿名的状态下,网站如何才能确定有关利害人的真实身份?如何证明纠纷事件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在何种情况下、具备什么条件,网站才有权利有责任运用屏蔽、删除和关博这些手段进行管理?对此,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和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这使现行的博客管理手段缺少了可供依靠的根据和指导实施的准则。
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在弱化了网站的主体责任意识、放大了网站的主观判断几率的同时,也阻碍了博客管理手段的完善和系统科学化。法律法规的欠缺和管理手段的矛盾,成为博客监管工作的又一大盲点和难点。
各种泄露机密、危及安全的博客时常出现,便是钻了相关法律法规欠缺、现行管理手段失当的空子,才会得以传播并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治理失范现象的有效途径
合理规范并有效治理目前博客世界里存在的失范现象,要从博客的内部自律和外在他律两方面寻求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
(一)自律——博客的内在约束
“自律”在德国哲学家康德的眼中,是指“自己制定出道德规律又要求自己遵守”,即“人为自己立法 ③ ”。在博客行为中,自律的本质应该是博客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即根据一定的社会伦理与公民道德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将言行举止摆放在法律与道德要求和允许的范围内。这里的博客主体,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作为博客使用者的个人,是第一主体;二是提供博客服务和负责博客管理的网站,称为第二主体。个人博客行为的规范与否、网站的博客服务与管理是否完善,都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博客的世界是井然有序还是混乱不堪。个人和网站都应该严格自律、自我约束,主动担负起自己应尽的那份职责。而自律的有效途径便是认识并谨记自己身为博客“把关人”的重要性,时刻注意并努力扮演好“把关人”的角色。
⒈“第一把关人” —— 博客的使用者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每个博客的使用者都是博客传播的“把关人”,看什么博客、写什么内容、用什么方式,都是由个人自主选择和决定的。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程度与要求的高低,会直接反映在博客作品上,决定其性质的优与劣,通过量的累积将会间接影响整个博客世界的属性和发展方向。因此,博客使用者的“自我把关”,是博客自律的第一道门槛,是基础和起点。
博客使用者应如何“自我把关”来实现自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点着手:首先,博客使用者要注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升个人的道德素质,在法律与道德规定及允许的范围内行事,做到知法、明理,凡是不合法、不道德的就不做不说不看不传播。其次,博客使用者要培养和加强个人的媒介素养能力,能够区分正确积极的网络信息和错误消极的有害信息。在写作博客时,要选取那些真善美、积极健康的信息;在与他人互动沟通时,自觉地使用文明规范的言辞。最后,博客使用者应积极扮演传播中的“意见领袖”角色,将那些优秀、规范的博客向亲友进行推荐和链接,使其更好地传播,以此造成舆论声势,实现对博客发展的有效引导。
⒉“第二把关人”—— 博客的服务者与管理者
网站作为博客的传播载体,为博客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和管理保障,包括博客从制作、发布、到传播的所有功能事项,承担着对博客进行监督、审查和管理的职责。只有当网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面与完善时,才能更好地防止有害博客的产生和泛滥,才能将博客净化和优化,使之朝着规范有序、健康有利的方向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博客网站,是博客自律的一个重头戏和关键环节。
博客服务者与管理者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切实做好博客传播的“第二把关人”。⑴去伪汰劣,留真荐精。网站在审查和管理博客内容时,要奖惩结合,对那些规范、积极的信息采取等级推荐或分级奖励机制;对不良信息则进行屏蔽、过滤、删除甚至关闭。⑵加强互动、积极沟通。可以在博客网站上设置内容投诉、信息反馈、有奖举报、网民监督等互动栏目,积极有效地沟通双方,及时处理和制止可能引发争执与纠纷的博客行为。⑶法律教育、道德约束。与博客用户确定合约关系,告知其相关法律风险和行为准则以及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对博客用户进行网德教育,督促并提升其道德水准和网络素质。
(二)他律——博客的外在保障
传播学奠基人之一的拉扎斯菲尔德早就提醒过我们:“大众媒介是一种可以为善服务,也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来说,如果不加以适当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则更大 ④ 。”博客诞生时日不长,影响的程度和广度却不容小觑。它不仅拥有数目庞大的用户群,还囊括了人们日常生活形态的方方面面,正逐步地从点滴中渗透和左右着人们的言行举止。对于博客这种技术上中立、影响却又深远的传播介质,我们应该慎重使用并合理规范,才能将之向着健康有利的方向引导,充分发挥其为善服务的一面,努力抑制其为恶服务的那一面。而这些,单纯依靠博客主体的内在自律是远远不能实现的,还必须辅助外在制约力,即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阐释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⒈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阐释为博客的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有关博客的法律、法规尚未正式出台,但是,一些试行性的公约和条款已经拟定并投入使用,正在指导和规范着博客行为。如中国互联网协会起草的《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该公约对博客的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提出了详尽细致的要求和规定,对各自的责任和权利进行了划分。此外,中国互联网协会还起草了《文明博客倡议书》,用来规范和管理博客网站的留言。
其他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阐释也有囊括和适用于博客的部分。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博客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信息服务着一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还可以从其他法律中找到可供博客监管借鉴和引用的条款:如博客到底是采用匿名制还是实名制会更有利于其发展的争议,可以从《居民身份证法》的“视读和机读”机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注册制度协议”中寻求启示;在处理博客侵权案件和博客纠纷事件时,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也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如《合同法》中的“要约制度”和“归责原则”的规定、《著作权法》中相关用词的定义、权利人的划分以及权限的规定等。
⒉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和规范为博客的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博客监管和互联网一样,需要的是一套综合的管理体系,要求各政府主管部门之间通力配合、齐抓共管。信息产业部是互联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的管理工作及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信息产业部2000年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对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做了详尽细致的划分和规定,该规定也同样适合于博客管理。
公安机关是另一个协助博客监管工作的相关部门。它依法打击各种网络犯罪活动、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维护网络秩序,负责对其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公安机关通过设立“网络警察”这一管理机制,运用关键字词进行搜索,当发现不良信息或违法信息时及时删除,情节严重的将对其IP进行封堵,以此来及时受理网上举报和求助,服务网民,威慑网上犯罪。此外,公安机关还对网吧进行监督和审查,在网吧落实实名登记、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信息留存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同时每两三年对网吧管理人员进行技术、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提升其管理工作的能力,减少因无知和疏漏而造成的工作失误。
总之,对博客的规范与监管工作要从自律与他律两个层面上共同努力,自律是根本,是核心;他律是保障,是重点。只有在自律和他律同时运作和启动的情况下,博客传播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趋利避害、健康发展。
注释:
①方兴东:《互联网最新趋势和博客(blog)浪潮》,http://tech.blogchina.cn
②《博客侵权——自由之花结出的苦涩之果》,曾丽清,《今传媒》,2006年8月
③《博客世界:如何有效自律》,赵莉,《青年记者》,2006年第16期
④《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美]沃纳·赛弗林 / 小詹姆斯·坦卡德 著,华夏出版社,第四版
(该篇论文为赵雅文教授主持的2006年度天津市“十一五”社科研究规划课题[项目编号为TJXC06-005]的部分成果;作者系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
一、博客世界里的失范现象
⒈侵权事件频繁出现
一些博客言论者、网站管理者、链接提供者在享受博客带来的言论自由、彰显个性等权利的同时,往往容易忽视甚至忘却自己肩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以至于有意或无意地因过分自由而侵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如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以及姓名权等。其中的典型案例便是被媒体称为“中国首例进入公共视野” 的“网民告博客第一案”——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的“烂人烂教材”事件,这样指明道姓进行辱骂的结果必然是对簿公堂。
⒉名誉攻击、谩骂中伤行为不断发生
博客群体人数众多、范围广、层次杂,其文化学识和道德水平以及个人修养都良莠不齐,存在着多层次分化的现象。而且现时博客采用的是匿名制,这就容易滋生出言论偏激或发布、传播虚假及有害信息等不良行为。之前轰动一时的“80后”作家韩寒和评论家白烨的博客骂战以及“郭德纲与汪洋”的博客事件,都是因“言论过度自由”而引发的争执与纠纷。
⒊色情与揭露隐私现象泛滥
有些人为了得到他人的关注、获得知名度,往往利用人们的猎奇心理和窥探欲,通过暴露自己的身体或贩卖自己及他人的隐私来吸引眼球,从而达到一夜成名的目的。如木子美的身体写作、“竹影青瞳”的裸照博客,以及各式各样的“揭私明星博客”,便是个人追名逐利、社会浮躁势利的催生品。
⒋泄露机密、危及安全的情况不时出现
“低门槛”进入方式的博客以其自由自主的信息发布形式,在极其充分地实现资源共享的同时,却也带来了信息安全方面的隐患。博客传播,在不经意间为那些别有用心、动机不纯的人提供了方便有效的平台,小则损害他人或组织的利益,大则危害国家安全,如旅美某博士在博客中传授原子弹的制作方法和Google员工在博客上贩卖商业机密以获取非法利益等事件。
二、博客失范现象产生的原因
博客失范现象的出现,源于博客“自由共享”“广”而且“泛”的特性与法律欠缺、管理失当的现状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和冲突,而这些矛盾和冲突在很多层面上引发了许多的监管盲点和难点。
⒈无限的信息总量与有限的管理人员的矛盾
博客“第一次实现了‘所有人面对所有人传播’的人类理想”,它的开放、共享、自由特性,使其数量以每日数千人的速度“井喷式增长”。但是,网站的规模和管理成本却没能够与博客的数量成比例地增长。据了解,新浪博客频道注册用户500万,活跃博客约50万,日均发帖量二三十万篇左右,但与之配套的专职博客编辑却只有10名、监控人员30多名、技术人员10名。
相对短缺的管理人员在面对庞杂的信息总量时,难免会产生疏忽和漏洞,例如不可能对所有敏感性言论都具有灵敏的政治嗅觉,未能完全识别所有言论中违规违禁的元素,不能及时对有侵权性质、恶劣影响的言论进行处理等等,博客监管工作也因此容易出现盲点。
“网民告博客第一案”的“烂人烂教材”博客出现时,如果网站能够发现其中包含的侵害他人名誉的信息,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也许就能在当事双方诉诸法律之前将事件平息了。
⒉个人空间的自由性与公共领域的秩序性的矛盾
具有个人性、公共性双重传播特性的博客就像一间“私人卧室 ② ”,却有着四面透明的玻璃墙;它是一出由个人自编自导自演的戏,却在公共的舞台上展示。博客作为典型的以个人为核心的自发舆论,它维护并极力张扬自主性、创造性和个性,自由、自主是博客的核心精神。但博客毕竟不等于私人日志,它是一个用于共享和交流的公共平台,它的公众、公开特性决定了它的秩序性和规范性。所以,博客的自由性是有条件的,它受制于公共领域的秩序性,要在其允许和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博客是个性与共性、自由与责任并存的共有体,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能提供自由自主的个人空间,又能维持公共领域的井然有序,成为博客监管工作的难点。
在韩寒和白烨的博客骂战、郭德刚与汪洋的博客纠纷中,韩寒和郭德刚便是因为没有意识到或故意无视博客既是私领域又是公领域的特性而惹火上身的;木子美的性爱日志、“竹影青瞳”的裸照博客,也是因为混淆了博客和个人日记的差别而招来非议的。
⒊相关法律法规欠缺与管理手段失当的矛盾
博客网站是规范和管理博客的第一道门槛,有权利更有义务对博客内容进行审查和过滤。在出现了侵犯他人、危害社会的不良博客内容时,网站现有的管理手段是对文章进行屏蔽、删除,甚至关闭该博客。但是,在匿名的状态下,网站如何才能确定有关利害人的真实身份?如何证明纠纷事件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在何种情况下、具备什么条件,网站才有权利有责任运用屏蔽、删除和关博这些手段进行管理?对此,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和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这使现行的博客管理手段缺少了可供依靠的根据和指导实施的准则。
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在弱化了网站的主体责任意识、放大了网站的主观判断几率的同时,也阻碍了博客管理手段的完善和系统科学化。法律法规的欠缺和管理手段的矛盾,成为博客监管工作的又一大盲点和难点。
各种泄露机密、危及安全的博客时常出现,便是钻了相关法律法规欠缺、现行管理手段失当的空子,才会得以传播并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治理失范现象的有效途径
合理规范并有效治理目前博客世界里存在的失范现象,要从博客的内部自律和外在他律两方面寻求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
(一)自律——博客的内在约束
“自律”在德国哲学家康德的眼中,是指“自己制定出道德规律又要求自己遵守”,即“人为自己立法 ③ ”。在博客行为中,自律的本质应该是博客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即根据一定的社会伦理与公民道德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将言行举止摆放在法律与道德要求和允许的范围内。这里的博客主体,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作为博客使用者的个人,是第一主体;二是提供博客服务和负责博客管理的网站,称为第二主体。个人博客行为的规范与否、网站的博客服务与管理是否完善,都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博客的世界是井然有序还是混乱不堪。个人和网站都应该严格自律、自我约束,主动担负起自己应尽的那份职责。而自律的有效途径便是认识并谨记自己身为博客“把关人”的重要性,时刻注意并努力扮演好“把关人”的角色。
⒈“第一把关人” —— 博客的使用者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每个博客的使用者都是博客传播的“把关人”,看什么博客、写什么内容、用什么方式,都是由个人自主选择和决定的。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程度与要求的高低,会直接反映在博客作品上,决定其性质的优与劣,通过量的累积将会间接影响整个博客世界的属性和发展方向。因此,博客使用者的“自我把关”,是博客自律的第一道门槛,是基础和起点。
博客使用者应如何“自我把关”来实现自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点着手:首先,博客使用者要注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升个人的道德素质,在法律与道德规定及允许的范围内行事,做到知法、明理,凡是不合法、不道德的就不做不说不看不传播。其次,博客使用者要培养和加强个人的媒介素养能力,能够区分正确积极的网络信息和错误消极的有害信息。在写作博客时,要选取那些真善美、积极健康的信息;在与他人互动沟通时,自觉地使用文明规范的言辞。最后,博客使用者应积极扮演传播中的“意见领袖”角色,将那些优秀、规范的博客向亲友进行推荐和链接,使其更好地传播,以此造成舆论声势,实现对博客发展的有效引导。
⒉“第二把关人”—— 博客的服务者与管理者
网站作为博客的传播载体,为博客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和管理保障,包括博客从制作、发布、到传播的所有功能事项,承担着对博客进行监督、审查和管理的职责。只有当网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面与完善时,才能更好地防止有害博客的产生和泛滥,才能将博客净化和优化,使之朝着规范有序、健康有利的方向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博客网站,是博客自律的一个重头戏和关键环节。
博客服务者与管理者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切实做好博客传播的“第二把关人”。⑴去伪汰劣,留真荐精。网站在审查和管理博客内容时,要奖惩结合,对那些规范、积极的信息采取等级推荐或分级奖励机制;对不良信息则进行屏蔽、过滤、删除甚至关闭。⑵加强互动、积极沟通。可以在博客网站上设置内容投诉、信息反馈、有奖举报、网民监督等互动栏目,积极有效地沟通双方,及时处理和制止可能引发争执与纠纷的博客行为。⑶法律教育、道德约束。与博客用户确定合约关系,告知其相关法律风险和行为准则以及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对博客用户进行网德教育,督促并提升其道德水准和网络素质。
(二)他律——博客的外在保障
传播学奠基人之一的拉扎斯菲尔德早就提醒过我们:“大众媒介是一种可以为善服务,也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来说,如果不加以适当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则更大 ④ 。”博客诞生时日不长,影响的程度和广度却不容小觑。它不仅拥有数目庞大的用户群,还囊括了人们日常生活形态的方方面面,正逐步地从点滴中渗透和左右着人们的言行举止。对于博客这种技术上中立、影响却又深远的传播介质,我们应该慎重使用并合理规范,才能将之向着健康有利的方向引导,充分发挥其为善服务的一面,努力抑制其为恶服务的那一面。而这些,单纯依靠博客主体的内在自律是远远不能实现的,还必须辅助外在制约力,即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阐释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⒈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阐释为博客的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有关博客的法律、法规尚未正式出台,但是,一些试行性的公约和条款已经拟定并投入使用,正在指导和规范着博客行为。如中国互联网协会起草的《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该公约对博客的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提出了详尽细致的要求和规定,对各自的责任和权利进行了划分。此外,中国互联网协会还起草了《文明博客倡议书》,用来规范和管理博客网站的留言。
其他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阐释也有囊括和适用于博客的部分。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博客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信息服务着一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还可以从其他法律中找到可供博客监管借鉴和引用的条款:如博客到底是采用匿名制还是实名制会更有利于其发展的争议,可以从《居民身份证法》的“视读和机读”机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注册制度协议”中寻求启示;在处理博客侵权案件和博客纠纷事件时,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也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如《合同法》中的“要约制度”和“归责原则”的规定、《著作权法》中相关用词的定义、权利人的划分以及权限的规定等。
⒉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和规范为博客的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博客监管和互联网一样,需要的是一套综合的管理体系,要求各政府主管部门之间通力配合、齐抓共管。信息产业部是互联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的管理工作及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信息产业部2000年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对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做了详尽细致的划分和规定,该规定也同样适合于博客管理。
公安机关是另一个协助博客监管工作的相关部门。它依法打击各种网络犯罪活动、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维护网络秩序,负责对其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公安机关通过设立“网络警察”这一管理机制,运用关键字词进行搜索,当发现不良信息或违法信息时及时删除,情节严重的将对其IP进行封堵,以此来及时受理网上举报和求助,服务网民,威慑网上犯罪。此外,公安机关还对网吧进行监督和审查,在网吧落实实名登记、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信息留存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同时每两三年对网吧管理人员进行技术、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提升其管理工作的能力,减少因无知和疏漏而造成的工作失误。
总之,对博客的规范与监管工作要从自律与他律两个层面上共同努力,自律是根本,是核心;他律是保障,是重点。只有在自律和他律同时运作和启动的情况下,博客传播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趋利避害、健康发展。
注释:
①方兴东:《互联网最新趋势和博客(blog)浪潮》,http://tech.blogchina.cn
②《博客侵权——自由之花结出的苦涩之果》,曾丽清,《今传媒》,2006年8月
③《博客世界:如何有效自律》,赵莉,《青年记者》,2006年第16期
④《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美]沃纳·赛弗林 / 小詹姆斯·坦卡德 著,华夏出版社,第四版
(该篇论文为赵雅文教授主持的2006年度天津市“十一五”社科研究规划课题[项目编号为TJXC06-005]的部分成果;作者系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