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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卢梭分别在逻辑意义、历史意义和法律意义上提出了自然状态理论。逻辑意义的自然状态是论证契约社会正当性的理论前提;历史意义的自然状态构成了批判一切现存政治制度的经验性基础;法律意义的自然状态既为推翻阶级压迫的暴力革命进行辩护,也为实现理想的契约社会提供了实践路径。与此相关,在卢梭的理论中存在两条达到社会契约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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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意义的自然状态主要分为“原始状态”和“青春时期”两个主要的且较为稳定的阶段。从这两个阶段来看,第一阶段即原始状态是卢梭所言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然状态,自然人是孤独、愚昧、自由的,人们没有家庭和任何社会性联系,因此也没有作为交往工具的语言,在一定程度上是等同于非社会性的动物的。第二个阶段即人类的“青春时期”可以视为第一阶段“自然状态”的延续,它是建立现实社会契约的必要过程,但它又不同于“自然人”所处的原始状态,而是一种新的“社会”状态或“准”社会状态,因为此时家庭和私有财产已经出现,人类存在着较为固定的社会关系,它处于原始状态与文明状态之间,是人类的“青春时期”。卢梭对第二阶段的真实性给予了较为充分的肯定,认为它类似于美洲的部落民族所处的状态。从历史的角度看,卢梭把早期人类社会的发展演进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即从原始状态、青春时期到政治社会或国家, 这与同时代其他自然法学家的“自然状态-政治社会”的两分法颇为不同。卢梭除了从肯定的角度即逻辑意义的自然状态来论证契约社会或共和国的正当性之外,还从否定的角度即历史意义的自然状态来对现存国家进行批判。也就是说,卢梭认为从自然状态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现存国家都是不正义的,这是他闡述自然状态历史属性的一个重要原因,下文在分析从自然状态到社会契约的两条逻辑线索时将对此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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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逻辑线索包括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脉络和共和国的应然性论证两个部分。自然状态中的人们通过政治契约建立国家以及国家的最终解体构成了这一线索的历史发展过程,而国家解体之后所形成的法律意义上的自然状态又为建立理想的共和国提供了社会历史条件。卢梭否定了这一历史进程的正义性,他认为,从原始状态到政治社会乃至国家解体的历史发展过程,表面上是人类由野蛮到文明的演进,实质上是人类走向堕落的过程。卢梭一直对文明社会以及人类理性持一种批判态度。文明人不自由,因为人类理性的发展创造了外在于人但又凌驾于人的物的世界和复杂的社会关系,并使人成为这些人造之物的奴隶,这与卢梭所主张的“积极自由”存在着密切关系。不过,卢梭并未对理性以及人类社会的前景感到绝望。在他看来,在文明状态(或社会状态)下实现自由仍具有可能性,理性的发展使野蛮人丧失了自由,而文明人最终仍需要依赖理性重获自由,重获的“自由”即是取代“自然的自由”而在共和国中得以实现的“道德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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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自由”和“理性”之外,卢梭的“自然法”观念也明显有别于其他启蒙思想家,同时也是容易被人们忽视的一个理论特征。对于卢梭的理论来说,“契约社会”这一理想的政治社会不是自然的,正如他在《日内瓦手稿》中所说的,没有自然而然的普遍人类社会[7](P189-198),理想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政治社会必然依赖理性的建构。我们由此也可以得出卢梭政治理论中的一个潜在命题:自然法既不是形成国家的动力,也不是由“自然状态”导向“公民社会”的法。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均认为,自然法一般包含着两部分内容:首先是自然人也就是理性人在自然状态中的行为法则和规律;另一部分内容则体现了人们组建政治社会和国家的必然要求。显然,卢梭没有遵循这一传统,因为这一传统中的自然法具有正当性和应然性的特征。卢梭不认为自然法是形成“国家”这一被其所批判的政治实体的动力,现实中不平等的政治社会不是自然法的结果,非正义的“政治契约”是基于人的自我完善能力以及财产私有制而形成的。自然法同样不会促使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从而组建理想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和社会契约依赖于一种“人为法”——这种“人为法”就是卢梭用来建构那种通过“公意”体现公民自由和利益的共和国的理性原则。卢梭自然法的主要内容所涉及的是“自我保存”以及人的自然情感,它们只是促使自然状态中的人类保持在该状态中的法则和力量,他认为这种原始状态应该是非常稳定的,只有某些重大的偶然事件才能使其发生改变。由自然状态过渡到公民社会,人们获得了自然法的等价物,“自我保存”为“共和国”的法律以及人们所获得的其他更大的保护自身的力量所取代,“自然的情感”则转变为具有极强伦理意义的“公民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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