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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儒家、墨家、法家是在法律思想方面影响较大的三个学派,他们对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关键词 春秋战国 百家争鸣 儒家 墨家 法家
作者简介:魏娜,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01-02
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是我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这个时期是我国古代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时期,也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大变革时期。在这个大变革的社会环境中,在思想文化方面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学派和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法律思想也在这一时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一、“百家争鸣”形成的历史条件
(一)经济条件
铁制工具的广泛使用将社会生产力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左传》记载:“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铁鼓,以铸刑鼎。”铁制工具普遍使用的同时,牛耕逐步推广,这就为以一家一戶为单位的小生产和以个体经营为特色的小农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而“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正是封建统治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新的封建生产关系就是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逐步产生的。
(二)政治条件
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阶级结构和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在原来的奴隶主与奴隶这两大对立的阶级以外,又出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农奴、农民以及手工业者和商人。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激烈而复杂。接连不断的奴隶与平民的起义撼动了奴隶制度的基础,推动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
(三)文化条件
春秋战国时期剧烈的社会变革必然要反映到人们的思想上。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情况的变动,原来的“学在官府”、贵族垄断文化的局面被打破,出现了“天子失学,学在四夷”(《左传·昭公十七年》)的新格局。当时列国竞争激烈,各诸侯国的统治集团深感招揽人才的迫切性。
在各家中,在法律思想方面影响最大的当属儒、墨、道、法四家。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仅讨论儒、墨、法三家的法律思想。
二、儒家的法律思想
汉代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旨》将孔子创立的学派称作“儒家”。孔子创造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理论体系。下面着重论述儒家思想代表人物孔子的法律思想。
孔子以“仁”、“礼”为核心的法律观:
(一)礼治
“礼”这个字,最早见于《尚书·皋陶谟》:“天叙有典……天秩有礼”。“礼治”是统治者按照“礼”所规范的社会等级秩序和封建人伦关系来治理国家。在春秋末期这种“礼崩乐坏”的时期,孔子提出“为国以礼”,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如何恢复和实行西周的“礼”,孔子认为必须“正名”、“行仁”。
首先是“正名”,即摆正“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政治秩序。有一次弟子子路问他:“卫君侍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孔子所谓的“正”卫国君臣父子之“名”,无非是叫他们像伯夷、叔齐、泰伯等古代贤人那样“礼让为国”。
其次是“行仁”。“行仁”是实行“礼治”的思想基础。孔子认为“礼崩乐坏”的原因,在于人们缺乏宽厚仁爱之心。他以“爱人”释仁,并进而将“爱人”解释为“泛爱众”(《学而》),“爱人”的“人”泛指一切自然人。
(二)德治
“德治”即以德服人,以德治理国家。从仁爱思想出发,孔子极力提倡“德治”,反对“折民惟刑”,认为统治者只有“为政以德”,人民群众才会心悦诚服地接受他的统治。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当然,孔子在强调“礼治”与“德治”的同时,对刑罚的作用也并非忽视不提,只是在德与刑的关系上,更强调以“德”为主,表现如下:
首先是“先教后刑”。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他认为,“导政齐刑”的办法最多只能暂时的禁人为非,但却不能使人民懂得犯罪是可耻的,只有“导德齐礼”,才能使老百姓“有耻且格”,自觉地不去犯罪。
其次是宽猛相济。史载,孔子在上任鲁国大司寇后不久就以六项罪名杀了当时与他齐名的名士少正卯,此即为“猛以济宽”的经典事例。
再次是以德去刑。孔子说:“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论语·子路》)。意思是实行“德化”、“礼教”虽然短期难以奏效,但时间久了,就会克服残暴,免除刑杀。
最后是“政得其民”。春秋时代的民本思想的发展是仁学产生的思想土壤。而孔子的仁学,从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角度而言,也体现了他保民、重民的思想。
(三)人治
“哀公问政。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礼记·中庸》)。
“为政在人”的“人”,不是普通人,也不是时君世主,而是那些“仁以为己任”(《泰伯》)的“仁人”、“贤人”。孔子“为政在人”的主张,含有改良君主主义的善良愿望。
“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孔子法律思想中三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秦汉以后随着儒家学说定于一统,孔子所提倡的“为国以礼”、“德主刑辅”和“宽猛相济”等观点,长期在法律思想领域处于支配地位,对后世影响甚大。
三、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兴起及和儒家的对峙,在春秋战国之交的思想领域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严格地说,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只有到墨家登上历史舞台并与儒家并列“显学”才正式拉开帷幕。 (一)墨子的法律观
1.“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子法律观的根本原则
墨子把战国时代社会上一切祸乱的根源,都归于人们“不相爱”。墨子说:“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墨子·兼爱中》)。只要人人彼此相爱,都能做到“兼相爱、交相利”,那么天下祸乱怨恨就都不会发生了。
墨子的“兼相爱”是以“交相利”为基础的。他认为,“爱人”就是“利人”,“兼相爱”就是“交相利”。
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的主张,集中反映出小生产者互助互利的要求和建立人人相爱的理想社会的愿望。
2.“以天为法”的自然法思想
墨子说:“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墨子·法仪》)。墨子把他的“兼相爱、交相利”说成是“天志”,并以它作为测定是非善恶的客观依据,衡量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
(二)“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墨子设想古代有过没有国家和法律的时代,那时天下的人“一人一义十人十义”(《墨子·尚同下》)。在这样混乱的情况下,上天要想使人们对于事理的看法一致,于是就选择最贤的人立为天子。天子之下,依次为三公、诸侯、卿大夫、乡长等来帮助治理国家,然后由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墨子·尚同上》),这就意味着国家和法律产生了。
在春秋战国的主要学派当中,只有墨子代表着劳动人民的要求并且提出了系统的学说。也正是因为墨翟思想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和反对贵族专政的强烈批判精神,所以在秦汉以后被封建统治阶级打入“冷宫”,几成“绝唱”。
四、法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在社会大变革的特殊历史条件下诞生的,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政治性、实践性极强的学术派别。下面详细介绍一下管仲这位法家主要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
(一)“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重礼思想是西周以来的传统思想,而生在春秋初期的管仲没有摆脱这种传统思想的束缚。管仲相桓公建立霸业的过程中,打的旗号就是“尊王攘夷”,维护周礼。他反对空谈礼义法度,把发展生产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放在更重要的地位,因此明确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著名论点。这种观点不仅是管仲思想的精华所在,也是当时在齐国进行一系列改革的思想基础。
(二)“修旧法”与“令顺民心”
管仲认为改革必须着眼于争取民心,“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管子·牧民》)。管仲在齐国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通货积财”,兴渔盐之利。齐国东临大海,矿产丰富。管仲利用这种有利条件,大兴渔盐和铸铁之利。他设置盐官和铁官,以管理盐铁业,并采取渔盐出口不纳税的政策以鼓励渔盐贸易。
其次是“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在农业方面,他改革了赋税制度,采取“相地而衰征”的办法。即按照土地的好坏,分等征税,以使劳动者能够温饱而不致离乡背井。
再次是“作内政以寄军令”。管仲把居民按士、农、工、商划定住处,用户籍法严格控制,四民分居定业,不准随便迁徙、杂处和转业。这样做,可以加强统治者对人民的控制。
管仲是春秋时期的法家早期代表人物。他重视礼治的主张得到儒家的称赞;而他提倡改革、奖励耕织、富国强兵和重法的思想则为法家所继承。
法家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在古老的贵族制度的废墟上,构筑了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治,其历史功绩功不可没。
五、儒墨法三家思想的历史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是中国古代的一次的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这次运动在政治上逐步地突破了宗法“礼治”的樊篱,从对“礼”的“损益”到对“礼”的否定,形成了以要求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为特征的法治思想。
直到秦、汉之际与前汉第五代武帝“罢黜百家,表章六经”以前,百家之学都十分发达,所以这时期可称之为“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也即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黄金时代”。在“百家争鸣”的过程中,各家既相互批判对立,也相互吸收影响,对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
注释:
豍左传·昭公十七年.
豎论语·子路.
豏论语·学而.
豐论语·为政.
豑礼记·中庸.
豒豓墨子·兼愛中.
豔墨子·法仪.
豖墨子·尚同上.
豗墨子·尚同下.
豘管子·牧民.
豙国语·齐语.
参考文献:
[1]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编译局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梁凤荣.中国法律思想史.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
[3]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6]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1卷).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
关键词 春秋战国 百家争鸣 儒家 墨家 法家
作者简介:魏娜,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01-02
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是我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这个时期是我国古代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时期,也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大变革时期。在这个大变革的社会环境中,在思想文化方面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学派和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法律思想也在这一时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一、“百家争鸣”形成的历史条件
(一)经济条件
铁制工具的广泛使用将社会生产力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左传》记载:“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铁鼓,以铸刑鼎。”铁制工具普遍使用的同时,牛耕逐步推广,这就为以一家一戶为单位的小生产和以个体经营为特色的小农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而“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正是封建统治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新的封建生产关系就是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逐步产生的。
(二)政治条件
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阶级结构和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在原来的奴隶主与奴隶这两大对立的阶级以外,又出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农奴、农民以及手工业者和商人。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激烈而复杂。接连不断的奴隶与平民的起义撼动了奴隶制度的基础,推动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
(三)文化条件
春秋战国时期剧烈的社会变革必然要反映到人们的思想上。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情况的变动,原来的“学在官府”、贵族垄断文化的局面被打破,出现了“天子失学,学在四夷”(《左传·昭公十七年》)的新格局。当时列国竞争激烈,各诸侯国的统治集团深感招揽人才的迫切性。
在各家中,在法律思想方面影响最大的当属儒、墨、道、法四家。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仅讨论儒、墨、法三家的法律思想。
二、儒家的法律思想
汉代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旨》将孔子创立的学派称作“儒家”。孔子创造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理论体系。下面着重论述儒家思想代表人物孔子的法律思想。
孔子以“仁”、“礼”为核心的法律观:
(一)礼治
“礼”这个字,最早见于《尚书·皋陶谟》:“天叙有典……天秩有礼”。“礼治”是统治者按照“礼”所规范的社会等级秩序和封建人伦关系来治理国家。在春秋末期这种“礼崩乐坏”的时期,孔子提出“为国以礼”,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如何恢复和实行西周的“礼”,孔子认为必须“正名”、“行仁”。
首先是“正名”,即摆正“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政治秩序。有一次弟子子路问他:“卫君侍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孔子所谓的“正”卫国君臣父子之“名”,无非是叫他们像伯夷、叔齐、泰伯等古代贤人那样“礼让为国”。
其次是“行仁”。“行仁”是实行“礼治”的思想基础。孔子认为“礼崩乐坏”的原因,在于人们缺乏宽厚仁爱之心。他以“爱人”释仁,并进而将“爱人”解释为“泛爱众”(《学而》),“爱人”的“人”泛指一切自然人。
(二)德治
“德治”即以德服人,以德治理国家。从仁爱思想出发,孔子极力提倡“德治”,反对“折民惟刑”,认为统治者只有“为政以德”,人民群众才会心悦诚服地接受他的统治。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当然,孔子在强调“礼治”与“德治”的同时,对刑罚的作用也并非忽视不提,只是在德与刑的关系上,更强调以“德”为主,表现如下:
首先是“先教后刑”。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他认为,“导政齐刑”的办法最多只能暂时的禁人为非,但却不能使人民懂得犯罪是可耻的,只有“导德齐礼”,才能使老百姓“有耻且格”,自觉地不去犯罪。
其次是宽猛相济。史载,孔子在上任鲁国大司寇后不久就以六项罪名杀了当时与他齐名的名士少正卯,此即为“猛以济宽”的经典事例。
再次是以德去刑。孔子说:“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论语·子路》)。意思是实行“德化”、“礼教”虽然短期难以奏效,但时间久了,就会克服残暴,免除刑杀。
最后是“政得其民”。春秋时代的民本思想的发展是仁学产生的思想土壤。而孔子的仁学,从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角度而言,也体现了他保民、重民的思想。
(三)人治
“哀公问政。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礼记·中庸》)。
“为政在人”的“人”,不是普通人,也不是时君世主,而是那些“仁以为己任”(《泰伯》)的“仁人”、“贤人”。孔子“为政在人”的主张,含有改良君主主义的善良愿望。
“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孔子法律思想中三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秦汉以后随着儒家学说定于一统,孔子所提倡的“为国以礼”、“德主刑辅”和“宽猛相济”等观点,长期在法律思想领域处于支配地位,对后世影响甚大。
三、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兴起及和儒家的对峙,在春秋战国之交的思想领域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严格地说,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只有到墨家登上历史舞台并与儒家并列“显学”才正式拉开帷幕。 (一)墨子的法律观
1.“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子法律观的根本原则
墨子把战国时代社会上一切祸乱的根源,都归于人们“不相爱”。墨子说:“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墨子·兼爱中》)。只要人人彼此相爱,都能做到“兼相爱、交相利”,那么天下祸乱怨恨就都不会发生了。
墨子的“兼相爱”是以“交相利”为基础的。他认为,“爱人”就是“利人”,“兼相爱”就是“交相利”。
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的主张,集中反映出小生产者互助互利的要求和建立人人相爱的理想社会的愿望。
2.“以天为法”的自然法思想
墨子说:“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墨子·法仪》)。墨子把他的“兼相爱、交相利”说成是“天志”,并以它作为测定是非善恶的客观依据,衡量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
(二)“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墨子设想古代有过没有国家和法律的时代,那时天下的人“一人一义十人十义”(《墨子·尚同下》)。在这样混乱的情况下,上天要想使人们对于事理的看法一致,于是就选择最贤的人立为天子。天子之下,依次为三公、诸侯、卿大夫、乡长等来帮助治理国家,然后由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墨子·尚同上》),这就意味着国家和法律产生了。
在春秋战国的主要学派当中,只有墨子代表着劳动人民的要求并且提出了系统的学说。也正是因为墨翟思想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和反对贵族专政的强烈批判精神,所以在秦汉以后被封建统治阶级打入“冷宫”,几成“绝唱”。
四、法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在社会大变革的特殊历史条件下诞生的,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政治性、实践性极强的学术派别。下面详细介绍一下管仲这位法家主要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
(一)“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重礼思想是西周以来的传统思想,而生在春秋初期的管仲没有摆脱这种传统思想的束缚。管仲相桓公建立霸业的过程中,打的旗号就是“尊王攘夷”,维护周礼。他反对空谈礼义法度,把发展生产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放在更重要的地位,因此明确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著名论点。这种观点不仅是管仲思想的精华所在,也是当时在齐国进行一系列改革的思想基础。
(二)“修旧法”与“令顺民心”
管仲认为改革必须着眼于争取民心,“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管子·牧民》)。管仲在齐国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通货积财”,兴渔盐之利。齐国东临大海,矿产丰富。管仲利用这种有利条件,大兴渔盐和铸铁之利。他设置盐官和铁官,以管理盐铁业,并采取渔盐出口不纳税的政策以鼓励渔盐贸易。
其次是“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在农业方面,他改革了赋税制度,采取“相地而衰征”的办法。即按照土地的好坏,分等征税,以使劳动者能够温饱而不致离乡背井。
再次是“作内政以寄军令”。管仲把居民按士、农、工、商划定住处,用户籍法严格控制,四民分居定业,不准随便迁徙、杂处和转业。这样做,可以加强统治者对人民的控制。
管仲是春秋时期的法家早期代表人物。他重视礼治的主张得到儒家的称赞;而他提倡改革、奖励耕织、富国强兵和重法的思想则为法家所继承。
法家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在古老的贵族制度的废墟上,构筑了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治,其历史功绩功不可没。
五、儒墨法三家思想的历史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是中国古代的一次的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这次运动在政治上逐步地突破了宗法“礼治”的樊篱,从对“礼”的“损益”到对“礼”的否定,形成了以要求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为特征的法治思想。
直到秦、汉之际与前汉第五代武帝“罢黜百家,表章六经”以前,百家之学都十分发达,所以这时期可称之为“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也即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黄金时代”。在“百家争鸣”的过程中,各家既相互批判对立,也相互吸收影响,对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
注释:
豍左传·昭公十七年.
豎论语·子路.
豏论语·学而.
豐论语·为政.
豑礼记·中庸.
豒豓墨子·兼愛中.
豔墨子·法仪.
豖墨子·尚同上.
豗墨子·尚同下.
豘管子·牧民.
豙国语·齐语.
参考文献:
[1]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编译局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梁凤荣.中国法律思想史.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
[3]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6]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1卷).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