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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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国数学家韦达(F. Vieta,1540—1603)第一次有意识地使用系统的代数字母与符号,以辅音字母表示已知量,元音字母表示未知量,推进了方程论的发展,使代数成为一般类型的形式和方程的学问,因其抽象而应用更为广泛,被称为“代数符号之父”。在研究一元二次方程的解法时,他发现了一元二次方程的根与系数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也就是我们学习的“韦达定理”。有趣的是,韦达在16世纪就发现了这个定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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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国数学家韦达(F. Vieta,1540—1603)第一次有意识地使用系统的代数字母与符号,以辅音字母表示已知量,元音字母表示未知量,推进了方程论的发展,使代数成为一般类型的形式和方程的学问,因其抽象而应用更为广泛,被称为“代数符号之父”。在研究一元二次方程的解法时,他发现了一元二次方程的根与系数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也就是我们学习的“韦达定理”。有趣的是,韦达在16世纪就发现了这个定理,证明这个定理要依靠代数基本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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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剪纸,又称刻纸、剪花等,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创造的一种乡土艺术。剪纸有多种手法,使用剪刀的叫剪纸,使用刻刀的叫刻纸,用手撕的叫撕纸,但统称剪纸。剪纸起源于中国,历史悠久。早在商代,中国先民就通过镂空雕刻的技法在一些薄片材料上制作工艺品,用以美化生活,表达情感。至南北朝时期,剪纸已相当精熟,《木兰辞》中就写道: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减少内部人代理成本、保护公司利益具有积极意义。按照公司法的法理,对于公司的内部争议,原则上由公司机关处理,股东派生诉讼只是作为公司内部救济失灵而设置的措施。为了平衡好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被告和公司三方博弈主体的利益关系,我国公司法设置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对于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制度设计囿于缺乏具体的裁判规则,并不能在防止公司利益受损和保护公司机关自治之间找到最优解。在
本研究通过采用多种研究方法来对小班教师进行调查,通过对教师对绘本教学的认识、教师运用绘本教学的多个方面的现状来进行调查,分析和整理了小班绘本教学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加强对教师绘本运用的指导、加强对绘本知识的学习、提高绘本教学设计的能力、善于向优秀同行学习,提高运用绘本教学的能力的建议,来促进绘本教学的发展。
“双减”政策对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构建教育良好生态具有重要意义。教师作为新政策落地的直接践行者,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工作压力增大、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要求提高及如何有效应对家长状态转变等新的挑战。所以,教师切实做好调节自身情绪心态、提高课堂质量和效率、提升综合能力以及密切与家长的联系,有益于助力“双减”政策更好实施。
借助数字教材的笔记功能,融合丰富的教学资源,在授课过程中随时取用,让教学环节更加灵活。学生通过生活化的笔记,在数字教材中进行归档、流转,在真实的情境中使用英语,有效提高了英语语用能力。同时,过程性笔记长期积累,可以形成学生的英语学习档案,记录学生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英语能力发展的进步情况。
<正>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普及,整个社会的建设与发展都与信息技术越来越息息相关。我们学校2014年成为上海市数字教材试点学校,2015年9月与第三方公司开展全方位的合作探究,开始了信息技术下的课堂改革实验,为教师搭建优质教学平台,引导教师积极制作完善自己的教学设计与课件,优化课堂教学。2018年4月,校长提出"赋予信息科技灵动的教学生命"的教学理念,将信息技术在本校教学实践中的运用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
以数字教材为载体的多种信息技术融合运用的教学模式有效促进了学生综合能力的发展,为培养学生学科核心素养带来了更加行之有效的新路径。针对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培养并不应该仅仅存在于教学过程的某一个阶段,而是应该贯穿始终。本文以初中英语教学为例,探究数字教材与信息技术融合应用对于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培养的作用。
随着新课改的不断推进,素质教育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加强小学生全面综合发展已成为广大一线教师的共识。古诗作为我国传统优秀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小学语文课程中教师需要重点教授的知识内容。古诗具有言简意赅的特点,短短数句就能表达出诗人的情感,且多蕴含丰富的道理,意味深长。古诗教学对小学生的文学素养和语言运用方面有着深远影响。本文基于教学实践,以小学语文古诗教学价值为切入,从创设适宜情境、立足翻转课堂等角度探讨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线上、线下教学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得到快速发展。混合式教学能有效解决传统小学英语教学中学生被动接受知识、教学内容单一等问题,兼顾传统教学与线上教学的优点,满足师生的多元化需求。近年来,数字教材平台以其容量大、交互性强等特点,成为支持小学英语混合式教学开展的重要资源。基于此,文章对数字教材平台、混合式教学、教学策略等概念进行了界定,梳理了数字教材平台与小学英语混合式教学策略的相关
由于现行《公司法》第71条所规定的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的同意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一二审稿都已将其删除。追根溯源,我国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的限制模式主要是立法移植的产物。由于多重移植,加之立法技术粗糙,1993年《公司法》的相关制度便存在诸多问题,而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相关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反而进一步加重,且偏离了正确的方向。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认识到同意权的行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