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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曲式学可以说是音乐学里较古老的学科,但遗憾的是其中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长期存在,一直未引起学界重视,并来得以改进完善,如乐段与主题的定义缺陷,曲式中大乐句与小乐句的事实存在与合理划分,曲式名称欠规范等,都极有必要加以修正,以促进学科严谨与完善。
关键词:乐段;主题;曲式名称
一、乐段与主题
“乐段”是曲式学之核心概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现有曲式学理论对乐段这一概念的定义似过于粗略含糊,表述不够清晰。杨儒怀先生指出:“在音乐技术理论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加到乐段原始概念之中的许多多余的或不属于它的东西,掩盖了它的本质,使它承担了许多不应该由它承担的‘任务’,以致最后可能导致它本身存在的否定或变成难以捉摸的代名词。”[1]问题有两点,一是乐段与呈示型乐段定义相像,而呈示型乐段仅仅是乐段中的一种类型,另有展开型乐段、过渡性乐段及结束型乐段并不符合此乐段定义。二是“乐段”也往往会与“主题”概念的定义有部分重合,凡乐段定义都包括“表达了完整或相对完整的乐思”这个陈述,这只与呈示型乐段吻合,而展开型、过渡型与收缩型乐段皆不合此述。再者,此述表达的是乐段所承载的内容,更符合主题的定义,而事实上主题的定义也确同样包括此述。因此,当把此多余之陈述从乐段定义中去除为宜。
乐段是音乐内容的载体。以往乐段定义中之“乐思”概念属于音乐内容范畴,指由形式所引发的审美主体的思想认识,尽管音乐可以一定程度地表达思想,其本质是感性事物而非理性认识,音乐主要是传递情绪情感的,因此将“乐思”改称为情思似更恰当。
主题与乐思一样,同是精神范畴,都属于与形式相对的内容概念,主题是音乐作品(段落)中最主要的乐思,即音乐的核心部分。只有呈示型乐段,且在乐曲开始(引子之后)或再现部分才表达完整的乐思或者主题,而展开型和过渡型及结束型乐段都不能表达完整的乐思或主题。
有教材中段与部概念使用混乱,乐部是高于乐段一个层级的曲式概念,至少也是大小等同于乐段,两者不应混淆,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逻辑混乱。
二、大乐句与小乐句的合理区分
在讨论复乐段的乐句划分中,会遇到到大小乐句的问题,即一个复乐段是由两大句构成,而这两大句又各是由两小句构成。像这种大句包含小句的现象并非只有复乐段中才有,在复乐段之外的其他乐段中也时常会出现,因曲式学理论上的粗略或不够精细完善,并没有明确提出大小乐句的概念,这就造成了一个乐段究竟是两句或是四句的矛盾与尴尬,但如果明确设定大小乐句的概念将两者加以区分,此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例如,小提琴协奏曲《梁山伯与祝英台》的主题乐段看似是由不对称的三乐句构成,其实是四小乐句构成。其中第三乐句是一大句,它由两小句加两个十六分音符的连接而构成。
下图第一行為两小乐句,两小结一句,第二行前两小节一小乐句加后三小节一小乐句的一大句。第二小节最后两个十六分音符是连接或过渡,将两小乐句连接成一大乐句。
三、曲式名称欠规范
“乐段”与“乐部”概念混用,导致曲式名称混乱,让人无所适从。比如高为杰、陈丹布著《曲式分析基础教程》中不使用“单三部曲式”这一传统曲式名称,代之以“三段曲式”[2],其实严格讲这两者是有区分的,乐部是段的上一层级,是个比乐段范围大一级的概念,单三部曲式就是至少包含三个乐段,也可能有四个以上乐段,若再叫“三段曲式”就显然不合适。例如,将舒伯特《音乐的瞬间》归为“三段曲式”。实际该曲是四段体,其中部有两个乐段,正式名称当叫“单三部曲式”。
参考文献:
[1]杨儒怀.音乐的分析与创作(修订版)(上册)[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8.
[2]高为杰,陈丹布.曲式分析基础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关键词:乐段;主题;曲式名称
一、乐段与主题
“乐段”是曲式学之核心概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现有曲式学理论对乐段这一概念的定义似过于粗略含糊,表述不够清晰。杨儒怀先生指出:“在音乐技术理论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加到乐段原始概念之中的许多多余的或不属于它的东西,掩盖了它的本质,使它承担了许多不应该由它承担的‘任务’,以致最后可能导致它本身存在的否定或变成难以捉摸的代名词。”[1]问题有两点,一是乐段与呈示型乐段定义相像,而呈示型乐段仅仅是乐段中的一种类型,另有展开型乐段、过渡性乐段及结束型乐段并不符合此乐段定义。二是“乐段”也往往会与“主题”概念的定义有部分重合,凡乐段定义都包括“表达了完整或相对完整的乐思”这个陈述,这只与呈示型乐段吻合,而展开型、过渡型与收缩型乐段皆不合此述。再者,此述表达的是乐段所承载的内容,更符合主题的定义,而事实上主题的定义也确同样包括此述。因此,当把此多余之陈述从乐段定义中去除为宜。
乐段是音乐内容的载体。以往乐段定义中之“乐思”概念属于音乐内容范畴,指由形式所引发的审美主体的思想认识,尽管音乐可以一定程度地表达思想,其本质是感性事物而非理性认识,音乐主要是传递情绪情感的,因此将“乐思”改称为情思似更恰当。
主题与乐思一样,同是精神范畴,都属于与形式相对的内容概念,主题是音乐作品(段落)中最主要的乐思,即音乐的核心部分。只有呈示型乐段,且在乐曲开始(引子之后)或再现部分才表达完整的乐思或者主题,而展开型和过渡型及结束型乐段都不能表达完整的乐思或主题。
有教材中段与部概念使用混乱,乐部是高于乐段一个层级的曲式概念,至少也是大小等同于乐段,两者不应混淆,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逻辑混乱。
二、大乐句与小乐句的合理区分
在讨论复乐段的乐句划分中,会遇到到大小乐句的问题,即一个复乐段是由两大句构成,而这两大句又各是由两小句构成。像这种大句包含小句的现象并非只有复乐段中才有,在复乐段之外的其他乐段中也时常会出现,因曲式学理论上的粗略或不够精细完善,并没有明确提出大小乐句的概念,这就造成了一个乐段究竟是两句或是四句的矛盾与尴尬,但如果明确设定大小乐句的概念将两者加以区分,此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例如,小提琴协奏曲《梁山伯与祝英台》的主题乐段看似是由不对称的三乐句构成,其实是四小乐句构成。其中第三乐句是一大句,它由两小句加两个十六分音符的连接而构成。
下图第一行為两小乐句,两小结一句,第二行前两小节一小乐句加后三小节一小乐句的一大句。第二小节最后两个十六分音符是连接或过渡,将两小乐句连接成一大乐句。
三、曲式名称欠规范
“乐段”与“乐部”概念混用,导致曲式名称混乱,让人无所适从。比如高为杰、陈丹布著《曲式分析基础教程》中不使用“单三部曲式”这一传统曲式名称,代之以“三段曲式”[2],其实严格讲这两者是有区分的,乐部是段的上一层级,是个比乐段范围大一级的概念,单三部曲式就是至少包含三个乐段,也可能有四个以上乐段,若再叫“三段曲式”就显然不合适。例如,将舒伯特《音乐的瞬间》归为“三段曲式”。实际该曲是四段体,其中部有两个乐段,正式名称当叫“单三部曲式”。
参考文献:
[1]杨儒怀.音乐的分析与创作(修订版)(上册)[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8.
[2]高为杰,陈丹布.曲式分析基础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