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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出台了《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就某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制定规章性文件,这是第一次。《意见》的出台是总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拓展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深化海西效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海西”崛起,意义重大
福建地处我国东南沿海,与台湾隔海相望。闽台之间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缘相承、商缘相连。福建在对台工作中具有独特优势,在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作用。2004年初,福建省委、省政府立足福建的区位优势,提出了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构想。这一战略构想得到了中央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要“支持海峡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两岸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2006年3月,发展“海峡西岸”经济正式载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这表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已经从地方的发展战略上升为中央的战略部署,成为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全国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发展海峡西岸经济的战略决策。国家有关部委和金融机构采取一系列实质性政策措施和具体步骤,增加要素投入,积极参与海西建设。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分别与福建签订合作协议,商务部、国台办等部门主要领导带领调研组来闽,研究支持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有关问题。今年,海关总署、科技部等出台了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的意见。在建设“海西”的热潮中,海外华人华侨、台港澳同胞、国际友人、闽籍乡亲、各地闽商积极呼应。周边地区主动融入,“海西”效应正日益扩大。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对于完善全国区域发展布局、加快东部发展、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重大意义,也将进一步显现。
二、立足工商职能,促进“海西”发展
“海西”发展,工商不可或缺。工商部门作为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重要职能部门,坚守市场准入关。处于经济发展的第一线,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上有广阔的作为空间。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促进海峡西岸经济良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发挥福建对台工作前沿的作用,是工商部门的重大使命。
国家工商总局一直十分关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从“海西”发展列入国家战略部署后,国家工商总局领导就将服务和促进“海西”建设,作为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来抓。最近,周伯华局长在听取福建省工商局工作汇报时强调,“海西”建设事关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央的战略部署。我们要认真贯彻党中央作出的发展海峡西岸经济的战略决策,充分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推进改革,在可能的情况下给福建更大的政策倾斜,国家工商总局与福建省工商局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抓紧研究政策措施。根据这一精神。省工商局立即组织起草《意见》,于去年11月8日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审议批准,作为总局正式文件印发全国工商系统。
三、优惠政策。倾注全力
《意见》共26条,包括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市场准入、闽台贸易合作、商标战略、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信息化建设、干部培训、协作机制六个方面。《意见》立足工商,坚持先行先试,大胆突破,对海峡西岸经济区给予了极大的政策倾斜。
(一)突出准入。工商部门处于市场主体准人关,而市场主体准人的门槛,直接关系企业的发展、经济的活跃。《意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福建为先行试验区,尽力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改革现行登记工作机制,拓宽服务渠道,营造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1、突破无行业类别企业名称的核准条件。《意见》第3条规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此条突破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的受理条件从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降到5000万元、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降到3个以上大类,大大放宽了福建企业的名称登记条件。有利于企业经营行业放开搞活,实施多种经营,壮大综合性企业数量,也有利于保护跨行业经营大型企业的字号权,促进福建企业上规模、上层次。
2、突破组建企业集团的核准条件。《意见》第4条规定:“凡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这一规定将组建企业集团的条件从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降到3000万元,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亿元降到5000万元人民币,在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有较大的突破,有利于福建加快发展大企业、大集团,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3、突破分级登记权限,实施就近登记。《意见》第1条规定:“将福建省工商局作为试点单位,开放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权行使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受理权。”目前企业名称核准实行的是分级登记制,对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企业必须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授权地方工商局行使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受理权,方便福建企业在本地就近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有利于提高福建企业申请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丁作效率和成功率。《意见》第2条规定:“放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授权条件,加大对台资企业相对集中的福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工作力度。”增加福建有权办理外资企业注册登记的县(市)工商局,更方便外资企业就近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事务。《意见》第5条允许福建工商部门委托工商所办理登记注册的范围从个体_丁商户扩大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服务窗口从省、市、县三级局延伸到工商所,有助于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大大方便群众就近申办,促进海峡西岸个私经济的发展,
4、突破传统登记方式,实施网上登记。《意见》第2条规定支持福建工商部门全面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开展“电子签章”试点工作,是企业注册登记工作方式的重要变革,将促进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向网络化、电子化、无纸化转变。企业通过网络申办相关注册登记事务,将大大减少企业往返办理手续之累,提高登记工作效率,降低企业的商务成本。 5、突破传统登记工作模式,实施专业化服务。《意见》支持福建学习上海先进经验,实施企业注册官制度,促进企业注册登记队伍专业化建设,既有利于提高企业注册登记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又有利于推进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新管理模式的探索。
(二)突出对台。与台政治经济关系密切,是发展海峡西岸经济的一大特色、一大优势、一大潜力。《意见》充分发挥这一独特优势,进一步优化台商来福建投资的政策环境,扩大闽台经贸合作,密切闽台各项交流。
1、突破台商投资主体身份证明规定。《意见》第6条规定:“简化台湾地区投资者来福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台湾地区投资者来福建投资,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相关文件材料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福建投资的,凭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其在福建投资项目可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按照新《公司法》,台、港、澳以外的外国公司来华投资,其主体资格应先经属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按照这一规定精神,《意见》减少了台湾投资者来闽投资的材料,简化了台商来闽投资的程序和环节,台湾地区投资者以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的公司名义来福建投资从三个环节减少为一个,而且享受与以台湾投资者名义直接来闽投资的同等待遇,有助于消除台商来闽投资顾虑,降低台商来闽投资成本,更大程度发挥福建对台区域优势,吸引台商到福建投资兴业。
2、突破对台贸易经营限制。《意见》发挥福建作为全国对台贸易与合作的区域优势和大平台作用。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和扩大对台贸易。《意见》第9条规定:“在福建沿海与金、马、澎地区直接往来通道和对台小额贸易点内的经营者,允许适当放宽经营范围,扩大闽台贸易,密切闽台经贸交流。积极支持海峡两岸各类企业加强经贸合作与交流。”随着闽台经贸交流的不断加深,福建沿海与金、马、澎地区经营者要求进一步放宽经营范围愿望更加强烈。《意见》呼应这一需要,推进新的政策,有利于促进两岸经贸交流的不断深入。
3、推进闽台多领域、多层次的交流合作。《意见》规定,支持闽台广告合作与交流,推动闽台广告企业强强联合:支持福建开展对台商商标注册和保护途径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支持福建推动两岸授权机构就商标事务进行交流:支持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台湾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加强合作,积极探索建立闽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这些规定拓展了两岸交流与合作的领域,提升了交流与合作的层次,也为工商部门发挥职能,推进两岸关系发展开辟了新的空间。
(三)突出协作。《意见》立意高远,围绕大局,突出协作。从《意见》的规定看,并不局限于福建一个省、不局限于“海西”这一区域,而是站在全局高度和长远的角度强调区域内协作、区际协作、两岸交流和局省协作。
1、海峡西岸经济区是以福建为主体、涵盖周边的区域,《意见》重视加强区域内的省际协作。《意见》第18条强调要“支持福建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省际协作,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打假治劣协作机制。”《意见》第19条强调“对跨省区的侵害经营者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积极予以协调和支持”。
2、海峡西岸经济区是全国几大经济区域的重要组成,《意见》第9条不仅强调要支持海峡两岸各类企业加强经贸合作与交流,而且提出要积极牵线搭桥,鼓励、引导海峡西岸经济区个体私营企业参与“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和“中国中部贸易投资博览会”等商贸洽谈会,力求通过区际协作来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局省协作是《意见》的重要主题。《意见》第六部分提出要建立局省协作机制,建立国家工商总局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和重大信息情况通报制度,这是总局与福建省政府为共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在工作机制上的新尝试,为加强国家工商总局与省政府之间的沟通联系,实现局省合作的制度化、长期化奠定基础。
(四)突出创新。《意见》坚持先行先试,支持福建服务和监管制度创新,不仅有利于优化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环境,而且有利于为提高工商部门的服务和执法水平积累经验。《意见》规定,将福建作为商标工作重点联系省:加强对福建商标国际注册工作的指导:支持福建构建“12315消费维权短信息平台”:支持和指导福建建立创新广告监测手段:把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金信工程”项目试点省份;支持福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创新监管制度,指导和支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试行行政指导制度等等。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创新精神,体现了对“海西”建设的支持。
工商部门积极支持“海西”建设、融入“海西”建设,责无旁贷。我们相信,工商部门支持“海西”建设、推进“海西”建设,空间广阔,大有可为。《意见》的出台,是总局支持“海西”建设迈出的第一步。随着《意见》有关配套措施充实完善,随着局省协作机制的启动和协作不断深入,宣传力度和知悉度的提高,工商部门支持海西发展的政策空间将进一步拓展,政策效应将进一步深化,“海西”的明天将越来越好。
一、“海西”崛起,意义重大
福建地处我国东南沿海,与台湾隔海相望。闽台之间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缘相承、商缘相连。福建在对台工作中具有独特优势,在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作用。2004年初,福建省委、省政府立足福建的区位优势,提出了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构想。这一战略构想得到了中央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要“支持海峡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两岸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2006年3月,发展“海峡西岸”经济正式载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这表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已经从地方的发展战略上升为中央的战略部署,成为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全国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发展海峡西岸经济的战略决策。国家有关部委和金融机构采取一系列实质性政策措施和具体步骤,增加要素投入,积极参与海西建设。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分别与福建签订合作协议,商务部、国台办等部门主要领导带领调研组来闽,研究支持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有关问题。今年,海关总署、科技部等出台了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的意见。在建设“海西”的热潮中,海外华人华侨、台港澳同胞、国际友人、闽籍乡亲、各地闽商积极呼应。周边地区主动融入,“海西”效应正日益扩大。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对于完善全国区域发展布局、加快东部发展、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重大意义,也将进一步显现。
二、立足工商职能,促进“海西”发展
“海西”发展,工商不可或缺。工商部门作为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重要职能部门,坚守市场准入关。处于经济发展的第一线,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上有广阔的作为空间。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促进海峡西岸经济良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发挥福建对台工作前沿的作用,是工商部门的重大使命。
国家工商总局一直十分关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从“海西”发展列入国家战略部署后,国家工商总局领导就将服务和促进“海西”建设,作为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来抓。最近,周伯华局长在听取福建省工商局工作汇报时强调,“海西”建设事关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央的战略部署。我们要认真贯彻党中央作出的发展海峡西岸经济的战略决策,充分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推进改革,在可能的情况下给福建更大的政策倾斜,国家工商总局与福建省工商局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抓紧研究政策措施。根据这一精神。省工商局立即组织起草《意见》,于去年11月8日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审议批准,作为总局正式文件印发全国工商系统。
三、优惠政策。倾注全力
《意见》共26条,包括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市场准入、闽台贸易合作、商标战略、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信息化建设、干部培训、协作机制六个方面。《意见》立足工商,坚持先行先试,大胆突破,对海峡西岸经济区给予了极大的政策倾斜。
(一)突出准入。工商部门处于市场主体准人关,而市场主体准人的门槛,直接关系企业的发展、经济的活跃。《意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福建为先行试验区,尽力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改革现行登记工作机制,拓宽服务渠道,营造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1、突破无行业类别企业名称的核准条件。《意见》第3条规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此条突破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的受理条件从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降到5000万元、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降到3个以上大类,大大放宽了福建企业的名称登记条件。有利于企业经营行业放开搞活,实施多种经营,壮大综合性企业数量,也有利于保护跨行业经营大型企业的字号权,促进福建企业上规模、上层次。
2、突破组建企业集团的核准条件。《意见》第4条规定:“凡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这一规定将组建企业集团的条件从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降到3000万元,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亿元降到5000万元人民币,在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有较大的突破,有利于福建加快发展大企业、大集团,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3、突破分级登记权限,实施就近登记。《意见》第1条规定:“将福建省工商局作为试点单位,开放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权行使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受理权。”目前企业名称核准实行的是分级登记制,对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企业必须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授权地方工商局行使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受理权,方便福建企业在本地就近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有利于提高福建企业申请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丁作效率和成功率。《意见》第2条规定:“放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授权条件,加大对台资企业相对集中的福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工作力度。”增加福建有权办理外资企业注册登记的县(市)工商局,更方便外资企业就近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事务。《意见》第5条允许福建工商部门委托工商所办理登记注册的范围从个体_丁商户扩大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服务窗口从省、市、县三级局延伸到工商所,有助于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大大方便群众就近申办,促进海峡西岸个私经济的发展,
4、突破传统登记方式,实施网上登记。《意见》第2条规定支持福建工商部门全面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开展“电子签章”试点工作,是企业注册登记工作方式的重要变革,将促进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向网络化、电子化、无纸化转变。企业通过网络申办相关注册登记事务,将大大减少企业往返办理手续之累,提高登记工作效率,降低企业的商务成本。 5、突破传统登记工作模式,实施专业化服务。《意见》支持福建学习上海先进经验,实施企业注册官制度,促进企业注册登记队伍专业化建设,既有利于提高企业注册登记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又有利于推进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新管理模式的探索。
(二)突出对台。与台政治经济关系密切,是发展海峡西岸经济的一大特色、一大优势、一大潜力。《意见》充分发挥这一独特优势,进一步优化台商来福建投资的政策环境,扩大闽台经贸合作,密切闽台各项交流。
1、突破台商投资主体身份证明规定。《意见》第6条规定:“简化台湾地区投资者来福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台湾地区投资者来福建投资,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相关文件材料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福建投资的,凭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其在福建投资项目可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按照新《公司法》,台、港、澳以外的外国公司来华投资,其主体资格应先经属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按照这一规定精神,《意见》减少了台湾投资者来闽投资的材料,简化了台商来闽投资的程序和环节,台湾地区投资者以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的公司名义来福建投资从三个环节减少为一个,而且享受与以台湾投资者名义直接来闽投资的同等待遇,有助于消除台商来闽投资顾虑,降低台商来闽投资成本,更大程度发挥福建对台区域优势,吸引台商到福建投资兴业。
2、突破对台贸易经营限制。《意见》发挥福建作为全国对台贸易与合作的区域优势和大平台作用。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和扩大对台贸易。《意见》第9条规定:“在福建沿海与金、马、澎地区直接往来通道和对台小额贸易点内的经营者,允许适当放宽经营范围,扩大闽台贸易,密切闽台经贸交流。积极支持海峡两岸各类企业加强经贸合作与交流。”随着闽台经贸交流的不断加深,福建沿海与金、马、澎地区经营者要求进一步放宽经营范围愿望更加强烈。《意见》呼应这一需要,推进新的政策,有利于促进两岸经贸交流的不断深入。
3、推进闽台多领域、多层次的交流合作。《意见》规定,支持闽台广告合作与交流,推动闽台广告企业强强联合:支持福建开展对台商商标注册和保护途径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支持福建推动两岸授权机构就商标事务进行交流:支持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台湾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加强合作,积极探索建立闽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这些规定拓展了两岸交流与合作的领域,提升了交流与合作的层次,也为工商部门发挥职能,推进两岸关系发展开辟了新的空间。
(三)突出协作。《意见》立意高远,围绕大局,突出协作。从《意见》的规定看,并不局限于福建一个省、不局限于“海西”这一区域,而是站在全局高度和长远的角度强调区域内协作、区际协作、两岸交流和局省协作。
1、海峡西岸经济区是以福建为主体、涵盖周边的区域,《意见》重视加强区域内的省际协作。《意见》第18条强调要“支持福建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省际协作,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打假治劣协作机制。”《意见》第19条强调“对跨省区的侵害经营者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积极予以协调和支持”。
2、海峡西岸经济区是全国几大经济区域的重要组成,《意见》第9条不仅强调要支持海峡两岸各类企业加强经贸合作与交流,而且提出要积极牵线搭桥,鼓励、引导海峡西岸经济区个体私营企业参与“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和“中国中部贸易投资博览会”等商贸洽谈会,力求通过区际协作来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局省协作是《意见》的重要主题。《意见》第六部分提出要建立局省协作机制,建立国家工商总局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和重大信息情况通报制度,这是总局与福建省政府为共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在工作机制上的新尝试,为加强国家工商总局与省政府之间的沟通联系,实现局省合作的制度化、长期化奠定基础。
(四)突出创新。《意见》坚持先行先试,支持福建服务和监管制度创新,不仅有利于优化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环境,而且有利于为提高工商部门的服务和执法水平积累经验。《意见》规定,将福建作为商标工作重点联系省:加强对福建商标国际注册工作的指导:支持福建构建“12315消费维权短信息平台”:支持和指导福建建立创新广告监测手段:把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金信工程”项目试点省份;支持福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创新监管制度,指导和支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试行行政指导制度等等。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创新精神,体现了对“海西”建设的支持。
工商部门积极支持“海西”建设、融入“海西”建设,责无旁贷。我们相信,工商部门支持“海西”建设、推进“海西”建设,空间广阔,大有可为。《意见》的出台,是总局支持“海西”建设迈出的第一步。随着《意见》有关配套措施充实完善,随着局省协作机制的启动和协作不断深入,宣传力度和知悉度的提高,工商部门支持海西发展的政策空间将进一步拓展,政策效应将进一步深化,“海西”的明天将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