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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中国成立后不久,高校在系级单位设置行政机构的同时,还设置了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二者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组织系统,各司其职,但目标是一致的。经过若干年的探索、实践,终于找到了高校系级实行“党政共同负责”这一符合我国国情的系级领导体制。
[关键词]高校 系级单位 领导体制
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回顾高校系级单位的领导体制这一历史的演进进程,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系级单位领导体制,推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中国高校系级单位领导体制的历史演进
建国初的“校长领导下的系主任责任制”。根据建国初期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状况,1950年初,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规定高校校级实行“校长责任制”,系级实行“校长领导下的系主任责任制”。系级党组织起“政治核心”作用,不起直接领导作用。应该说,这一体制适应了建国初期高等教育事业改造和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当时高等教育的发展。
“八大”后的“党总支领导下的系务委员会负责制”。党的“八大”后,中央和国务院于1958年9月在《教育工作的指示》中规定高校校级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系级实行“总支委员会领导下的系务委员会负责制”。这一领导体制,导致了当时校级、系级普遍出现了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特别是系级行政系统的作用大大削弱,几乎成了党组织的附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1960年代初的“校长领导下的系主任主持工作制”。1961年教育部颁布的、毛泽东基本肯定的文件《高教六十条》规定,高校校级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系级领导体制。在当年9月,教育部规定实行校长领导下,系主任主持系的经常工作制,系级党组织对全系的教学行政工作起“监督保证作用”。这一领导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系级党组织包揽一切的做法,这是一个进步。然而,随着政治挂帅的浪潮迭起,系级行政的作用很快又被严重弱化,系级行政仍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的“党总支领导下的系主任分工责任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教育部于1978年提出,高校校级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责任制”,系级实行“系总支委员会领导下的系主任分工责任制”。从1982年党的十二大到1995年的13年里,除少数高校试行“校长负责制”外,全国高校校级大都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责任制”,系级大多在实际上处于“共同负责”状态,这对“文革”后高等教育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1980年代的“系主任负责制”。受某些政治思潮的影响,1983年,中宣部、教育部曾发文提出,要把系级党组织的“领导”地位改为“保证监督”。当年,教育部则在正式文件中明确规定,高校系级实行“系主任负责”,系主任对校(院)长负责,系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做好“保证监督作用”等。这一领导体制,严重淡化了中国共产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削弱了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作用,一度导致了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泛滥,进而出现了1989年的政治风波,其教训是深刻的。
1990年代后的“党政共同负责制”。吸取了1980年代实行的“系主任负责制”领导体制所带来的的严重教训,中央在1990年7月的《关于加强高校党的建设的通知》中规定,高校系级党组织是全系的“政治核心”;同时,通知规定了系级党组织除“保证监督”工作外,同时规定“参与行政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支持系主任独立开展工作”、“搞好党的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干部管理工作”、“领导群团组织”等任务。这里虽没有规定系级的领导体制,但明确了系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并强调了“参与”行政工作的职能。到了1996年3月,中央制订的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责任规定了六条,其中一条是“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这里不仅仅是“参与讨论”,还有“决定”。
1996年5月,中央组织部明确提出,高校系级党组织和系级行政要“适当划分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应当“共同做好工作”;系级党组织和系级行政要贯彻落实“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决定,即高等学校系级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体制。这是建国以来,经过长期探索与实践,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而做出的正确抉择,表明我们党找到了高校系级实行“党政共同负责”这一符合我国国情的领导体制。此后,很多地方和高校对系级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探索,推动了系级组织建设,促进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大发展。江苏省委教育工委于1996年12月明确规定,系级党组织“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试行了3年以后,又专门发文,明确规定高校系级实行系级党组织和系级行政“共同负责”。
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校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支撑和延伸
高校系级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要义和本质。首先,我国高校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根本要义,是坚持高等学校的办学方向,是要切实把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办学的基本目标落到实处。其次,系级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核心是坚持集体领导。系级党政之间地位平等,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党政领导共同保证系级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有效实现。再次,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是在校级“党”“政”领导下的“共同负责”。系级“党”“政”的主要任务,就是共同坚决贯彻和落实校级“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即在系级各项工作中,“系级行政”既要对“校行政”负责,也要对“校党委”负责;“系级党组织”既要对“校党委”负责,也要对“校行政”负责。
系级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校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支撑和延伸。第一,高校的校级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在系一级尚未建立一个与之相配套、相呼应的运行机制。假如实行“系主任负责制”,系级党组织对系工作没有一定的领导权,校级党委工作也就很难在系级得以进一步地延伸;假如实行“系党总支领导下的系主任负责制”,看起来与学校领导体制相一致,而实际上却会导致校长的行政指挥作用难以发挥。实行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既充分考虑了系级工作的特殊性,也体现出对系级加强了党的领导。因此说,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校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支撑和延伸。第二,以往由于系级的领导体制未能明确,实际工作中,系党组织和系行政在工作中往往互不协商,一些重大决策不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说了算;出现失误时,无人承担责任等。实行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既有利于提高系级单位的决策水平,又有利于在系级领导班子中形成团结向上、互相监督的机制。第三,系 级党组织只有紧密结合系级工作实际,加强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并通过保证监督、参与决策、领导和管理干部以及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组织,才能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实施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要求
实行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我国高校系级单位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无论是对校级党政领导,还是对系级负责人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政治、思想素质是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重要条件。在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岗位上工作的干部,应该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这是系级党政领导干部同心同德、实施系级单位“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领导体制的重要条件。要做到系级党政配合、共同负责,系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该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增强责任感和大局意识。
配齐配强系级领导班子是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必要保证。一要科学、合理组建系级党政领导班子。校(院)党委要充分考虑系级班子成员的年龄、学历、专业、个性特点和工作能力等因素,努力将系级领导班子建成善管理、懂业务、团结协调、廉洁高效的领导集体。二要配强系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系党组织书记不仅要熟悉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还要懂业务,熟悉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系主任不仅要是管理上的行家和学术上的专家,还要善于团结协调,作风正派。三要增强系级领导干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自觉意识,系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在系级班子内部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系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实施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系级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系级党政联席会议,凡是涉及系级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都应该由系级党政联席会议来讨论研究决定。系级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原则上应由系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来担任(具体要根据议题确定)。对所要研究、讨论的问题,在做出正式决定之前,须进行充分酝酿;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要进行确有成效的监督和检查。此外,还应该建立、健全系务会议制度和辅助性机构,使之成为辅助性的决策载体。系务会议一般由系级行政负责人、党群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等人参加。应规范决策程序,凡是决定系级重大问题的,就必须召开正式会议来研究决定。
[关键词]高校 系级单位 领导体制
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回顾高校系级单位的领导体制这一历史的演进进程,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系级单位领导体制,推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中国高校系级单位领导体制的历史演进
建国初的“校长领导下的系主任责任制”。根据建国初期我国高等教育的实际状况,1950年初,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规定高校校级实行“校长责任制”,系级实行“校长领导下的系主任责任制”。系级党组织起“政治核心”作用,不起直接领导作用。应该说,这一体制适应了建国初期高等教育事业改造和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当时高等教育的发展。
“八大”后的“党总支领导下的系务委员会负责制”。党的“八大”后,中央和国务院于1958年9月在《教育工作的指示》中规定高校校级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系级实行“总支委员会领导下的系务委员会负责制”。这一领导体制,导致了当时校级、系级普遍出现了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特别是系级行政系统的作用大大削弱,几乎成了党组织的附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1960年代初的“校长领导下的系主任主持工作制”。1961年教育部颁布的、毛泽东基本肯定的文件《高教六十条》规定,高校校级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系级领导体制。在当年9月,教育部规定实行校长领导下,系主任主持系的经常工作制,系级党组织对全系的教学行政工作起“监督保证作用”。这一领导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系级党组织包揽一切的做法,这是一个进步。然而,随着政治挂帅的浪潮迭起,系级行政的作用很快又被严重弱化,系级行政仍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的“党总支领导下的系主任分工责任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教育部于1978年提出,高校校级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责任制”,系级实行“系总支委员会领导下的系主任分工责任制”。从1982年党的十二大到1995年的13年里,除少数高校试行“校长负责制”外,全国高校校级大都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责任制”,系级大多在实际上处于“共同负责”状态,这对“文革”后高等教育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1980年代的“系主任负责制”。受某些政治思潮的影响,1983年,中宣部、教育部曾发文提出,要把系级党组织的“领导”地位改为“保证监督”。当年,教育部则在正式文件中明确规定,高校系级实行“系主任负责”,系主任对校(院)长负责,系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做好“保证监督作用”等。这一领导体制,严重淡化了中国共产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削弱了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作用,一度导致了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泛滥,进而出现了1989年的政治风波,其教训是深刻的。
1990年代后的“党政共同负责制”。吸取了1980年代实行的“系主任负责制”领导体制所带来的的严重教训,中央在1990年7月的《关于加强高校党的建设的通知》中规定,高校系级党组织是全系的“政治核心”;同时,通知规定了系级党组织除“保证监督”工作外,同时规定“参与行政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支持系主任独立开展工作”、“搞好党的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干部管理工作”、“领导群团组织”等任务。这里虽没有规定系级的领导体制,但明确了系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并强调了“参与”行政工作的职能。到了1996年3月,中央制订的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责任规定了六条,其中一条是“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这里不仅仅是“参与讨论”,还有“决定”。
1996年5月,中央组织部明确提出,高校系级党组织和系级行政要“适当划分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应当“共同做好工作”;系级党组织和系级行政要贯彻落实“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决定,即高等学校系级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体制。这是建国以来,经过长期探索与实践,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而做出的正确抉择,表明我们党找到了高校系级实行“党政共同负责”这一符合我国国情的领导体制。此后,很多地方和高校对系级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探索,推动了系级组织建设,促进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大发展。江苏省委教育工委于1996年12月明确规定,系级党组织“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试行了3年以后,又专门发文,明确规定高校系级实行系级党组织和系级行政“共同负责”。
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校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支撑和延伸
高校系级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要义和本质。首先,我国高校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根本要义,是坚持高等学校的办学方向,是要切实把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办学的基本目标落到实处。其次,系级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核心是坚持集体领导。系级党政之间地位平等,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党政领导共同保证系级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有效实现。再次,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是在校级“党”“政”领导下的“共同负责”。系级“党”“政”的主要任务,就是共同坚决贯彻和落实校级“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即在系级各项工作中,“系级行政”既要对“校行政”负责,也要对“校党委”负责;“系级党组织”既要对“校党委”负责,也要对“校行政”负责。
系级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校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支撑和延伸。第一,高校的校级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在系一级尚未建立一个与之相配套、相呼应的运行机制。假如实行“系主任负责制”,系级党组织对系工作没有一定的领导权,校级党委工作也就很难在系级得以进一步地延伸;假如实行“系党总支领导下的系主任负责制”,看起来与学校领导体制相一致,而实际上却会导致校长的行政指挥作用难以发挥。实行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既充分考虑了系级工作的特殊性,也体现出对系级加强了党的领导。因此说,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校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支撑和延伸。第二,以往由于系级的领导体制未能明确,实际工作中,系党组织和系行政在工作中往往互不协商,一些重大决策不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说了算;出现失误时,无人承担责任等。实行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既有利于提高系级单位的决策水平,又有利于在系级领导班子中形成团结向上、互相监督的机制。第三,系 级党组织只有紧密结合系级工作实际,加强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并通过保证监督、参与决策、领导和管理干部以及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组织,才能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实施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要求
实行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我国高校系级单位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无论是对校级党政领导,还是对系级负责人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政治、思想素质是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重要条件。在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岗位上工作的干部,应该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这是系级党政领导干部同心同德、实施系级单位“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领导体制的重要条件。要做到系级党政配合、共同负责,系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该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增强责任感和大局意识。
配齐配强系级领导班子是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必要保证。一要科学、合理组建系级党政领导班子。校(院)党委要充分考虑系级班子成员的年龄、学历、专业、个性特点和工作能力等因素,努力将系级领导班子建成善管理、懂业务、团结协调、廉洁高效的领导集体。二要配强系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系党组织书记不仅要熟悉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还要懂业务,熟悉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系主任不仅要是管理上的行家和学术上的专家,还要善于团结协调,作风正派。三要增强系级领导干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自觉意识,系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在系级班子内部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系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实施系级“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系级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系级党政联席会议,凡是涉及系级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都应该由系级党政联席会议来讨论研究决定。系级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原则上应由系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来担任(具体要根据议题确定)。对所要研究、讨论的问题,在做出正式决定之前,须进行充分酝酿;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要进行确有成效的监督和检查。此外,还应该建立、健全系务会议制度和辅助性机构,使之成为辅助性的决策载体。系务会议一般由系级行政负责人、党群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等人参加。应规范决策程序,凡是决定系级重大问题的,就必须召开正式会议来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