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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考试,公平竞争,公正录取,这是科举制度所昭示的精神,所标榜的特征,也是整个科举制度立脚的基础。这一基础,是由北宋前期一系列革命性的科举制度建设夯实的。
废除公荐
唐朝科举考试中盛行的投“行卷”的做法,不能说没有一点合理性,这毕竟在试卷之外,多了一重考量的要素,避免了单一试卷所表现出的偶然性。公荐和通榜,也能提醒考官对某些真正有才能者的注意,避免在“目眩而不欲视,心废而不欲营”的判卷时遗漏人才。但是,行卷有可能出自他人之手,公荐有可能徇私,通榜也有可能变成私下交易。随着唐朝辉煌的逐渐逝去,这些考场外因素的负面作用也日益显现。“贡举猥滥,势门子弟,交相酬酢,寒门俊造,十弃六七。”(《旧唐书·王起传》)许多“寒门俊造”,只得兴“闭户十年专笔砚,仰天无处认梯媒”之叹。
宋朝的科举制度建设,正是针对这些问题,从这里开始的。乾德元年(963年),宋太祖“诏礼部贡举人,自今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宾其罪。故事,每岁知举官将赴贡院,台阁近臣,得保荐抱文艺者,号日公荐。然去取不能无所私,至是禁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自唐朝以来以公荐为名、行请托之实的做法,这时被明令废止。这即便不能根除、也极大地限制了胁于权势、扰于人情、累于子弟的所谓“常情”,限制了这些考场之外因素的作用,杜绝了过去那种“未引试之前,其去取高下,固已定于胸中”的情形,将举子的最终录取与否,限定在了场屋之内。
实行殿试
在争逐科举的路途上,举子与举子、举子与考官之间,结成了盘根错节的关系。“同年登第者,指呼为同年。其情爱相视如兄弟,以至子孙累代,莫不为暱比,进相援为显荣,退相累为黜辱。”(《河东集》卷九)举子对于考官,恩情尤重。考生录取后,要向主考官谢恩,称主考官为“师门”“恩门”“座师”,而自称“门生”。为了铲除朋党的温床,防止考官徇私,师生结党,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宋太祖下诏:“今后及第举人,不得辄拜知贡举官。子孙弟侄如违,御史台弹奏。……兼不得呼春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力图通过御史的弹劾,矫治“擢第于公朝”,却“谢恩于私室”的“薄俗”。
宋朝初年,沿袭唐朝的科考规制,只有地方州县的解试(经地方州县考试合格的举子,送往京师应礼部试称“解”,故称州县举行的考试为“解试”)和中央尚书省礼部的省试两级考试。开宝六年(973年)三月初七,新录取的进士宋准等10人及诸科录取的28人一起到讲武殿谢恩。宋太祖觉得进士中的武济川“材质最陋,问对失次”,便将其黜落。由于武济川与权知贡举的翰林学士李防是同乡,宋太祖怀疑李防徇私袒护。恰好在这时,落第举子徐士廉等人又击登闻鼓,状告李防用情取舍,录取不公。宋太祖下令将考试终场而没有被录取的考生选出157人,连同已被录取的38人,参加由他本人亲自主持的复试。考试的结果,录取进士26人,诸科103人,而李防原来录取的38人中,有10人被黜落。殿试实行之后,皇帝直接控制了科举考试的最后一关,新进士由知贡举官的门生,变为了“天子门生”。由于殿试对抑制权贵子弟升进、巩固皇权非常有效,从此,皇帝亲临殿试成为定制,解试、省试、殿试的三级考试制度得以确立。但从宋朝殿试的产生来看,它是为着防弊的直接目的;所以宋太祖就曾得意地对大臣们说:“昔者科名多为势家所取,朕亲临殿试。尽革其弊矣。”(《宋史·选举志》)
殿试最初实行的时候,和其他各级科举考试一样,“皆有黜落”,是不等额的淘汰性考试。根据皇帝临时的旨意,“或三人取一,或二人取一,或三人取二。”省试合格了,殿试并不一定能过关。很多人在这漫长的科举之路的最后关口,往往功亏一篑,甚至一而再,再而三。“累经省试取中,屡摒弃于殿试”,再加上“远方之士,殿试下第,贫不能归,多至失所,有赴水而死者”,(《邵氏闻见录》卷二)这也实在体现不了帝王对士人的体恤和关爱,达不到以科举为诱饵、牢笼士人的目的。在离及第只有一步之遥时被残酷地黜落,一些举子深深地失望,乃至绝望,不惜铤而走险,最后站到了皇权的对立面。当时有一个名叫张元的举子,博学多才,颇具韬略。由于多次参加殿试失败,最终“积忿”投奔了西夏。在宋夏战争中,为元昊出谋划策,侵扰宋朝边境,成为宋朝的心腹大患。朝臣们都把这归咎为殿试黜落,嘉祜二年(1057年),宋仁宗“亲试举人,凡与殿试者,始免黜落”,这年参加殿试的388名进士、389名诸科举人全部被录取。从此,省试合格之后,科考最终及第便成为定局,殿试成了不再有黜落的等额性考试,它的作用不过是排定名次、确定“天子门生”的名份而已。
锁院和别头试
在唐朝,中央的科举考试由吏部主持,具体地说,最初是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后来改为吏部侍郎主持。由于主持考试的部门和官员是相对固定的,所以容易出现贿赂和请托。宋朝主持会试的考官,由皇帝临时指定,因为是临时性的,所以称为“权知贡举”。“权知贡举”不常任,年年不同。此外,皇帝还会指定同知贡举二三人,作为“权知贡举”的副职。
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苏易简权知贡举,“既受诏,径赴贡院,以避请求”,由此建立了锁院制度。锁院就是在考选期间,考官进入贡院,关闭院门,暂时断绝和外界包括家人的联系。考官在院中拟定考题、收领试纸、排定考生座位,一直到考试结束、排出等第之后,才能出院。省试或礼部试的锁院时间,一般期限是一个月,如果事情未完,可以延长十天。锁院制度因考官规避请托而建立,对于防止舞弊意义深远。
除了锁院之外,宋朝还实行所谓的别头试。别头试又称“别头”和“别试”,是科举考试中为了回避亲嫌而采取的一种考试方法。它出现在开元年间,在唐朝时兴时废,没有成为固定的制度。宋朝的别头试始于真宗时的张士逊:“先是,监察御史张士逊为贡院监门官。时贡举初用糊名之法,士逊日:‘主司有亲戚在进士中,明日当引试,愿出以避嫌。’主司不听,士逊乃自言引去。上是之,记名于御屏,遂诏自今举人与试官有亲嫌者,皆移试别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八)从宋朝雍熙二年(985年)省试时开始,规定考官及相关官员的子弟、亲戚乃至门客,都必须回避,另派考官,另设考场,对他们另外进行考试,并规定特定的录取名额,单独录取。后来,别头试逐渐推广到国子监、开封府以及各路的解试,只有殿试是皇帝“临轩亲试,谓之天子门生,虽父兄为考官,亦不避”,不实行别头试。
糊名和誊录
宋朝杜绝场屋之私最有效的措施,还在于糊名和誊录。所谓的糊名,又称封弥,也就是将考生的姓名、籍贯糊住,或截头去尾,编成字号,让评阅试卷的官员不知试卷出于何人之手。糊名法在唐朝就出现了,但只是应用于吏部试。宋朝的糊名法始于殿试,淳化三年(992年),宋太宗御崇政殿复试进士,将作监丞陈靖上疏,请糊名考校,得到太宗的采纳。在此之后,糊名法逐步推行于省试、解试,所以宋人笔记中又有“真宗时,试进士初用糊名法,以革容私之弊”、“真宗时,周安惠公起,始建糊名法”这样一些不同的说法。
糊名之后,考官还可以“认识字画”,根据笔迹知道试卷出自何人之手,这便导致了誊录。誊录又称易书,也就是将试卷重抄一遍。考生交卷之后,由封弥院将试卷糊名,再送往誊录院,由负责誊抄的书吏,用朱笔将整个试卷誊抄一遍。最后不是将考生的原卷而是将书吏誊抄的朱卷送考官评阅,以堵住根据字迹或相约的暗号辨认出试卷的漏洞。“取士至仁宗,始有糊名考校之律。虽号至公,然尚未绝其弊。其后袁州人李夷宾上言,请别加誊录。因著为令,而后识认字画之弊始绝。”(《能改斋漫录》卷一)誊录最先在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省试时实行,后来逐渐推广到殿试和各类解试。
“唯有糊名公道在,孤寒宜向此中求。”北宋前期科举制度建设的这些措施,使科举制度在制度化和严密化的同时,也更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由于这些制度的实行,使得“一决于文字而已”、“一切以程文为去留”成为可能。这样的做法,在当时就受到了有识之士的称赞,欧阳修的说法就很有代表性:“窃以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盖累圣留心,讲求曲尽。以为王者无外,天下一家,故不问东西南北之人,尽聚诸路贡士,混合为一,而惟才是择。又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厚薄于其间。故议者谓国家科场之制,虽未复古法,而便于今世。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文忠集》卷一一三)后世也广受称赞,历代相沿不改。这些“至公亦至善”的做法,是科举制度中可贵的客观性和公平性的核心内容和集中体现。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责任编辑 洪 明
废除公荐
唐朝科举考试中盛行的投“行卷”的做法,不能说没有一点合理性,这毕竟在试卷之外,多了一重考量的要素,避免了单一试卷所表现出的偶然性。公荐和通榜,也能提醒考官对某些真正有才能者的注意,避免在“目眩而不欲视,心废而不欲营”的判卷时遗漏人才。但是,行卷有可能出自他人之手,公荐有可能徇私,通榜也有可能变成私下交易。随着唐朝辉煌的逐渐逝去,这些考场外因素的负面作用也日益显现。“贡举猥滥,势门子弟,交相酬酢,寒门俊造,十弃六七。”(《旧唐书·王起传》)许多“寒门俊造”,只得兴“闭户十年专笔砚,仰天无处认梯媒”之叹。
宋朝的科举制度建设,正是针对这些问题,从这里开始的。乾德元年(963年),宋太祖“诏礼部贡举人,自今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宾其罪。故事,每岁知举官将赴贡院,台阁近臣,得保荐抱文艺者,号日公荐。然去取不能无所私,至是禁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自唐朝以来以公荐为名、行请托之实的做法,这时被明令废止。这即便不能根除、也极大地限制了胁于权势、扰于人情、累于子弟的所谓“常情”,限制了这些考场之外因素的作用,杜绝了过去那种“未引试之前,其去取高下,固已定于胸中”的情形,将举子的最终录取与否,限定在了场屋之内。
实行殿试
在争逐科举的路途上,举子与举子、举子与考官之间,结成了盘根错节的关系。“同年登第者,指呼为同年。其情爱相视如兄弟,以至子孙累代,莫不为暱比,进相援为显荣,退相累为黜辱。”(《河东集》卷九)举子对于考官,恩情尤重。考生录取后,要向主考官谢恩,称主考官为“师门”“恩门”“座师”,而自称“门生”。为了铲除朋党的温床,防止考官徇私,师生结党,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宋太祖下诏:“今后及第举人,不得辄拜知贡举官。子孙弟侄如违,御史台弹奏。……兼不得呼春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力图通过御史的弹劾,矫治“擢第于公朝”,却“谢恩于私室”的“薄俗”。
宋朝初年,沿袭唐朝的科考规制,只有地方州县的解试(经地方州县考试合格的举子,送往京师应礼部试称“解”,故称州县举行的考试为“解试”)和中央尚书省礼部的省试两级考试。开宝六年(973年)三月初七,新录取的进士宋准等10人及诸科录取的28人一起到讲武殿谢恩。宋太祖觉得进士中的武济川“材质最陋,问对失次”,便将其黜落。由于武济川与权知贡举的翰林学士李防是同乡,宋太祖怀疑李防徇私袒护。恰好在这时,落第举子徐士廉等人又击登闻鼓,状告李防用情取舍,录取不公。宋太祖下令将考试终场而没有被录取的考生选出157人,连同已被录取的38人,参加由他本人亲自主持的复试。考试的结果,录取进士26人,诸科103人,而李防原来录取的38人中,有10人被黜落。殿试实行之后,皇帝直接控制了科举考试的最后一关,新进士由知贡举官的门生,变为了“天子门生”。由于殿试对抑制权贵子弟升进、巩固皇权非常有效,从此,皇帝亲临殿试成为定制,解试、省试、殿试的三级考试制度得以确立。但从宋朝殿试的产生来看,它是为着防弊的直接目的;所以宋太祖就曾得意地对大臣们说:“昔者科名多为势家所取,朕亲临殿试。尽革其弊矣。”(《宋史·选举志》)
殿试最初实行的时候,和其他各级科举考试一样,“皆有黜落”,是不等额的淘汰性考试。根据皇帝临时的旨意,“或三人取一,或二人取一,或三人取二。”省试合格了,殿试并不一定能过关。很多人在这漫长的科举之路的最后关口,往往功亏一篑,甚至一而再,再而三。“累经省试取中,屡摒弃于殿试”,再加上“远方之士,殿试下第,贫不能归,多至失所,有赴水而死者”,(《邵氏闻见录》卷二)这也实在体现不了帝王对士人的体恤和关爱,达不到以科举为诱饵、牢笼士人的目的。在离及第只有一步之遥时被残酷地黜落,一些举子深深地失望,乃至绝望,不惜铤而走险,最后站到了皇权的对立面。当时有一个名叫张元的举子,博学多才,颇具韬略。由于多次参加殿试失败,最终“积忿”投奔了西夏。在宋夏战争中,为元昊出谋划策,侵扰宋朝边境,成为宋朝的心腹大患。朝臣们都把这归咎为殿试黜落,嘉祜二年(1057年),宋仁宗“亲试举人,凡与殿试者,始免黜落”,这年参加殿试的388名进士、389名诸科举人全部被录取。从此,省试合格之后,科考最终及第便成为定局,殿试成了不再有黜落的等额性考试,它的作用不过是排定名次、确定“天子门生”的名份而已。
锁院和别头试
在唐朝,中央的科举考试由吏部主持,具体地说,最初是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后来改为吏部侍郎主持。由于主持考试的部门和官员是相对固定的,所以容易出现贿赂和请托。宋朝主持会试的考官,由皇帝临时指定,因为是临时性的,所以称为“权知贡举”。“权知贡举”不常任,年年不同。此外,皇帝还会指定同知贡举二三人,作为“权知贡举”的副职。
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苏易简权知贡举,“既受诏,径赴贡院,以避请求”,由此建立了锁院制度。锁院就是在考选期间,考官进入贡院,关闭院门,暂时断绝和外界包括家人的联系。考官在院中拟定考题、收领试纸、排定考生座位,一直到考试结束、排出等第之后,才能出院。省试或礼部试的锁院时间,一般期限是一个月,如果事情未完,可以延长十天。锁院制度因考官规避请托而建立,对于防止舞弊意义深远。
除了锁院之外,宋朝还实行所谓的别头试。别头试又称“别头”和“别试”,是科举考试中为了回避亲嫌而采取的一种考试方法。它出现在开元年间,在唐朝时兴时废,没有成为固定的制度。宋朝的别头试始于真宗时的张士逊:“先是,监察御史张士逊为贡院监门官。时贡举初用糊名之法,士逊日:‘主司有亲戚在进士中,明日当引试,愿出以避嫌。’主司不听,士逊乃自言引去。上是之,记名于御屏,遂诏自今举人与试官有亲嫌者,皆移试别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八)从宋朝雍熙二年(985年)省试时开始,规定考官及相关官员的子弟、亲戚乃至门客,都必须回避,另派考官,另设考场,对他们另外进行考试,并规定特定的录取名额,单独录取。后来,别头试逐渐推广到国子监、开封府以及各路的解试,只有殿试是皇帝“临轩亲试,谓之天子门生,虽父兄为考官,亦不避”,不实行别头试。
糊名和誊录
宋朝杜绝场屋之私最有效的措施,还在于糊名和誊录。所谓的糊名,又称封弥,也就是将考生的姓名、籍贯糊住,或截头去尾,编成字号,让评阅试卷的官员不知试卷出于何人之手。糊名法在唐朝就出现了,但只是应用于吏部试。宋朝的糊名法始于殿试,淳化三年(992年),宋太宗御崇政殿复试进士,将作监丞陈靖上疏,请糊名考校,得到太宗的采纳。在此之后,糊名法逐步推行于省试、解试,所以宋人笔记中又有“真宗时,试进士初用糊名法,以革容私之弊”、“真宗时,周安惠公起,始建糊名法”这样一些不同的说法。
糊名之后,考官还可以“认识字画”,根据笔迹知道试卷出自何人之手,这便导致了誊录。誊录又称易书,也就是将试卷重抄一遍。考生交卷之后,由封弥院将试卷糊名,再送往誊录院,由负责誊抄的书吏,用朱笔将整个试卷誊抄一遍。最后不是将考生的原卷而是将书吏誊抄的朱卷送考官评阅,以堵住根据字迹或相约的暗号辨认出试卷的漏洞。“取士至仁宗,始有糊名考校之律。虽号至公,然尚未绝其弊。其后袁州人李夷宾上言,请别加誊录。因著为令,而后识认字画之弊始绝。”(《能改斋漫录》卷一)誊录最先在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省试时实行,后来逐渐推广到殿试和各类解试。
“唯有糊名公道在,孤寒宜向此中求。”北宋前期科举制度建设的这些措施,使科举制度在制度化和严密化的同时,也更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由于这些制度的实行,使得“一决于文字而已”、“一切以程文为去留”成为可能。这样的做法,在当时就受到了有识之士的称赞,欧阳修的说法就很有代表性:“窃以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盖累圣留心,讲求曲尽。以为王者无外,天下一家,故不问东西南北之人,尽聚诸路贡士,混合为一,而惟才是择。又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厚薄于其间。故议者谓国家科场之制,虽未复古法,而便于今世。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文忠集》卷一一三)后世也广受称赞,历代相沿不改。这些“至公亦至善”的做法,是科举制度中可贵的客观性和公平性的核心内容和集中体现。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责任编辑 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