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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二战”时期的历史照片:一张是十六个全身赤裸的妇女,一个跟着一个地列队站在一道浅浅的沟壑里。其中两位怀抱着婴儿,一个婴儿的头倚着母亲的脖子,母亲用手护着婴儿的后脑勺。在这队妇女的一侧,是两名执行押解任务的看守。另一张是这些妇女和孩子的尸体与另外一些受害者的尸体倒在地上,一名执行看守正在给尚未断气的受难者头上补枪。戈德哈根(Daniel Goldhagen)的《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一书中的这连续两张照片视觉化地凸现了该书的基本主题,那就是,为希特勒极权统治杀害六百万犹太人的刽子手中,绝大部分执行屠杀任务的都是像照片中那两位执行看守一样的普通德国人。是他们直接动手杀害妇女和婴儿,是他们自觉自愿地充当了为希特勒作恶的刽子手。
自从“二战”结束以来,历史学家们一直想解答一个问题,德国这个为世界文明做出过巨大贡献的民族,怎么会做出屠杀六百万犹太人这样的离奇大恶。戈德哈根认为,迄今为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不能令人满意。他的书就是要改写对这个问题现有的答案:“改写要求我们承认,学院的和非学院的解释者这么长时期以来一直在否认或模糊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德国人的反犹主义信念是大屠杀的根本原因。”戈德哈根要下的结论是:“驱使普通德国人成千上万地、有计划地、残忍地屠杀犹太男子、妇女和儿童,不是经济困境,不是极权国家的胁迫,不是社会心理压力,不是常人的心理特征,而是德国人都有的对犹太人的看法。”
戈德哈根解释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采用的是一种“国民性”或“国民文化”分析模式。德国的国民性是由特定的民族文化(“反犹主义”)形成的,既然德国国民性是所有德国人的国民性,那么某些德国人因国民性犯下的罪过便成为所有德国人的集体罪过。为了突出“国民性”的绝对重要作用,戈德哈根明确排斥其他能影响人们行为的因素:经济处境、国家制度、人的一般社会联系和心理特征等等。《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引发的争议成为西方九十年代后期的一个文化事件。
文化决定论是怎样一种“新思路”?
《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在一九九六年刚出版的时候,受到不少评论者的赞扬,被誉为“提供了一种新思路”。这种“新”思路是相对于在此之前五十年间的另一些“旧”思路而言的。戈德哈根所否定的“旧”思路是强调极权官僚制度统治内在逻辑的分析方法,其中最有代表性、影响最为深远的有希尔伯格(Raul Hilberg)的“无个人责任”论和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平庸的邪恶”论。
希尔伯格在《欧洲犹太人的毁灭》一书中指出,要实现屠杀几百万犹太人,纳粹领导人必须解决执行人员、资源、技术和伦理等等许多问题。这个被称作为“最终解决”的屠杀计划之所以进行得如此成功,起关键作用的是纳粹极权组织完善的官僚制度和机构。在这部暴力和残害的机器中,每个人都能发挥一颗专用螺丝钉的高效作用。在这部机器中,每个人都不过是普通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就心理、身体,还是道德而言,都与他的工作所带来的血腥后果隔离开来。阿伦特在《艾克曼在耶路撒冷》中观察和分析的艾克曼正是这样一个纳粹暴力机器中的“工作人员”,他只不过是在执行来自上峰的命令,再把命令传达给下属而已。他既不需要对犹太人有个人的深仇大恨,也不需要有变态的虐杀欲念就可以执行消灭几十万犹太人的屠杀计划。他甚至还是对道德哲学并不陌生的文明绅士。他按照自己所理解的对国家的责任,在工作中尽忠职守。
制度论解释的出发点是,若没有制度帮助普通德国人消除个人作恶的罪孽感,他们的道德感原本会与这种作恶行为有所抵触,因此也就会有不执行命令或反抗的可能。戈德哈根认为,这个前提根本就虚惘不实,因为道德感是在文化中形成的,而德国文化中具有一种特别仇恨犹太人的道德感,他称之为“认知和价值结构”。这种根深蒂固的偏见和仇恨塑造了德国人的特殊道德感和行为意识,因此才有受这种道德感驱使的屠犹恶行。
把纳粹的仇犹和屠犹相联系,几乎已经成为老生常谈。纳粹屠犹当然是出于反犹。如果纳粹不是极端反犹,又何必想方设法杀尽一切犹太人?戈德哈根思路之所以“新”,是因为他不仅把反犹当做纳粹的特征,而且还把反犹当做所有德国人(无论什么阶级、宗教或教育程度)的共同“认知方式”。因此,屠犹便不再是希特勒纳粹集团的邪恶政策,而成为一项德国人的共同事业。
按照戈德哈根的新思路,纳粹之所以能够有机会屠杀六百万犹太人,其根本条件既不是希特勒的疯狂意志,也不是德军控制大片欧洲领土的能力,更不是纳粹极权用暴力和恐怖控制了德国社会。大规模屠犹的真正根本条件是德国人的普遍文化信念,这种文化信念在出现纳粹之前就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特别的德国思想方式。这种文化决定了德国人的反犹必然采取赶尽杀绝的“消灭主义”。
为了支持这一论点,戈德哈根的历史研究所选择的具体对象不是作为“死亡工厂”的死亡集中营,而是在“最后方案”实施初期,普通警察部队的屠杀和残害行为。相比之下,后一种屠杀体现的更是普通德国人的个人直接残暴行为。阿伦特在《极权主义之源》中把死亡集中营认定为最能体现纳粹极权邪恶本质的指标性特征制度,它体现的不只是人对人的肉体消灭,而且是制度对人的价值消灭,即阿伦特所讨论的极权暴力的三步杀人法。戈德哈根的着眼点与阿伦特的完全不同,他更注重的是直接动手的杀人者和杀人行为。那些直接动手杀死妇女、儿童甚至婴儿的刽子手就是普通的德国人。他们既不是极端狂热的党卫军和秘密警察,也不是在战场上杀红了眼的士兵,他们是有家有室的正常人,他们是比纳粹制度更具体、更有人的面孔的杀人机器。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像三十八个警察营的一万九千名成员那样必须直接为几百万犹太人死亡负责的普通的德国人。
不同寻常的“自愿”
《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一书涉及了屠犹的三个特别方面:一是警察营的暴虐,二是以虐杀而非生产为目的的“劳动营”,三是纳粹即将灭亡时对犹太人进行最后杀戮和残害的“死亡跋涉”。其中以警察营最能证明“普通德国人和屠杀犹太人”的关系(此书副题)。戈德哈根旁征博引了警察营日志、实地行动报告、访谈、照片和其他资料,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这些在战前担任普通民警的人们,他们积极从事屠杀和残害犹太人,并非是由于受到了胁迫而不得已为之。恰恰相反,他们是出于对犹太人的仇恨而自觉自愿地乐意为之。
在纳粹时期的德国,“警察营”是“秩序警察”(Ordnungspolizei)的一部分,成员是因大龄或其他原因不符合正规军服役标准的人员。警察营是一种等级很低的编制,与纳粹党套得上关系的人不会乐意在这种编制中服役。戈德哈根的直接研究对象是第一○一警察营。和别的警察营一样,一○一营的任务是搜捕、押解并有时直接杀害波兰的犹太人。戈德哈根从一○一营的文书证明和通讯记录中发现,警察营成员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加入屠杀平民的行动,选择不加入并不会给本人带来不良后果(选择不参加的,有的甚至还被提升了)。他们进行的往往是超出屠杀命令的,不必要的残害,譬如虐待行刑前的犹太人。对残害和屠杀平民的行动,他们完全不感到良心和道德的不安,就像是从事普通的日常工作一样。他们实际上并非过着极端环境下的军事生活,有的人还带着妻子参加屠杀任务,屠杀期间还回家度假等等。他们不是没有同情心,他们只是本能地把犹太人当做一种不配人类同情的异类。有一次,德国警察为惩罚一个游击队的暗杀行为,屠杀了一个村落全体二百名波兰人,这一决定令许多警察队员感到伤心、遗憾和震动,然而第二天他们就前往刑场,屠杀上千上万的犹太人。
纳粹的劳动营政策同样也把犹太人和其他人种完全区别对待。纳粹特别针对犹太人,进行严厉的劳动折磨和残害。对关押的非犹太人犯,德国人总是尽量榨取最佳经济效益的劳动。为此,德国人总还能为犯人提供起码的生存环境和食品供应,保证他们的有效劳动状态。但是,在对待犹太人犯时,纳粹采取了经济上非理性的策略。犹太人遭受到连奴隶都不如的待遇,常常被看守驱赶,从营地的一端到另一端来回搬运石块。他们被毒打,被狗咬,被饿饭。纳粹看管把劳动单纯用作折磨和残杀犹太人的手段。就在第三帝国最需要劳动力,不得不依靠七百多万外国奴工生产战争物资的时期,纳粹仍然强迫犹太人犯进行没有经济意义的劳动。为什么会这样呢?戈德哈根认为,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德国人对犹太人非理性的仇恨。
德国人对犹太人最丧心病狂的残害形式是在覆灭前夕(从一九四四年冬到一九四五年春)强迫犹太人进行的“死亡跋涉”。当时,犹太人在集中营里已经与非犹太人区隔开来。随着盟军越来越逼近德国国境,纳粹把犹太犯人不断从一个集中营转移到另一个集中营。从地图上来看,他们的行军路线没有意义,没有目的,只是来回返折。戈德哈根特别详细地描述了其中的一次转移,从Franconia的Helmbrechts集中营越过捷克边境到一个大约一百二十英里外的地方,一百二十英里竟走了二十天。跋涉从头至尾充满了恐怖,令人惊心动魄。已经极其衰弱的犹太犯人挨饿受冻、遭毒打、被残杀,而这一切竟然是发生在警察首脑希姆莱(出于他自己的目的)下达了停止杀害犹太人命令之后。看管犹太犯人的人员并不服从口头传达的命令,继续肆意残害犹太犯人,而居然以女性看管尤为残酷。戈德哈根强调的是,“一直到最后,从事屠犹的普通德国人都在自愿地、忠诚地、热情地杀害犹太人,有时候甚至是冒着自己被(盟军)捕获的危险”。
警察营、无效劳动和死亡跋涉成为普通德国人对犹太人作恶的具有代表特征的方式。用戈德哈根自己的话来说,警察营“让我们看到反犹主义对德国社会的感染是多么广泛,以致普通人都能变成刽子手。……死亡跋涉让我们看到,作恶者屠犹的欲念在德国人的内心埋得有多么深。他们做这件事多么用心,以致没有命令也能把屠犹进行到最后一刻(劳动营的)。劳役让我们看到反犹主义是多么顽固,以致德国人甚至不惜以经济自我伤害的方式(来对待犹太劳工)”。
人性和文化:从“普通人”到“普通德国人”
戈德哈根并不是第一个观察和分析一○一警察营的历史学家。一九九二年,历史学家布朗宁(Christopher R.Browning)出版了《普通人:后备警察一○一营和在波兰的最终解决》一书。此书详细分析了该营五百名成员的情况,包括他们的家庭和职业背景、恶行和在波兰进行屠杀犹太人的细节。书里提到,营指挥官允许他们在屠杀母亲和婴儿时不参与行动,不作惩戒。但是绝大多数的警察营成员都自愿参加了行动。
戈德哈根和布朗宁虽然研究的是同一个对象,但他却完全否定了布朗宁对警营成员恶行动因的分析。布朗宁很重视纳粹反犹宣传对一般德国人的洗脑和蛊惑作用,同时也考虑到其他影响他们行为的因素,这些其他的因素存在于任何社会、任何人群之中,因此可以称之为普通的人性因素。这里所说的人性不是抽象的人性,而是人在群体生活中都会具有的社会行为和心理特征。布朗宁称这些因素为“环境因素”(situational factors)。这些因素包括人在同伴压力下随波逐流,害怕因出头而倒霉,做坏事一次难、二次易,以妖魔化受害者来克服加害羞愧心,甚至还包括为邀功请赏而争表现或损人利己。戈德哈根认为,普通德国人屠杀和残害犹太人,根本不需要这些额外的动机,单单仇恨犹太人就足以让他们坚信,他们的屠杀是一种正义行为。
戈德哈根单凭一些德国人积极、热情地杀害犹太人,就证明所有德国人都相信“消灭犹太人是正义行为”,这个结论不能令人信服。不能否认,的确有德国人像戈德哈根所说的那样看待屠犹。但是很难设想,也很难证明所有当刽子手的普通德国人都把自己当做正义卫士。要设想所有的德国人都把屠犹当做一个来自内心的道德命令,就必须把德国人设想成一种与其他人类有别的异类。这正是戈德哈根所要证明的。但这却与事实不符。就在戈德哈根对“德国人”做国家性分析的时候,他也不得不在纳粹时期的普通德国人和战后的普通德国人之间作一个区分。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他认为战后德国建立了民主制度,所以现在的普通德国人就和“我们(美国人)一样”。正如威斯特里奇(Robert S.Wistrich)指出的,戈德哈根的这种说法恰恰暴露了文化决定论的“国民性”或“国民文化”其实是一个神话,更不要说纳粹宣传就是用这种文化决定论来证明所有犹太人都是劣等人种的了。
在思考像犹太人大屠杀这样的人道灾难时,人们会本能地提出这样的问题:人对人怎么能这么狠,这么恶?人怎么可能做出这么离奇的大恶?这样的问题可能导致两种不同的人性解读。第一种解读是,这样的恶是“非人性”或“反人性”的,并不是人性所致。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作这样的恶。第二种解读是,这样的恶是人性所致,因为它就是人类所作之恶。第一种解读的逻辑是,人性本不恶或“本善”,恶是作恶环境压力和条件的产物,环境是逼迫人性变异的力量。第二种解读的逻辑则是,人性本不善或“本恶”,只是在一般情况下,人性的恶倾向受到约束(约束力就是“文明”),而当外在的约束力瓦解时,人便可能无限作恶。
用文化决定论来解释人的作恶,文化便成为环境对人的决定性变异力量。看起来它是否定一般人性,其实对它来说,一般人性反倒变得格外重要。因为唯有知道了一般人性为何,才能知道什么是不同于它的变异。对“人怎么能做出屠杀六百万犹太人的大恶”这个问题,戈德哈根的回答是:因为他们是德国人。德国人因为极端、乖张的仇恨而变成了另一种人,所以只有他们才能干出一般人类干不出来的恶事。这里就有了“普通人”和“普通德国人”的区别。布朗宁在一○一营看到的是“普通人”。布朗宁的“普通人”和我们自己很相似,因为我们在相似的“处境”中也会做出同样或类似的恶事来。但是,戈德哈根让我们看到的却不是“普通人”,而是“普通德国人”。德国人在种族信念上的乖戾和偏执使得他们成为与我们不同的异类。我们无法单单靠以己推人来理解他们的想法。要理解他们,我们必须像人类学家那样,以一种超然眼光孤立对待德国人,把他们充分陌生化为一种特别异类。
个人作恶和制度之恶
戈德哈根要揭示的是“个人作恶”的可怕情景,他要强调,是那些“恶的个人”做出了恶的行为。但是,问题是,恶人并不就是恶的解释。为了解释人为什么会是恶人,解释者还是不得不到“恶人”之外去寻找原因,例如心理的失常、精神错乱、狂热盲信、思想走火入魔等等。戈德哈根提供的“国民性”解释也不例外。“恶人”之外的原因就是仇犹思想的极端偏执和走火入魔。
但是,仇犹思想在历史上和在别的国家都存在,为什么屠杀六百万犹太人的大恶单单发生在纳粹的德国呢?戈德哈根无法对此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维斯(John Weiss)在《死亡的意识形态》一书中对十九世纪初到第三帝国的德国和奥地利社会做了研究。他的研究发现,反犹的种族主义文化确实在希特勒上台之前就已经在德国社会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偏见和仇恨,这是后来犹太人大屠杀能够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但是,维斯所观察的反犹主义却并不限于德国,它也包括了德国的邻国奥地利,而这恰恰是戈德哈根有意无意避免涉及的。
在希特勒上台之前,奥地利的反犹情绪远比德国高涨。自一八九七年到一九一四年,在奥地利执政的是基督教社会党,党魁卡尔·鲁伊格(Karl Lueger)很受民众拥戴,是青年希特勒崇拜效仿的对象。鲁伊格让希特勒看到,在群众中蛊惑反犹仇犹可以形成一股巨大的政治力量。一九一一年奥地利国会选举时,三分之二的奥地利人把票投给了将反犹纳入竞选纲领的政党。这样的反犹浪潮在当时还是王国的德意志却并不存在。
可以说,纳粹式的反犹,其发源地是奥地利。反犹仇犹并不是德国文化,至少不是德国文化才有的特征。希特勒那种混合了反犹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和不断种族战争的纳粹思想是他在奥地利时期形成的,在“一战”战败后的德国找到了扎根成长的社会环境。在二十世纪初的德国,最强大的群众政党是社会民主党,当时的许多普通德国人并没有完全受反犹意识形态左右。一直到“一战”,反犹的政党在德国都是处于弱势状态,它们在国会里的代表从来没有超过百分之二。德国也一直是一个法制社会。威廉(Kaiser Wilhelm)二世本人是一个极端反犹主义者,但他却不同意剥夺犹太人的公民权或者驱逐犹太人。这当然不是说,反犹主义在德国不是一种有影响的思想。但是,在一九一四年以前,远比德国反犹情绪强烈的除了奥地利,还有欧洲其他国家。直到德国于一八七○年统一的时候,德国从来没有出现过法国德莱弗斯(Dreyfus)事件那样的反犹浪潮。当时严重迫害犹太人的事件还发生在罗马尼亚和沙俄。
许多历史学研究都指出,比起纳粹的反犹纲领,德国在“一战”中的惨败和战后的社会恶质因素是纳粹在德国崛起的更重要原因。这些恶质因素包括经济萧条、政治动荡、对布尔什维克主义的恐惧,再加上德国一直强势的民族主义和政治自由意识的相对孱弱。戈德哈根把反犹当做纳粹之所以能掌握政权、控制民心的唯一原因,把一个本来十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如果反犹仇犹真的是德国文化和德国社会的根本特征,那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犹太人在德国的经济和文化中能够有极高的成就,为什么这么多的犹太人在文化上和国族上认同德国,为什么一八七○年以后犹太人在德国享有公民权,为什么全世界的犹太人都把当时的德国视为一个值得向往的文明国家。
从人性恶论来看,纳粹屠犹只是“人类残忍”的又一次发生,与历史上的其他人对人的虐杀和残害相比,它的规模虽然空前,性质却并没有什么不同。从文化决定论来看,纳粹屠杀只不过是德国人因为共同的错误信念,不可避免要犯下的罪行,纳粹上台只不过为这个罪行的发生提供了方便的机会而已。这两种关于恶的观念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认为,离奇之恶(大恶)必须有离奇的行恶者(邪恶者)。
华勒(James E.Waller)称这种思维方式为直觉性的“个人起源”模式。这一思维模式的逻辑是,普通人不可能做出离奇的恶事来,只有特殊的人才能作特殊的恶。于是希特勒成了人性论中的“恶魔”,德国人成了文化决定论中的“疯狂”民族。华勒解释道:“我们之所以对作恶有这种简单化的想法,是因为它让我们相信,这个世界毕竟还是公正的,还是可以预测的。……它让我们自己还敢走进这个世界,也让我们还敢把自己的孩子带进这个世界。……如果在一个世界里,连普通人都能做出离奇的恶来,那在心理上就太让人不能忍受。”华勒指出,制度解释对恶的直觉个人起源观提出了质疑。制度解释强调:“普通人可以做出离奇的恶来,……在这个世界上,大多数离奇之恶都是在环境和组织的社会力量影响下(由普通人)做出的。”这也正是对恶的制度解释不同于人性论和文化决定论的地方。
纳粹之恶归根到底是一种制度之恶。纳粹的极权制度使人心安理得地作恶,纳粹的极权环境使人不得不作恶。在极权的特定环境下,整个社会的道德意识被扭曲,正义行为规范被破坏。国家社会中充斥着暴力和谎言,成为一个无恶不可作的世界。在这样的世界里,单靠人性不能抵御作恶的诱惑或压力,因此任何普通人都有可能离奇作恶,作离奇大恶。这种恶又加强并放大极权统治的制度之恶。在极权统治下,制度之恶不是个人之恶的简单相加。极权的制度之恶史无前例地扩充了恶,加深了恶,使它成为任何历史先例都无法解释的、一个随时在变化的黑暗陌生世界。对这样一个相对陌生的恶的世界,人们往往不确当地试图用以往的思维去理解,这些思维就包括单纯人性和文化的途径。如果我们让自己只是局限在这样的思维之中,我们也就会低估极权之恶的可怕,也就会没有办法为认识和抵抗这种制度之恶做好准备。
(Daniel Goldhagen,Hitler’sWilling Executioners:Ordinary Germans and the Holocaust.New Yrok:Knopf,1996)
自从“二战”结束以来,历史学家们一直想解答一个问题,德国这个为世界文明做出过巨大贡献的民族,怎么会做出屠杀六百万犹太人这样的离奇大恶。戈德哈根认为,迄今为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不能令人满意。他的书就是要改写对这个问题现有的答案:“改写要求我们承认,学院的和非学院的解释者这么长时期以来一直在否认或模糊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德国人的反犹主义信念是大屠杀的根本原因。”戈德哈根要下的结论是:“驱使普通德国人成千上万地、有计划地、残忍地屠杀犹太男子、妇女和儿童,不是经济困境,不是极权国家的胁迫,不是社会心理压力,不是常人的心理特征,而是德国人都有的对犹太人的看法。”
戈德哈根解释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采用的是一种“国民性”或“国民文化”分析模式。德国的国民性是由特定的民族文化(“反犹主义”)形成的,既然德国国民性是所有德国人的国民性,那么某些德国人因国民性犯下的罪过便成为所有德国人的集体罪过。为了突出“国民性”的绝对重要作用,戈德哈根明确排斥其他能影响人们行为的因素:经济处境、国家制度、人的一般社会联系和心理特征等等。《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引发的争议成为西方九十年代后期的一个文化事件。
文化决定论是怎样一种“新思路”?
《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在一九九六年刚出版的时候,受到不少评论者的赞扬,被誉为“提供了一种新思路”。这种“新”思路是相对于在此之前五十年间的另一些“旧”思路而言的。戈德哈根所否定的“旧”思路是强调极权官僚制度统治内在逻辑的分析方法,其中最有代表性、影响最为深远的有希尔伯格(Raul Hilberg)的“无个人责任”论和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平庸的邪恶”论。
希尔伯格在《欧洲犹太人的毁灭》一书中指出,要实现屠杀几百万犹太人,纳粹领导人必须解决执行人员、资源、技术和伦理等等许多问题。这个被称作为“最终解决”的屠杀计划之所以进行得如此成功,起关键作用的是纳粹极权组织完善的官僚制度和机构。在这部暴力和残害的机器中,每个人都能发挥一颗专用螺丝钉的高效作用。在这部机器中,每个人都不过是普通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就心理、身体,还是道德而言,都与他的工作所带来的血腥后果隔离开来。阿伦特在《艾克曼在耶路撒冷》中观察和分析的艾克曼正是这样一个纳粹暴力机器中的“工作人员”,他只不过是在执行来自上峰的命令,再把命令传达给下属而已。他既不需要对犹太人有个人的深仇大恨,也不需要有变态的虐杀欲念就可以执行消灭几十万犹太人的屠杀计划。他甚至还是对道德哲学并不陌生的文明绅士。他按照自己所理解的对国家的责任,在工作中尽忠职守。
制度论解释的出发点是,若没有制度帮助普通德国人消除个人作恶的罪孽感,他们的道德感原本会与这种作恶行为有所抵触,因此也就会有不执行命令或反抗的可能。戈德哈根认为,这个前提根本就虚惘不实,因为道德感是在文化中形成的,而德国文化中具有一种特别仇恨犹太人的道德感,他称之为“认知和价值结构”。这种根深蒂固的偏见和仇恨塑造了德国人的特殊道德感和行为意识,因此才有受这种道德感驱使的屠犹恶行。
把纳粹的仇犹和屠犹相联系,几乎已经成为老生常谈。纳粹屠犹当然是出于反犹。如果纳粹不是极端反犹,又何必想方设法杀尽一切犹太人?戈德哈根思路之所以“新”,是因为他不仅把反犹当做纳粹的特征,而且还把反犹当做所有德国人(无论什么阶级、宗教或教育程度)的共同“认知方式”。因此,屠犹便不再是希特勒纳粹集团的邪恶政策,而成为一项德国人的共同事业。
按照戈德哈根的新思路,纳粹之所以能够有机会屠杀六百万犹太人,其根本条件既不是希特勒的疯狂意志,也不是德军控制大片欧洲领土的能力,更不是纳粹极权用暴力和恐怖控制了德国社会。大规模屠犹的真正根本条件是德国人的普遍文化信念,这种文化信念在出现纳粹之前就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特别的德国思想方式。这种文化决定了德国人的反犹必然采取赶尽杀绝的“消灭主义”。
为了支持这一论点,戈德哈根的历史研究所选择的具体对象不是作为“死亡工厂”的死亡集中营,而是在“最后方案”实施初期,普通警察部队的屠杀和残害行为。相比之下,后一种屠杀体现的更是普通德国人的个人直接残暴行为。阿伦特在《极权主义之源》中把死亡集中营认定为最能体现纳粹极权邪恶本质的指标性特征制度,它体现的不只是人对人的肉体消灭,而且是制度对人的价值消灭,即阿伦特所讨论的极权暴力的三步杀人法。戈德哈根的着眼点与阿伦特的完全不同,他更注重的是直接动手的杀人者和杀人行为。那些直接动手杀死妇女、儿童甚至婴儿的刽子手就是普通的德国人。他们既不是极端狂热的党卫军和秘密警察,也不是在战场上杀红了眼的士兵,他们是有家有室的正常人,他们是比纳粹制度更具体、更有人的面孔的杀人机器。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像三十八个警察营的一万九千名成员那样必须直接为几百万犹太人死亡负责的普通的德国人。
不同寻常的“自愿”
《希特勒的自愿刽子手》一书涉及了屠犹的三个特别方面:一是警察营的暴虐,二是以虐杀而非生产为目的的“劳动营”,三是纳粹即将灭亡时对犹太人进行最后杀戮和残害的“死亡跋涉”。其中以警察营最能证明“普通德国人和屠杀犹太人”的关系(此书副题)。戈德哈根旁征博引了警察营日志、实地行动报告、访谈、照片和其他资料,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这些在战前担任普通民警的人们,他们积极从事屠杀和残害犹太人,并非是由于受到了胁迫而不得已为之。恰恰相反,他们是出于对犹太人的仇恨而自觉自愿地乐意为之。
在纳粹时期的德国,“警察营”是“秩序警察”(Ordnungspolizei)的一部分,成员是因大龄或其他原因不符合正规军服役标准的人员。警察营是一种等级很低的编制,与纳粹党套得上关系的人不会乐意在这种编制中服役。戈德哈根的直接研究对象是第一○一警察营。和别的警察营一样,一○一营的任务是搜捕、押解并有时直接杀害波兰的犹太人。戈德哈根从一○一营的文书证明和通讯记录中发现,警察营成员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加入屠杀平民的行动,选择不加入并不会给本人带来不良后果(选择不参加的,有的甚至还被提升了)。他们进行的往往是超出屠杀命令的,不必要的残害,譬如虐待行刑前的犹太人。对残害和屠杀平民的行动,他们完全不感到良心和道德的不安,就像是从事普通的日常工作一样。他们实际上并非过着极端环境下的军事生活,有的人还带着妻子参加屠杀任务,屠杀期间还回家度假等等。他们不是没有同情心,他们只是本能地把犹太人当做一种不配人类同情的异类。有一次,德国警察为惩罚一个游击队的暗杀行为,屠杀了一个村落全体二百名波兰人,这一决定令许多警察队员感到伤心、遗憾和震动,然而第二天他们就前往刑场,屠杀上千上万的犹太人。
纳粹的劳动营政策同样也把犹太人和其他人种完全区别对待。纳粹特别针对犹太人,进行严厉的劳动折磨和残害。对关押的非犹太人犯,德国人总是尽量榨取最佳经济效益的劳动。为此,德国人总还能为犯人提供起码的生存环境和食品供应,保证他们的有效劳动状态。但是,在对待犹太人犯时,纳粹采取了经济上非理性的策略。犹太人遭受到连奴隶都不如的待遇,常常被看守驱赶,从营地的一端到另一端来回搬运石块。他们被毒打,被狗咬,被饿饭。纳粹看管把劳动单纯用作折磨和残杀犹太人的手段。就在第三帝国最需要劳动力,不得不依靠七百多万外国奴工生产战争物资的时期,纳粹仍然强迫犹太人犯进行没有经济意义的劳动。为什么会这样呢?戈德哈根认为,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德国人对犹太人非理性的仇恨。
德国人对犹太人最丧心病狂的残害形式是在覆灭前夕(从一九四四年冬到一九四五年春)强迫犹太人进行的“死亡跋涉”。当时,犹太人在集中营里已经与非犹太人区隔开来。随着盟军越来越逼近德国国境,纳粹把犹太犯人不断从一个集中营转移到另一个集中营。从地图上来看,他们的行军路线没有意义,没有目的,只是来回返折。戈德哈根特别详细地描述了其中的一次转移,从Franconia的Helmbrechts集中营越过捷克边境到一个大约一百二十英里外的地方,一百二十英里竟走了二十天。跋涉从头至尾充满了恐怖,令人惊心动魄。已经极其衰弱的犹太犯人挨饿受冻、遭毒打、被残杀,而这一切竟然是发生在警察首脑希姆莱(出于他自己的目的)下达了停止杀害犹太人命令之后。看管犹太犯人的人员并不服从口头传达的命令,继续肆意残害犹太犯人,而居然以女性看管尤为残酷。戈德哈根强调的是,“一直到最后,从事屠犹的普通德国人都在自愿地、忠诚地、热情地杀害犹太人,有时候甚至是冒着自己被(盟军)捕获的危险”。
警察营、无效劳动和死亡跋涉成为普通德国人对犹太人作恶的具有代表特征的方式。用戈德哈根自己的话来说,警察营“让我们看到反犹主义对德国社会的感染是多么广泛,以致普通人都能变成刽子手。……死亡跋涉让我们看到,作恶者屠犹的欲念在德国人的内心埋得有多么深。他们做这件事多么用心,以致没有命令也能把屠犹进行到最后一刻(劳动营的)。劳役让我们看到反犹主义是多么顽固,以致德国人甚至不惜以经济自我伤害的方式(来对待犹太劳工)”。
人性和文化:从“普通人”到“普通德国人”
戈德哈根并不是第一个观察和分析一○一警察营的历史学家。一九九二年,历史学家布朗宁(Christopher R.Browning)出版了《普通人:后备警察一○一营和在波兰的最终解决》一书。此书详细分析了该营五百名成员的情况,包括他们的家庭和职业背景、恶行和在波兰进行屠杀犹太人的细节。书里提到,营指挥官允许他们在屠杀母亲和婴儿时不参与行动,不作惩戒。但是绝大多数的警察营成员都自愿参加了行动。
戈德哈根和布朗宁虽然研究的是同一个对象,但他却完全否定了布朗宁对警营成员恶行动因的分析。布朗宁很重视纳粹反犹宣传对一般德国人的洗脑和蛊惑作用,同时也考虑到其他影响他们行为的因素,这些其他的因素存在于任何社会、任何人群之中,因此可以称之为普通的人性因素。这里所说的人性不是抽象的人性,而是人在群体生活中都会具有的社会行为和心理特征。布朗宁称这些因素为“环境因素”(situational factors)。这些因素包括人在同伴压力下随波逐流,害怕因出头而倒霉,做坏事一次难、二次易,以妖魔化受害者来克服加害羞愧心,甚至还包括为邀功请赏而争表现或损人利己。戈德哈根认为,普通德国人屠杀和残害犹太人,根本不需要这些额外的动机,单单仇恨犹太人就足以让他们坚信,他们的屠杀是一种正义行为。
戈德哈根单凭一些德国人积极、热情地杀害犹太人,就证明所有德国人都相信“消灭犹太人是正义行为”,这个结论不能令人信服。不能否认,的确有德国人像戈德哈根所说的那样看待屠犹。但是很难设想,也很难证明所有当刽子手的普通德国人都把自己当做正义卫士。要设想所有的德国人都把屠犹当做一个来自内心的道德命令,就必须把德国人设想成一种与其他人类有别的异类。这正是戈德哈根所要证明的。但这却与事实不符。就在戈德哈根对“德国人”做国家性分析的时候,他也不得不在纳粹时期的普通德国人和战后的普通德国人之间作一个区分。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他认为战后德国建立了民主制度,所以现在的普通德国人就和“我们(美国人)一样”。正如威斯特里奇(Robert S.Wistrich)指出的,戈德哈根的这种说法恰恰暴露了文化决定论的“国民性”或“国民文化”其实是一个神话,更不要说纳粹宣传就是用这种文化决定论来证明所有犹太人都是劣等人种的了。
在思考像犹太人大屠杀这样的人道灾难时,人们会本能地提出这样的问题:人对人怎么能这么狠,这么恶?人怎么可能做出这么离奇的大恶?这样的问题可能导致两种不同的人性解读。第一种解读是,这样的恶是“非人性”或“反人性”的,并不是人性所致。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作这样的恶。第二种解读是,这样的恶是人性所致,因为它就是人类所作之恶。第一种解读的逻辑是,人性本不恶或“本善”,恶是作恶环境压力和条件的产物,环境是逼迫人性变异的力量。第二种解读的逻辑则是,人性本不善或“本恶”,只是在一般情况下,人性的恶倾向受到约束(约束力就是“文明”),而当外在的约束力瓦解时,人便可能无限作恶。
用文化决定论来解释人的作恶,文化便成为环境对人的决定性变异力量。看起来它是否定一般人性,其实对它来说,一般人性反倒变得格外重要。因为唯有知道了一般人性为何,才能知道什么是不同于它的变异。对“人怎么能做出屠杀六百万犹太人的大恶”这个问题,戈德哈根的回答是:因为他们是德国人。德国人因为极端、乖张的仇恨而变成了另一种人,所以只有他们才能干出一般人类干不出来的恶事。这里就有了“普通人”和“普通德国人”的区别。布朗宁在一○一营看到的是“普通人”。布朗宁的“普通人”和我们自己很相似,因为我们在相似的“处境”中也会做出同样或类似的恶事来。但是,戈德哈根让我们看到的却不是“普通人”,而是“普通德国人”。德国人在种族信念上的乖戾和偏执使得他们成为与我们不同的异类。我们无法单单靠以己推人来理解他们的想法。要理解他们,我们必须像人类学家那样,以一种超然眼光孤立对待德国人,把他们充分陌生化为一种特别异类。
个人作恶和制度之恶
戈德哈根要揭示的是“个人作恶”的可怕情景,他要强调,是那些“恶的个人”做出了恶的行为。但是,问题是,恶人并不就是恶的解释。为了解释人为什么会是恶人,解释者还是不得不到“恶人”之外去寻找原因,例如心理的失常、精神错乱、狂热盲信、思想走火入魔等等。戈德哈根提供的“国民性”解释也不例外。“恶人”之外的原因就是仇犹思想的极端偏执和走火入魔。
但是,仇犹思想在历史上和在别的国家都存在,为什么屠杀六百万犹太人的大恶单单发生在纳粹的德国呢?戈德哈根无法对此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维斯(John Weiss)在《死亡的意识形态》一书中对十九世纪初到第三帝国的德国和奥地利社会做了研究。他的研究发现,反犹的种族主义文化确实在希特勒上台之前就已经在德国社会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偏见和仇恨,这是后来犹太人大屠杀能够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但是,维斯所观察的反犹主义却并不限于德国,它也包括了德国的邻国奥地利,而这恰恰是戈德哈根有意无意避免涉及的。
在希特勒上台之前,奥地利的反犹情绪远比德国高涨。自一八九七年到一九一四年,在奥地利执政的是基督教社会党,党魁卡尔·鲁伊格(Karl Lueger)很受民众拥戴,是青年希特勒崇拜效仿的对象。鲁伊格让希特勒看到,在群众中蛊惑反犹仇犹可以形成一股巨大的政治力量。一九一一年奥地利国会选举时,三分之二的奥地利人把票投给了将反犹纳入竞选纲领的政党。这样的反犹浪潮在当时还是王国的德意志却并不存在。
可以说,纳粹式的反犹,其发源地是奥地利。反犹仇犹并不是德国文化,至少不是德国文化才有的特征。希特勒那种混合了反犹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和不断种族战争的纳粹思想是他在奥地利时期形成的,在“一战”战败后的德国找到了扎根成长的社会环境。在二十世纪初的德国,最强大的群众政党是社会民主党,当时的许多普通德国人并没有完全受反犹意识形态左右。一直到“一战”,反犹的政党在德国都是处于弱势状态,它们在国会里的代表从来没有超过百分之二。德国也一直是一个法制社会。威廉(Kaiser Wilhelm)二世本人是一个极端反犹主义者,但他却不同意剥夺犹太人的公民权或者驱逐犹太人。这当然不是说,反犹主义在德国不是一种有影响的思想。但是,在一九一四年以前,远比德国反犹情绪强烈的除了奥地利,还有欧洲其他国家。直到德国于一八七○年统一的时候,德国从来没有出现过法国德莱弗斯(Dreyfus)事件那样的反犹浪潮。当时严重迫害犹太人的事件还发生在罗马尼亚和沙俄。
许多历史学研究都指出,比起纳粹的反犹纲领,德国在“一战”中的惨败和战后的社会恶质因素是纳粹在德国崛起的更重要原因。这些恶质因素包括经济萧条、政治动荡、对布尔什维克主义的恐惧,再加上德国一直强势的民族主义和政治自由意识的相对孱弱。戈德哈根把反犹当做纳粹之所以能掌握政权、控制民心的唯一原因,把一个本来十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如果反犹仇犹真的是德国文化和德国社会的根本特征,那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犹太人在德国的经济和文化中能够有极高的成就,为什么这么多的犹太人在文化上和国族上认同德国,为什么一八七○年以后犹太人在德国享有公民权,为什么全世界的犹太人都把当时的德国视为一个值得向往的文明国家。
从人性恶论来看,纳粹屠犹只是“人类残忍”的又一次发生,与历史上的其他人对人的虐杀和残害相比,它的规模虽然空前,性质却并没有什么不同。从文化决定论来看,纳粹屠杀只不过是德国人因为共同的错误信念,不可避免要犯下的罪行,纳粹上台只不过为这个罪行的发生提供了方便的机会而已。这两种关于恶的观念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认为,离奇之恶(大恶)必须有离奇的行恶者(邪恶者)。
华勒(James E.Waller)称这种思维方式为直觉性的“个人起源”模式。这一思维模式的逻辑是,普通人不可能做出离奇的恶事来,只有特殊的人才能作特殊的恶。于是希特勒成了人性论中的“恶魔”,德国人成了文化决定论中的“疯狂”民族。华勒解释道:“我们之所以对作恶有这种简单化的想法,是因为它让我们相信,这个世界毕竟还是公正的,还是可以预测的。……它让我们自己还敢走进这个世界,也让我们还敢把自己的孩子带进这个世界。……如果在一个世界里,连普通人都能做出离奇的恶来,那在心理上就太让人不能忍受。”华勒指出,制度解释对恶的直觉个人起源观提出了质疑。制度解释强调:“普通人可以做出离奇的恶来,……在这个世界上,大多数离奇之恶都是在环境和组织的社会力量影响下(由普通人)做出的。”这也正是对恶的制度解释不同于人性论和文化决定论的地方。
纳粹之恶归根到底是一种制度之恶。纳粹的极权制度使人心安理得地作恶,纳粹的极权环境使人不得不作恶。在极权的特定环境下,整个社会的道德意识被扭曲,正义行为规范被破坏。国家社会中充斥着暴力和谎言,成为一个无恶不可作的世界。在这样的世界里,单靠人性不能抵御作恶的诱惑或压力,因此任何普通人都有可能离奇作恶,作离奇大恶。这种恶又加强并放大极权统治的制度之恶。在极权统治下,制度之恶不是个人之恶的简单相加。极权的制度之恶史无前例地扩充了恶,加深了恶,使它成为任何历史先例都无法解释的、一个随时在变化的黑暗陌生世界。对这样一个相对陌生的恶的世界,人们往往不确当地试图用以往的思维去理解,这些思维就包括单纯人性和文化的途径。如果我们让自己只是局限在这样的思维之中,我们也就会低估极权之恶的可怕,也就会没有办法为认识和抵抗这种制度之恶做好准备。
(Daniel Goldhagen,Hitler’sWilling Executioners:Ordinary Germans and the Holocaust.New Yrok:Knopf,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