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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国家的出现产生了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其法律表现形式便是经济法。经济法通过对经济关系中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社会分配四要素进行调节,弥补了市场和政府的内在缺陷,在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国家干预市场的法治化发展,并且为国家干预的法治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形式
近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已经从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些单行的经济法律、法规。这一时期的国家干预已经由以重商主义为代表的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积极干预向消极干预转变。消极干预并不代表不干预,英国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开启了经济学理论的先河,斯密认为政府不需要过多地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只需要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使经济按照市场规律自由发展。斯密极力主张经济自由,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也没绝对一概排斥国家干预。市场机制如同一只“看不见的手”,运用市场机制的作用便使得市场正常运行,政府必须把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减少到最低限度。虽然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处于消极干预时期,但是关于对外贸易、关税和社会劳动保障的经济立法均得到发展。
我们所研究的现代经济法实际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才形成和完善的。从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过渡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先后受到了重商主义和经济自由理论的影响。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社会化的程度提高,竞争愈发激烈,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加剧。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呈现出国家对经济实行全面干预的态势,并由此形成了对完全放任的自由竞争的否定。形成这种态势是深受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影响。凯恩斯认为:“在自由放任资本主义制度下,正常情况是经济活动从充分就业一直到普遍大量失业的不稳定状态,典型的就业水平大都是远远低于充分就业,非充分就业就是正常状态,有效需求不足而引起的非自愿性的失业是长期存在的”。为克服市场自发调节的不足,凯恩斯极力主张国家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加强投资,运用财政赤字,鼓励奢侈消费及国民经济军事化等措施,以便于增加“有效需求”。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干预呈现出全面干预的特点,促使经济法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二、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是将国家意志深入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关系领域,并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整个社会关系的范围。简言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这些具体关系在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主体就是以市场为媒介在商品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个人与社会组织。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具体体现为:国家以运用国家权力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者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在对经济个体的内部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今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实行干预在许多国家已达成共识,同时企业为了谋求自身的发展而需要国家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有效干预。此外,由于所有权的社会目的而导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决定了需要国家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市场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交换和社会分工是市场出现的前提条件。市场秩序有正常和非正常两种状态,非正常的状态便是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而引起的,市场失灵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前提,市场失灵的范围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界限。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产品等都是影响市场秩序的因素。因此,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限制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等均被纳入经济法调整的市场关系范围内。
(3)宏观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就是指国家基于经济运行的全局考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调控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市场不是万能的,它不能解决全部经济问题。市场机制的最大缺点就是缺乏足够的自我调节机能,因此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需要运用经济法。
(4)社会分配关系。经济法意义上的社会分配是指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作为相对独立的环节而出现的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过程。我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依照按劳分配原则进行,再次分配是受基本经济规律的影响,国民经济各个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在社会分配中需处理好积累和消费的关系,需要国家从全局利益出发,运用法律手段干预国民收入的分配活动。
三、经济法在实现国家干预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
国家干预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国家干预为什么要法治化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在市场体制中,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工具,坚持国家干预市场的法治化才能维护市场中私权主体的形式公平;坚持国家干预法治化有利于保障民众的权利;政府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坚持国家干预法治化,可以规范政府的行为,限制其权力的滥用。前被普遍认可的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干预手段可分为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以及法律手段。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关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李昌麒教授指出,国家如何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和如何规范政府的干預行为是我国经济法必须要妥善处理的两个问题,其中任何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好,都会对我国经济法的建设产生不利影响,既要干预市场也要干预政府。市场失灵主要以市场不完全、市场不普遍、信息失灵、外部性、公共产品和经济周期等为表现形式。在面临市场失灵问题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应当以适度干预为准则,政府不得超越干预的必要限度,以便于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超出市场失灵的范围进行干预必然会阻碍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法治化的最大障碍便是政府本身,主要表现为政府失灵,政府失灵可能会出现过度干预、干预不到位和干预不起作用的情况。政府失灵会使干预超出市场失灵的范围从而偏离了市场的干预需求,进而加深市场缺陷问题。需要制定一套法定程序和原则来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使得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依据。
四、结语
经济法的产生及定义表明了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国家干预伴随经济法从古代经济法到现代经济的演变。国家干预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无论在哪个历史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法律形式便是经济法,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也日益突显,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也随之加强,经济立法也得到了完善。笔者认为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的具体关系应当表述为:经济法与国家干预都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以国家干预为本质特征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并且以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为国家干预法治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2]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
张峥(1989-),男,四川自贡人,硕士,中共自贡市委党校讲师。
(作者单位:中共自贡市委党校)
关键词: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形式
近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已经从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些单行的经济法律、法规。这一时期的国家干预已经由以重商主义为代表的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积极干预向消极干预转变。消极干预并不代表不干预,英国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开启了经济学理论的先河,斯密认为政府不需要过多地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只需要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使经济按照市场规律自由发展。斯密极力主张经济自由,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也没绝对一概排斥国家干预。市场机制如同一只“看不见的手”,运用市场机制的作用便使得市场正常运行,政府必须把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减少到最低限度。虽然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处于消极干预时期,但是关于对外贸易、关税和社会劳动保障的经济立法均得到发展。
我们所研究的现代经济法实际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才形成和完善的。从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过渡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先后受到了重商主义和经济自由理论的影响。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社会化的程度提高,竞争愈发激烈,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加剧。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呈现出国家对经济实行全面干预的态势,并由此形成了对完全放任的自由竞争的否定。形成这种态势是深受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影响。凯恩斯认为:“在自由放任资本主义制度下,正常情况是经济活动从充分就业一直到普遍大量失业的不稳定状态,典型的就业水平大都是远远低于充分就业,非充分就业就是正常状态,有效需求不足而引起的非自愿性的失业是长期存在的”。为克服市场自发调节的不足,凯恩斯极力主张国家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加强投资,运用财政赤字,鼓励奢侈消费及国民经济军事化等措施,以便于增加“有效需求”。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干预呈现出全面干预的特点,促使经济法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二、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是将国家意志深入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关系领域,并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整个社会关系的范围。简言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这些具体关系在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主体就是以市场为媒介在商品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个人与社会组织。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具体体现为:国家以运用国家权力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者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在对经济个体的内部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今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实行干预在许多国家已达成共识,同时企业为了谋求自身的发展而需要国家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有效干预。此外,由于所有权的社会目的而导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决定了需要国家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市场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交换和社会分工是市场出现的前提条件。市场秩序有正常和非正常两种状态,非正常的状态便是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而引起的,市场失灵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前提,市场失灵的范围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界限。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产品等都是影响市场秩序的因素。因此,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限制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等均被纳入经济法调整的市场关系范围内。
(3)宏观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就是指国家基于经济运行的全局考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调控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市场不是万能的,它不能解决全部经济问题。市场机制的最大缺点就是缺乏足够的自我调节机能,因此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需要运用经济法。
(4)社会分配关系。经济法意义上的社会分配是指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作为相对独立的环节而出现的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过程。我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依照按劳分配原则进行,再次分配是受基本经济规律的影响,国民经济各个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在社会分配中需处理好积累和消费的关系,需要国家从全局利益出发,运用法律手段干预国民收入的分配活动。
三、经济法在实现国家干预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
国家干预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国家干预为什么要法治化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在市场体制中,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工具,坚持国家干预市场的法治化才能维护市场中私权主体的形式公平;坚持国家干预法治化有利于保障民众的权利;政府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坚持国家干预法治化,可以规范政府的行为,限制其权力的滥用。前被普遍认可的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干预手段可分为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以及法律手段。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关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李昌麒教授指出,国家如何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和如何规范政府的干預行为是我国经济法必须要妥善处理的两个问题,其中任何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好,都会对我国经济法的建设产生不利影响,既要干预市场也要干预政府。市场失灵主要以市场不完全、市场不普遍、信息失灵、外部性、公共产品和经济周期等为表现形式。在面临市场失灵问题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应当以适度干预为准则,政府不得超越干预的必要限度,以便于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超出市场失灵的范围进行干预必然会阻碍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法治化的最大障碍便是政府本身,主要表现为政府失灵,政府失灵可能会出现过度干预、干预不到位和干预不起作用的情况。政府失灵会使干预超出市场失灵的范围从而偏离了市场的干预需求,进而加深市场缺陷问题。需要制定一套法定程序和原则来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使得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依据。
四、结语
经济法的产生及定义表明了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国家干预伴随经济法从古代经济法到现代经济的演变。国家干预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无论在哪个历史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法律形式便是经济法,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也日益突显,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也随之加强,经济立法也得到了完善。笔者认为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的具体关系应当表述为:经济法与国家干预都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以国家干预为本质特征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并且以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为国家干预法治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2]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
张峥(1989-),男,四川自贡人,硕士,中共自贡市委党校讲师。
(作者单位:中共自贡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