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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面临严峻考验,突发环境事件频繁发生,成为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一大障碍。当前我国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领域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对此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应急管理研究,进一步提升政府在面临突发环境事件时的应急管理能力,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为建设美丽中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 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管理 长治苯胺泄漏
作者简介:赵轩,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97-03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地位,加强环境预防监控,解决好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实现建设“美丽中国”宏伟目标的重要环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政府作为建设美丽中国的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在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今天,是否具有很好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成为衡量各级政府能否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重要标准之一。从长治苯胺泄漏事件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政府在面对突发环境事件时的应急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因此,必须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应急管理研究,以进一步提升政府在面临突发环境事件时的应急管理能力,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从而为建设美丽中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性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如资源采伐过度、环境污染严重等现实困境,如何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关系,成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实现了建设和谐社会理念在生态与经济发展方面的升华。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阐述了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要求,“绿色发展”被写入“十二五”规划并独立成篇。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同时还提出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
近年来,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面临严峻考验,突发环境事件频繁发生。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化工公司双苯厂发生的爆炸事故,直接导致松花江流域700多公里遭到强致癌物质苯、硝基苯的严重污染,附近流域居民的饮水安全等状况受到严重影响。2006年,镉污染事故发生在湘江流域,导致长沙、湘潭等市的水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2012年12月31日,长治潞安集团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生苯胺泄漏事故,由于事故企业、相关政府及部门的疏忽,导致300多吨苯胺有害物质的大量泄漏,造成浊漳河水的严重污染,直接影响到河北邯郸等河流下游地市的水质安全。近几年發生的这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对当地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相关地域民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了重大的危害,时至今日却仍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警惕和重视。各种环境污染事故的频发,给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带来巨大的挑战。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频发,当然要追究事故企业和相关政府及部门的责任,同时也引发我们对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应急管理问题的思考。“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如果能建立更为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则有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进一步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脆弱的生态环境。如何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立即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所造成的危害,是对每一个政府应急能力和施政权威的重要考验,同时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研究课题。
二、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现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内涵
突发环境事件作为突发公共事件的一个子概念,其基本含义和范围大多基于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提出,“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①基于上述解释,本文采用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界定,“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②
关于应急管理的概念,在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也进行了相应的界定,“应急管理是为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推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政府及事业单位创建合理的应对体系,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建立预警机制、应对处置机制和事后管理过程实施的一系列行动。”③此外,还有计雷、池宏等学者对这一概念进行阐释,“应急管理是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为了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达到优化决策的目的,基于对突发事件的原因、过程及后果进行分析,有效集成社会各方面的相关资源,对突发事件进行有效预警、控制和处理的过程。”④
在综合理解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管理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本文采用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界定,“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⑤长治苯胺泄漏事件凸显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性,在企业管理不当导致大量有害化学物质泄漏之后,相关政府及部门由于未能很好地处理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出现了信息上报迟缓、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并影响到临近省市的水质水源安全。
(二)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近些年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领域的制度建设。2005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四类事件。在此基础上,2006年国务院又相继发布了各具体领域的应急预案,如《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相关规定,有效填补了我国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域的法律空缺。 2006年出台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级和分类,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依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划分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及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表1突发环境事件分类表
注:表中内容引自2006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意识不强
经过数十年的探索,我国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领域的制度建设逐步趋于规范和完善,从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到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出台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再到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2008年修订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条文,几乎涵盖了可能出现突发环境事件的绝大多数角落。但长治苯胺泄漏事件的再度发生,则凸显出当突发环境事件真正发生时,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制度并未起到应有的效果。究其原因,事故企业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缺乏应有的应急管理意识是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在发生后未能得到妥善处理的诱因之一。山西省政府于2013年1月19日下午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指出,2012年12月31日7时45分天脊集团发现苯胺泄漏,16时30分才向所在地潞城市环保局报告,直至2013年1月5日12时,长治市政府才第一次以书面形式传真向省政府报告。回顾整个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效率如此之低,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管理意识方面的缺失,没有对环境污染事故给予足够的重视,进而导致未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并给浊漳河下游地市水质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后果。
(二)缺乏应急管理的综合指挥协调机构
2006年出台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关于应急组织体系做出如下规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⑥然而,诸多应急管理机构的地位和权限设置、以及如何协调不同机构之间的利益和关系等相关问题尚不明确。缺乏统一的应急管理综合指挥协调机构,就难免会造成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自为政、分散应急的状况,从而严重影响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效率。同时,当前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往往具有跨界影响的特点,不仅仅局限在污染源所在省市,通常会威胁到附近省市的生态环境安全;而“跨界水环境污染不仅容易引发公地灾难,还严重制约了上下游地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⑦回顾整个事件,潞安集团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苯胺泄漏事故,直接影响到浊漳河下游河北省邯郸市等地区的水质安全,然而在整个污染事故应对过程中却存在各省市分散处理、各自为政的情况,未能及时建立起有效的跨省际应急管理综合指挥协调机构,也直接影响到本次跨界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效果。
(三)应急管理信息公开与沟通机制不健全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过程中,及时、准确地上报和公开事故信息是非常重要的核心部分,这一环节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件的准确判断、快速处置和社会民众能否及时做好相关预防保护措施,避免使社会秩序陷入混乱之中。然而在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故情况往往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谎报、缓报、瞒报的现象层出不穷,更没有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⑧在长治苯胺泄漏事故应对過程中,由于事故企业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信息误报、迟报的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在发生5天之后才上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开,这不仅影响到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也威胁到浊漳河下游邯郸等地市的水质安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和民众的正常生活。这一事故的发生,不仅发映出我国应急管理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的实际情况,也暴露出地方政府间缺乏有关环境污染信息的有效沟通渠道,“突发水污染发生后,流域上游政府未对下游地方政府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通报,下游地方政府也对上游高风险污染企业信息一无所知,导致危机形成后流域上、下游政府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与协商机制,从而延误了环境污染事故的最佳处理时机。”⑨
四、改善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状况的建议
(一)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由于事故企业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缺乏应有的应急管理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长治苯胺泄漏事故未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置。为了有效改善应急管理意识缺乏等实际情况,避免类似状况的再度发生,我国应该在已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强化执法监督,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长治苯胺泄漏事件发生后,山西省政府依法对事故企业、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进行了相应处置,38名相关责任人受处分,其中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唯有建立起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进而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协调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因此提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程度,对于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鉴于当前我国尚未形成应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配合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过程中各自为政、分散应急,严重制约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效率;同时还存在事故发生后相关企业受限于层级上报规定而耽误了最佳处理时机的情况,有必要在诸多应急管理机构和部门之上成立常设的综合性应急管理协调机构,比如说紧急事务管理中心。类似的机构在西方国家比较常见,如俄罗斯和美国均设立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旨在从全局上高效、有序地应对紧急状态,协调处理好各级政府和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此外,综合性应急管理机构还应该着手建立高素质的应急管理专业队伍,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演练,还应该建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案例库和应急管理培训中心。 (三)完善应急管理信息公开和区域间沟通机制
长治苯胺泄漏事件的发生,在反映出我国应急管理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的同时,也表明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间缺乏有关环境污染信息的有效沟通渠道。因此,要逐步完善应急管理信息公开和区域间沟通机制,在切实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的同时,增进政府及相关部门间应急管理信息的共享和沟通,从而及时、广泛地调动相关资源,全力投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一方面,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充分利用好网络等新兴媒体在民众间的传播效果,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详细信息及时告知民众,使社会公众能够及时做好预防等措施;同时,还要“保障公众主动申请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应明文规定政府有责任接受公众对于环境信息的申请,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使公众申请的范围、回复时间、收费等程序有法可依,从而实现政府主动公开与公众申请相结合的双向信息公开体制。”⑩另一方面,可以尝试在临近省市之间建立长期的区域间应急管理沟通机制,强化相邻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间的预防联动机制建设,实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同步沟通和共享,并能够高效地集中双方或多方应急管理力量,及时投入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逐步建立起高效的环境污染跨界应急管理体系。
注释:
①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yjgl/ 2005-08/07/content_21048.htm.
②⑤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国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yjgl/2006- 01/24/content_170449.htm/.
④计雷,池宏,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0.
⑦⑨郭亮.跨界河流水污染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2011.2-6.
⑧邹爱勇.论我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8.10.16-19?南京)论文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8.737.
⑩张雯欢,吴彦.构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批判与反思.湖北社会科学.2006(12).41.
关键词 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管理 长治苯胺泄漏
作者简介:赵轩,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97-03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地位,加强环境预防监控,解决好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实现建设“美丽中国”宏伟目标的重要环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政府作为建设美丽中国的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在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今天,是否具有很好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成为衡量各级政府能否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重要标准之一。从长治苯胺泄漏事件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政府在面对突发环境事件时的应急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因此,必须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应急管理研究,以进一步提升政府在面临突发环境事件时的应急管理能力,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从而为建设美丽中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性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如资源采伐过度、环境污染严重等现实困境,如何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关系,成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实现了建设和谐社会理念在生态与经济发展方面的升华。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阐述了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要求,“绿色发展”被写入“十二五”规划并独立成篇。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同时还提出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
近年来,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面临严峻考验,突发环境事件频繁发生。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化工公司双苯厂发生的爆炸事故,直接导致松花江流域700多公里遭到强致癌物质苯、硝基苯的严重污染,附近流域居民的饮水安全等状况受到严重影响。2006年,镉污染事故发生在湘江流域,导致长沙、湘潭等市的水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2012年12月31日,长治潞安集团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生苯胺泄漏事故,由于事故企业、相关政府及部门的疏忽,导致300多吨苯胺有害物质的大量泄漏,造成浊漳河水的严重污染,直接影响到河北邯郸等河流下游地市的水质安全。近几年發生的这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对当地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相关地域民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了重大的危害,时至今日却仍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警惕和重视。各种环境污染事故的频发,给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带来巨大的挑战。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频发,当然要追究事故企业和相关政府及部门的责任,同时也引发我们对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应急管理问题的思考。“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如果能建立更为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则有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进一步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脆弱的生态环境。如何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立即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所造成的危害,是对每一个政府应急能力和施政权威的重要考验,同时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研究课题。
二、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现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内涵
突发环境事件作为突发公共事件的一个子概念,其基本含义和范围大多基于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提出,“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①基于上述解释,本文采用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界定,“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②
关于应急管理的概念,在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也进行了相应的界定,“应急管理是为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推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政府及事业单位创建合理的应对体系,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建立预警机制、应对处置机制和事后管理过程实施的一系列行动。”③此外,还有计雷、池宏等学者对这一概念进行阐释,“应急管理是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为了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达到优化决策的目的,基于对突发事件的原因、过程及后果进行分析,有效集成社会各方面的相关资源,对突发事件进行有效预警、控制和处理的过程。”④
在综合理解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管理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本文采用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界定,“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⑤长治苯胺泄漏事件凸显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性,在企业管理不当导致大量有害化学物质泄漏之后,相关政府及部门由于未能很好地处理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出现了信息上报迟缓、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并影响到临近省市的水质水源安全。
(二)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近些年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领域的制度建设。2005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四类事件。在此基础上,2006年国务院又相继发布了各具体领域的应急预案,如《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相关规定,有效填补了我国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域的法律空缺。 2006年出台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级和分类,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依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划分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及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表1突发环境事件分类表
注:表中内容引自2006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意识不强
经过数十年的探索,我国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领域的制度建设逐步趋于规范和完善,从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到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出台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再到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2008年修订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条文,几乎涵盖了可能出现突发环境事件的绝大多数角落。但长治苯胺泄漏事件的再度发生,则凸显出当突发环境事件真正发生时,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制度并未起到应有的效果。究其原因,事故企业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缺乏应有的应急管理意识是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在发生后未能得到妥善处理的诱因之一。山西省政府于2013年1月19日下午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指出,2012年12月31日7时45分天脊集团发现苯胺泄漏,16时30分才向所在地潞城市环保局报告,直至2013年1月5日12时,长治市政府才第一次以书面形式传真向省政府报告。回顾整个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效率如此之低,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管理意识方面的缺失,没有对环境污染事故给予足够的重视,进而导致未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并给浊漳河下游地市水质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后果。
(二)缺乏应急管理的综合指挥协调机构
2006年出台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关于应急组织体系做出如下规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⑥然而,诸多应急管理机构的地位和权限设置、以及如何协调不同机构之间的利益和关系等相关问题尚不明确。缺乏统一的应急管理综合指挥协调机构,就难免会造成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自为政、分散应急的状况,从而严重影响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效率。同时,当前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往往具有跨界影响的特点,不仅仅局限在污染源所在省市,通常会威胁到附近省市的生态环境安全;而“跨界水环境污染不仅容易引发公地灾难,还严重制约了上下游地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⑦回顾整个事件,潞安集团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苯胺泄漏事故,直接影响到浊漳河下游河北省邯郸市等地区的水质安全,然而在整个污染事故应对过程中却存在各省市分散处理、各自为政的情况,未能及时建立起有效的跨省际应急管理综合指挥协调机构,也直接影响到本次跨界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效果。
(三)应急管理信息公开与沟通机制不健全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过程中,及时、准确地上报和公开事故信息是非常重要的核心部分,这一环节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件的准确判断、快速处置和社会民众能否及时做好相关预防保护措施,避免使社会秩序陷入混乱之中。然而在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故情况往往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谎报、缓报、瞒报的现象层出不穷,更没有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⑧在长治苯胺泄漏事故应对過程中,由于事故企业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信息误报、迟报的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在发生5天之后才上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开,这不仅影响到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也威胁到浊漳河下游邯郸等地市的水质安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和民众的正常生活。这一事故的发生,不仅发映出我国应急管理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的实际情况,也暴露出地方政府间缺乏有关环境污染信息的有效沟通渠道,“突发水污染发生后,流域上游政府未对下游地方政府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通报,下游地方政府也对上游高风险污染企业信息一无所知,导致危机形成后流域上、下游政府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与协商机制,从而延误了环境污染事故的最佳处理时机。”⑨
四、改善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状况的建议
(一)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由于事故企业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缺乏应有的应急管理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长治苯胺泄漏事故未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置。为了有效改善应急管理意识缺乏等实际情况,避免类似状况的再度发生,我国应该在已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强化执法监督,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长治苯胺泄漏事件发生后,山西省政府依法对事故企业、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进行了相应处置,38名相关责任人受处分,其中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唯有建立起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进而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协调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因此提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程度,对于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鉴于当前我国尚未形成应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配合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过程中各自为政、分散应急,严重制约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效率;同时还存在事故发生后相关企业受限于层级上报规定而耽误了最佳处理时机的情况,有必要在诸多应急管理机构和部门之上成立常设的综合性应急管理协调机构,比如说紧急事务管理中心。类似的机构在西方国家比较常见,如俄罗斯和美国均设立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旨在从全局上高效、有序地应对紧急状态,协调处理好各级政府和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此外,综合性应急管理机构还应该着手建立高素质的应急管理专业队伍,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演练,还应该建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案例库和应急管理培训中心。 (三)完善应急管理信息公开和区域间沟通机制
长治苯胺泄漏事件的发生,在反映出我国应急管理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的同时,也表明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间缺乏有关环境污染信息的有效沟通渠道。因此,要逐步完善应急管理信息公开和区域间沟通机制,在切实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的同时,增进政府及相关部门间应急管理信息的共享和沟通,从而及时、广泛地调动相关资源,全力投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一方面,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充分利用好网络等新兴媒体在民众间的传播效果,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详细信息及时告知民众,使社会公众能够及时做好预防等措施;同时,还要“保障公众主动申请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应明文规定政府有责任接受公众对于环境信息的申请,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使公众申请的范围、回复时间、收费等程序有法可依,从而实现政府主动公开与公众申请相结合的双向信息公开体制。”⑩另一方面,可以尝试在临近省市之间建立长期的区域间应急管理沟通机制,强化相邻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间的预防联动机制建设,实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同步沟通和共享,并能够高效地集中双方或多方应急管理力量,及时投入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逐步建立起高效的环境污染跨界应急管理体系。
注释:
①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yjgl/ 2005-08/07/content_21048.htm.
②⑤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国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yjgl/2006- 01/24/content_170449.htm/.
④计雷,池宏,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0.
⑦⑨郭亮.跨界河流水污染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2011.2-6.
⑧邹爱勇.论我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8.10.16-19?南京)论文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8.737.
⑩张雯欢,吴彦.构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批判与反思.湖北社会科学.2006(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