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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万通新世界广场在一次业主大会上投票通过了变更物业费的决议,其中开发商以业主身份投票就达到4.8万份。认为自己利益受到侵害的业主王女士将召集业主大会的万通业主委员会起诉至法院。2009年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物权法》终审判决撤销业主大会决议。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5年11月,万通新世界广场成立业委会。2007年8月,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发布公告,称业主大会通过决议,物业费的收取将增加包干制。决议涉及是否与万通物业公司签订一份新的物业合同及物业费的变更,但是业委会却委托万通物业公司具体操作书面征求意见和投票统计等关键环节的工作。王女士认为,该决议的形成及结果显失公正且存在虚假,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在业主大会投票权数的计算上,王女士与业委会也存在争议。共有面积近8万平米的业主投票权参加了投票,其中开发商以业主身份占了4.8万平米。王女士认为开发商不可能拥有4.8万平米的投票面积,决议存在虚假,请求法院确认业主大会程序违法,投票无效,并撤销业主大会决议。
法院审理中,业委会辩称,业主大会的决议是针对全体业主的,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而非只关系到王女士个人的利益。确认程序违法需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王女士无权单独行使。
法院认为,开发商是否拥有4.8万平米投票面积,对决议是否通过至关重要。双方对该面积存在争议,业委会对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可以认定物业费增加包干制方式没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业委会擅自增加包干制内容可能损害王女士利益。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业主大会决议。
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法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条件
各省市对首次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都有明确规定。例如《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其他省市的规定与此类似。
业主大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案件来源:中国法院网2009年2月17日)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5年11月,万通新世界广场成立业委会。2007年8月,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发布公告,称业主大会通过决议,物业费的收取将增加包干制。决议涉及是否与万通物业公司签订一份新的物业合同及物业费的变更,但是业委会却委托万通物业公司具体操作书面征求意见和投票统计等关键环节的工作。王女士认为,该决议的形成及结果显失公正且存在虚假,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在业主大会投票权数的计算上,王女士与业委会也存在争议。共有面积近8万平米的业主投票权参加了投票,其中开发商以业主身份占了4.8万平米。王女士认为开发商不可能拥有4.8万平米的投票面积,决议存在虚假,请求法院确认业主大会程序违法,投票无效,并撤销业主大会决议。
法院审理中,业委会辩称,业主大会的决议是针对全体业主的,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而非只关系到王女士个人的利益。确认程序违法需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王女士无权单独行使。
法院认为,开发商是否拥有4.8万平米投票面积,对决议是否通过至关重要。双方对该面积存在争议,业委会对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可以认定物业费增加包干制方式没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业委会擅自增加包干制内容可能损害王女士利益。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业主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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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法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条件
各省市对首次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都有明确规定。例如《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其他省市的规定与此类似。
业主大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案件来源:中国法院网2009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