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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高速公路“管养分离”的实施运行分析,提出提高适用性的方案和建议。
关键词:高速公路; 管养分离; 适用性
一、概述
高速公路投入运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交通量不断增大,车辆荷载增加,养护维修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自2006年以来,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稳步推进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坚持“管养分离”,充分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改善养护质量、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出发,围绕改革产权制度和理顺劳动关系两个关键环节,积极稳妥地推进养护运行机制改革。
二、问题及改进
在实施运行“管养分离”养护管理模式过程中,因为受到养护市场发展局限性和传统养护管理模式遗留影响,在有些方面还存在不足和矛盾亟待改善和理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单位要做好从传统管养一体模式中转变自身定位。
各个管理单位原来既是养护工作的管理者,又是实施者,同时也是养护质量的监督者,为确保养护质量,大至专项工程,小至清扫路面,事无巨细,逐一安排落实、检查验收。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后,按照“管养分离”模式运行,各个管理单位虽然作为业主方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与养护施工单位签订了养护施工协议,但是转变自身定位并不彻底,仍旧时常下达一些随意性指令,干预具体养护施工操作。在这方面应该注意,作为业主方的养护管理单位,其目的是获得合格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这一结果,而实现这一结果的过程主要是由施工企业具体实施,在其施工过程中,除了必要的检查、考核外,业主方不宜进行过多干预,否则容易导致责任不明确甚至合同纠纷。
(二)对基本养护工作和派工任务要进行区别管理。
选择养护施工单位一般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总价招标,中标后签订综合单价协议。在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内容中,大部分的施工项目都适合依据派工、验收工程量及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如修补坑槽、更换护栏等。但部分基本保养工作具有全面性、随时性和工作量稳定、单位价值不高的特点,对管理单位而言,没有必要再逐个进行具体派工。以山东某高速公路为例,对基本保养项目如“路基管护保养项目”,养护范围包括路肩管护、边坡边沟管护、路基构造物管护、中央分隔带管护;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上述位置因车毁、水毁等造成损坏的修复,垃圾、杂草的清理外运,中央分隔带、路肩、边坡、边沟填土整修,现有急流槽(泄水槽)、路缘石的杂草清理、调整、重做、恢复,排水沟、截水沟、跌水井、暗沟、渗沟、盲沟、集水井、浆砌片石护坡边沟、浅碟式中央分隔带石砌部分等路基排水设施的杂草清理、修补、恢复。要求养护施工单位在日常予以保持,使路基及中央分隔带保持整洁、完整,保持原设计尺寸,保持其使用功能。在日常检查和月度检查中依据养护质量标准进行考核,在月度支付中依据考核情況进行支付。这样既减少了管理单位的工作量,又给予了施工单位充分的自由安排时间,便于制定全面的施工组织方案,合理调配人力物力。
(三)结合具体情况做好桥梁、涵洞检查工作。
桥涵技术状况直接关系到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其检查工作也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要求,桥梁经常性检查一般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桥梁定期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一般养护管理单位要求每年一次;涵洞经常性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两次,涵洞定期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实行“管养分离”后,养护管理单位经过整合或人员调整,养护管理部门人员缩减,或者养护管理路段增加,主线里程接近或超过100km,一般高速公路桥梁2.5座/km,涵洞2座/ km,大大增加了桥涵检查工作量。为此,部分养护管理单位尝试将桥涵检查工作一并发包给养护施工单位负责实施,但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是桥涵的安全责任单位,而养护施工单位只是承揽养护施工的承包人,如果管理单位安排施工单位进行具体的桥涵养护维修或者加固,因为施工单位没有按时完成或者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安全事故,责任应该属于施工单位;而如果由于没有及时发现桥涵病害,没有明确安排桥涵维修、加固而造成安全事故,责任界定就可能会出现争议。为避免出现桥涵安全隐患,养护管理单位应该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加强桥涵检查、监督,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协助检查。
(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有待健全。
自“十一五”以来,党中央提出坚持“管养分离,事企分开”,充分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改善养护质量、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出发,围绕改革产权制度和理顺劳动关系两个关键环节,积极稳妥地推进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等。但是,由于目前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具体情况各异,上述规章制度的颁布只是给各地高速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提供了基本原则,而各地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不一,各种养护体制改革的具体执行政策及配套政策尚未完全出台,从而导致实施运行“管养分离”养护管理模式过程中一些问题的产生。
三、结束语
通过实施高速公路“管养分离”,引进专业化的养护施工队伍,整合、利用其先进养护设备,我们达到了高质量、低成本,养护速度快、社会效益高的目的。但同时我们也要积极面对在运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细化现代化公路养护管理对策,深化改革公路养护体制与运行机制,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公路事业不断向前推进的新路。
参考文献
1、JTG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2、JTJ073—96《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6
3、JTGH11—2004《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关键词:高速公路; 管养分离; 适用性
一、概述
高速公路投入运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交通量不断增大,车辆荷载增加,养护维修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自2006年以来,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稳步推进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坚持“管养分离”,充分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改善养护质量、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出发,围绕改革产权制度和理顺劳动关系两个关键环节,积极稳妥地推进养护运行机制改革。
二、问题及改进
在实施运行“管养分离”养护管理模式过程中,因为受到养护市场发展局限性和传统养护管理模式遗留影响,在有些方面还存在不足和矛盾亟待改善和理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单位要做好从传统管养一体模式中转变自身定位。
各个管理单位原来既是养护工作的管理者,又是实施者,同时也是养护质量的监督者,为确保养护质量,大至专项工程,小至清扫路面,事无巨细,逐一安排落实、检查验收。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后,按照“管养分离”模式运行,各个管理单位虽然作为业主方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与养护施工单位签订了养护施工协议,但是转变自身定位并不彻底,仍旧时常下达一些随意性指令,干预具体养护施工操作。在这方面应该注意,作为业主方的养护管理单位,其目的是获得合格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这一结果,而实现这一结果的过程主要是由施工企业具体实施,在其施工过程中,除了必要的检查、考核外,业主方不宜进行过多干预,否则容易导致责任不明确甚至合同纠纷。
(二)对基本养护工作和派工任务要进行区别管理。
选择养护施工单位一般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总价招标,中标后签订综合单价协议。在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内容中,大部分的施工项目都适合依据派工、验收工程量及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如修补坑槽、更换护栏等。但部分基本保养工作具有全面性、随时性和工作量稳定、单位价值不高的特点,对管理单位而言,没有必要再逐个进行具体派工。以山东某高速公路为例,对基本保养项目如“路基管护保养项目”,养护范围包括路肩管护、边坡边沟管护、路基构造物管护、中央分隔带管护;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上述位置因车毁、水毁等造成损坏的修复,垃圾、杂草的清理外运,中央分隔带、路肩、边坡、边沟填土整修,现有急流槽(泄水槽)、路缘石的杂草清理、调整、重做、恢复,排水沟、截水沟、跌水井、暗沟、渗沟、盲沟、集水井、浆砌片石护坡边沟、浅碟式中央分隔带石砌部分等路基排水设施的杂草清理、修补、恢复。要求养护施工单位在日常予以保持,使路基及中央分隔带保持整洁、完整,保持原设计尺寸,保持其使用功能。在日常检查和月度检查中依据养护质量标准进行考核,在月度支付中依据考核情況进行支付。这样既减少了管理单位的工作量,又给予了施工单位充分的自由安排时间,便于制定全面的施工组织方案,合理调配人力物力。
(三)结合具体情况做好桥梁、涵洞检查工作。
桥涵技术状况直接关系到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其检查工作也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要求,桥梁经常性检查一般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桥梁定期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一般养护管理单位要求每年一次;涵洞经常性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两次,涵洞定期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实行“管养分离”后,养护管理单位经过整合或人员调整,养护管理部门人员缩减,或者养护管理路段增加,主线里程接近或超过100km,一般高速公路桥梁2.5座/km,涵洞2座/ km,大大增加了桥涵检查工作量。为此,部分养护管理单位尝试将桥涵检查工作一并发包给养护施工单位负责实施,但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是桥涵的安全责任单位,而养护施工单位只是承揽养护施工的承包人,如果管理单位安排施工单位进行具体的桥涵养护维修或者加固,因为施工单位没有按时完成或者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安全事故,责任应该属于施工单位;而如果由于没有及时发现桥涵病害,没有明确安排桥涵维修、加固而造成安全事故,责任界定就可能会出现争议。为避免出现桥涵安全隐患,养护管理单位应该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加强桥涵检查、监督,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协助检查。
(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有待健全。
自“十一五”以来,党中央提出坚持“管养分离,事企分开”,充分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改善养护质量、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出发,围绕改革产权制度和理顺劳动关系两个关键环节,积极稳妥地推进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等。但是,由于目前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具体情况各异,上述规章制度的颁布只是给各地高速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提供了基本原则,而各地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不一,各种养护体制改革的具体执行政策及配套政策尚未完全出台,从而导致实施运行“管养分离”养护管理模式过程中一些问题的产生。
三、结束语
通过实施高速公路“管养分离”,引进专业化的养护施工队伍,整合、利用其先进养护设备,我们达到了高质量、低成本,养护速度快、社会效益高的目的。但同时我们也要积极面对在运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细化现代化公路养护管理对策,深化改革公路养护体制与运行机制,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公路事业不断向前推进的新路。
参考文献
1、JTG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2、JTJ073—96《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6
3、JTGH11—2004《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