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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某幼儿园,发生两起幼儿伤害事故:一起是中班的五个男孩在小组活动中互相嬉戏打闹,不料其中四个男孩一起压倒在另一个男孩陈某身上,造成其右脸颊挫伤、右臂骨折;另一起是在离园期间,六七个孩子在园内的沙坑边比赛谁扔的石子更远,其中一颗石子打中了从偏门进来的小班女孩丰某的眼睛,致其几近失明。
【问题一】这两起侵权事故有什么不同
这两起侵权事故前一起是共同侵权,后一起是共同危险行为侵权。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主体为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多个加害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他们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统一的致损原因;结果上,数人的共同加害行为不可分割地造成一个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上述第一起事故中,四个男孩一起压倒在陳某身上,每个男孩的力量都对陈某的伤害有影响。因此。陈某所受伤害是这四个男孩共同行为所致。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是: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实施的行为具有致害他人的危险;数人没有意思联络,缺乏共同认识;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已经造成损害后果;具体加害人不明。在上述第二起事故中,几个孩子扔石子玩,没有要伤害任何人的意思。但其中的一颗却打伤了丰某的眼睛,而这颗石子是哪个孩子扔出去的则无法查明。
【问题二】第一起侵权事故中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与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可知,陈某的父母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孩子的父母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同时向四个孩子的父母提出要求,共同侵权人均不得拒绝。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孩子的父母,可以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但这是共同侵权人内部的事务,与被侵权人陈某没有任何关系。
【问题三】第二起侵权事故中责任如何承担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丰某的父母如果确实知道是由哪个孩子扔出去的石子击中了丰某,那么其可直接向具体的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若其无法确定是谁击中,则可以选择现场所有实施这一危险行为的侵权人主张权利。由于危险行为实施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丰某的父母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孩子的父母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同时向全部实施危险行为的孩子的父母提出要求。但毕竟只是一颗石子击中了丰某。因此投石子的孩子只要能证明自己投出去的石子没有击中丰某,则可以免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四】在两起侵权事故中幼儿园是否担责
两起侵权事故都发生在幼儿园内,那么受伤害幼儿的父母可否向幼儿园主张权利呢?对此需视具体案情而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而幼儿园的是否尽到责任,家长是难以证明的,因此法律规定幼儿园负有举证责任。在第一起事故中,几个男孩嬉戏打闹时教师是否在场、教师是否及时有力地制止以及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救治措施是否正确到位等。均影响幼儿园责任的承担。第二起事故发生在幼儿离园期间,幼儿园的秩序是否井然、沙坑里为何有可以用来投掷的石予以及丰某为何能从偏门进来等问题,都关系着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
【问题一】这两起侵权事故有什么不同
这两起侵权事故前一起是共同侵权,后一起是共同危险行为侵权。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主体为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多个加害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他们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统一的致损原因;结果上,数人的共同加害行为不可分割地造成一个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上述第一起事故中,四个男孩一起压倒在陳某身上,每个男孩的力量都对陈某的伤害有影响。因此。陈某所受伤害是这四个男孩共同行为所致。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是: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实施的行为具有致害他人的危险;数人没有意思联络,缺乏共同认识;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已经造成损害后果;具体加害人不明。在上述第二起事故中,几个孩子扔石子玩,没有要伤害任何人的意思。但其中的一颗却打伤了丰某的眼睛,而这颗石子是哪个孩子扔出去的则无法查明。
【问题二】第一起侵权事故中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与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可知,陈某的父母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孩子的父母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同时向四个孩子的父母提出要求,共同侵权人均不得拒绝。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孩子的父母,可以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但这是共同侵权人内部的事务,与被侵权人陈某没有任何关系。
【问题三】第二起侵权事故中责任如何承担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丰某的父母如果确实知道是由哪个孩子扔出去的石子击中了丰某,那么其可直接向具体的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若其无法确定是谁击中,则可以选择现场所有实施这一危险行为的侵权人主张权利。由于危险行为实施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丰某的父母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孩子的父母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同时向全部实施危险行为的孩子的父母提出要求。但毕竟只是一颗石子击中了丰某。因此投石子的孩子只要能证明自己投出去的石子没有击中丰某,则可以免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四】在两起侵权事故中幼儿园是否担责
两起侵权事故都发生在幼儿园内,那么受伤害幼儿的父母可否向幼儿园主张权利呢?对此需视具体案情而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而幼儿园的是否尽到责任,家长是难以证明的,因此法律规定幼儿园负有举证责任。在第一起事故中,几个男孩嬉戏打闹时教师是否在场、教师是否及时有力地制止以及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救治措施是否正确到位等。均影响幼儿园责任的承担。第二起事故发生在幼儿离园期间,幼儿园的秩序是否井然、沙坑里为何有可以用来投掷的石予以及丰某为何能从偏门进来等问题,都关系着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