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起玩的小伙伴,玩坏了别的小伙伴的玩具,这样的事无论在幼儿园、学校还是校外都经常发生。处理不好,会伤害小朋友。是否要赔?怎样处理较合理?这问题不仅困扰许多家长,连许多幼儿园和小学老师大概也感到困惑。处理不好这类事或纠纷,不但会伤害孩子的感情,不利于同学之间的团结和交往,而且还会给孩子一个错误的处理事情的导向。
我们的实验小学就碰到了这样的事情。一个9岁的同学(下面简称大同学)把一个小手电筒递给7岁的同学(简称小同学),小同学把手电放到袋子里,也不知他是否玩过。过了一会儿,大同学把手电要回来时,发现手电的三个灯里有一个灯不着了。大同学要小同学赔,找到老师。
那位老师也按一般人的思维,让小同学赔。问大同学:“你的手电筒是多少钱买的?”他答:“6元。”围观同学说:“刚才不是说5元的吗?”大同学肯定说:“是6元。”我在旁边说:“你确定是6元吗?如果我问你父亲不是的话,就没得赔了。”他很肯定地说:“是6元。”我之所以这样做,是要让学生知道,撒谎会得到社会的负面评价,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让学生从小知道,撒谎要付出代价。
事后,我认真想来想去,觉得这样处理相当不妥,得重新处理。原因如下: 第一,大家一起玩,又不是故意玩坏同伴的玩具,如果赔,小同学会相当委屈和伤心。其次,如果要赔,以后同学还敢玩别人的玩具吗?大家还能一起玩吗?其他的道理我安排那位老师在解决纠纷时再分析。
那位老师再次召集同学,问:“大家有没有看到或者认为小同学是故意破坏大同学的手电筒?”其他同学回答:“没有看到。”“我认为他不是故意破坏手电筒。”老师再问:“如果不是故意破坏的话,应该赔偿吗?”其他同学回答:“不应该赔。”老师解释说:“如果要赔偿,大家以后可能不敢玩别的同学的玩具了。老师进一步说,其实我们把玩具拿出来一起分享一起玩,就要承担可能损坏的风险,是吗?”老师最后说:“我们要宽容、友爱,不能计较过多。”教育学生宽宏大度、团结友爱,这是处理学生人际关系的最根本原则。大同学虽然口头有点不服,但是也觉得在理。其他同学也觉得这样处理合理。
如果我们按照一般人的理念处理、赔偿,就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也不利于学生之间的团结友爱。虽然小学生说不出什么公平、合理的道理,但是他们心里也会有一杆公平合理的天平的。处理不恰当,不但会伤害他们幼小的心灵,也会造成很坏的引导。对学生的纠纷,我们不主张用和稀泥的方法,各打五十大板,也不主张不讲理的强硬方法。对小学生也要晓之以理,通过对这实例的深度剖析,给学生一个行为准则和导向。
我研究生时学的是经济法专业,以民商法为主,现在大学的研究和教学也是以民商法为主。其实老师所讲的是造假要承担不利后果、风险自担、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的深奥的法律原理,只是用通俗语言讲出来。民商法的本质公平合理,因此我们用这一原则来指导处理学生纠纷就会较为公平合理,有一个正确的价值导向。
然而,因为社会上的老师和父母往往不公平处理,如果老师用这些别人不理解的公平原则处理,就会相当麻烦。不过,学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大同学的家长找他谈话时的变通,又作了一个很好的补充。家长说:“学校老师这样的处理相当好。如果在校外,别人玩坏了自己的东西,你要宽宏大量,就算了,不能要别人赔,友情更加重要。如果你玩坏了别人的玩具,你还是要主动赔偿。”
在社会上包括幼儿园和学校普遍还不会或不能理解老师这样的处理原则的情况下,如果不懂得变通,也会伤害孩子,还可能造成学生人际交往原则不合理,至少是不符合社会的要求,后果又是相当严重的。家长的变通,又是对这一处理原则的补充,十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们的实验小学倾向于在生活实际中教育孩子基本德行,学以致用,而不是空洞的说教。
责任编辑魏文琦
我们的实验小学就碰到了这样的事情。一个9岁的同学(下面简称大同学)把一个小手电筒递给7岁的同学(简称小同学),小同学把手电放到袋子里,也不知他是否玩过。过了一会儿,大同学把手电要回来时,发现手电的三个灯里有一个灯不着了。大同学要小同学赔,找到老师。
那位老师也按一般人的思维,让小同学赔。问大同学:“你的手电筒是多少钱买的?”他答:“6元。”围观同学说:“刚才不是说5元的吗?”大同学肯定说:“是6元。”我在旁边说:“你确定是6元吗?如果我问你父亲不是的话,就没得赔了。”他很肯定地说:“是6元。”我之所以这样做,是要让学生知道,撒谎会得到社会的负面评价,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让学生从小知道,撒谎要付出代价。
事后,我认真想来想去,觉得这样处理相当不妥,得重新处理。原因如下: 第一,大家一起玩,又不是故意玩坏同伴的玩具,如果赔,小同学会相当委屈和伤心。其次,如果要赔,以后同学还敢玩别人的玩具吗?大家还能一起玩吗?其他的道理我安排那位老师在解决纠纷时再分析。
那位老师再次召集同学,问:“大家有没有看到或者认为小同学是故意破坏大同学的手电筒?”其他同学回答:“没有看到。”“我认为他不是故意破坏手电筒。”老师再问:“如果不是故意破坏的话,应该赔偿吗?”其他同学回答:“不应该赔。”老师解释说:“如果要赔偿,大家以后可能不敢玩别的同学的玩具了。老师进一步说,其实我们把玩具拿出来一起分享一起玩,就要承担可能损坏的风险,是吗?”老师最后说:“我们要宽容、友爱,不能计较过多。”教育学生宽宏大度、团结友爱,这是处理学生人际关系的最根本原则。大同学虽然口头有点不服,但是也觉得在理。其他同学也觉得这样处理合理。
如果我们按照一般人的理念处理、赔偿,就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也不利于学生之间的团结友爱。虽然小学生说不出什么公平、合理的道理,但是他们心里也会有一杆公平合理的天平的。处理不恰当,不但会伤害他们幼小的心灵,也会造成很坏的引导。对学生的纠纷,我们不主张用和稀泥的方法,各打五十大板,也不主张不讲理的强硬方法。对小学生也要晓之以理,通过对这实例的深度剖析,给学生一个行为准则和导向。
我研究生时学的是经济法专业,以民商法为主,现在大学的研究和教学也是以民商法为主。其实老师所讲的是造假要承担不利后果、风险自担、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的深奥的法律原理,只是用通俗语言讲出来。民商法的本质公平合理,因此我们用这一原则来指导处理学生纠纷就会较为公平合理,有一个正确的价值导向。
然而,因为社会上的老师和父母往往不公平处理,如果老师用这些别人不理解的公平原则处理,就会相当麻烦。不过,学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大同学的家长找他谈话时的变通,又作了一个很好的补充。家长说:“学校老师这样的处理相当好。如果在校外,别人玩坏了自己的东西,你要宽宏大量,就算了,不能要别人赔,友情更加重要。如果你玩坏了别人的玩具,你还是要主动赔偿。”
在社会上包括幼儿园和学校普遍还不会或不能理解老师这样的处理原则的情况下,如果不懂得变通,也会伤害孩子,还可能造成学生人际交往原则不合理,至少是不符合社会的要求,后果又是相当严重的。家长的变通,又是对这一处理原则的补充,十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们的实验小学倾向于在生活实际中教育孩子基本德行,学以致用,而不是空洞的说教。
责任编辑魏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