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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对我国妇女权益保障而言,是进步之年。这一年,党和国家统筹规划,于上层建筑中宏论叙事——
习近平主席向世界庄严承诺,中国将继续加大对全球妇女事业支持力度;中共中央建议十四五规划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系列立法建设,对妇女民事权益平等保护的同时加以特殊保护,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国务院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出台通知意见,给予孕产妇特别关爱……
2020年妇女权益保障十大新闻事件,旨在承前启后——全社会,你我他,为男女平等,仰望星空立目标,脚踏实地加油干,2021年续写“维权的故事”。
2020年10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主张帮助妇女摆脱疫情影响,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推动妇女走在时代前列,加强全球妇女事业合作。中国将继续加大对全球妇女事业支持力度,倡议在2025年再次召开全球妇女峰会。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全球妇女事业的严峻考验,正如习近平主席评价的那样,成千上万的中国女性,以勇气和辛劳诠释了医者仁心,用担当和奉献换来了山河无恙。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在抗击疫情和推动经济社会复苏进程中,高度关注妇女特殊需要,特别重视对孕产妇、困境儿童的照护,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
习近平主席在会上提出的4点主张,强调帮助妇女摆脱疫情影响,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推动妇女走在时代前列,加强全球妇女事业合作,特别是倡议在2025年再次召开全球妇女峰会,从当下到长远,从妇女发展到全球合作,充分阐释了中国主张、提出了中国方案,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妇女领域的具体建构,引领全球妇女事业行稳致远。
2020年11月3日,新华社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建议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是继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之后,党的重要文献再一次郑重表明男女平等的政治主张。
从建党的开天辟地,到新中国成立的改天换地,到改革开放的翻天覆地,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妇女解放始终与民族、阶级解放同心同向,妇女事业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男女平等始终是百年大党孜孜以求的目标。在中国,推动男女平等和妇女事业发展已经形成了强有力的国家机制和法律政策体系。以宪法为基础、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维护妇女权益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涉妇女发展目标要求,以及妇女和儿童两个发展纲要的制定与执行更加有力;在党的领导下,人大、政协、政府和妇联组织各司其职,推进男女平等事业的国家机制运转高效。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极为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强调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和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强调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继承权。为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要求,在总则编反复强调妇女享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对妇女民事权益予以平等保护外,又规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专门保护妇女权益法律的优先适用地位,对遭受性侵未成年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做了特别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总之,民法典对妇女民事权益平等保护的同时加以特殊保护,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对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的追求,必将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修改猥亵儿童罪三个方面,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
修正案为司法机关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负有特殊职责的被告人无法再以未成年被害人所谓“自愿”作为抗辩理由,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情节恶劣指代不明导致的量刑普遍偏轻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修正案对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补充完善,为司法机关今后的执法指明政策方向。修正案具有极大的震慑性,那些有犯意的人惧于犯罪后可能付出生命、自由和毁掉职业生涯、个人声誉的巨大代价,而不敢以身试法,继而形成不敢侵害未成年人的法治氛围。
刑法第十一修正案遵循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指示精神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是妇联组织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是近年来民主立法的典范。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未保法大修,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有多处修改强化了性侵害防治。如:建立发现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制度;设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完善司法保护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压实法律责任让未保法长出“牙齿”等。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立足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大局,恪守对性侵儿童犯罪绝不姑息、绝不手软的立场,增设强制报告制度,建立预防工作制度、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强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保护责任……将未成年人免遭性侵害的安全网越织越密、越铸越牢,强力震慑以身试法者不敢越雷池一步,有效斩断伸向未成年人性侵黑手,对促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从2020年2月2日开始,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专门先后发出了《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通知。
国务院密集下发一系列通知,制定全方位关爱保护孕产妇的专门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体现了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体现了党和国家一向重视妇幼健康在全民健康中的基础性地位,体现了国家“把妇女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体现了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人民共建共享的妇幼健康发展新格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中所表现出的强大活力,体现了科学化、专业化防控对优化孕产妇健康服务、保护孕产妇和儿童等重点人群的重要支持作用,也为提高妇女儿童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提供了保障。
2020年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强化合作,加强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惩治打击。通知指出,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构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被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检察院。受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妇联组织。检察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时,涉及妇女儿童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妇联组织提出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相关意见。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建立定期会商机制,了解工作动态。
检察机关与妇联建立常规合作机制,对于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都具有极其重大的积极意义,一定能够在更高层次上进一步增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制度化、专业化、常规化和及时有效性。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两高一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适时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全面激活“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有力维护包括妇女在内的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坚决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传递了惩恶扬善、弘扬正气的正能量。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有利于鼓励公民尤其是妇女等弱势群体敢于向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大胆说“不”。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出台《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范围和基本工作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宅基地取得相关问题等作出明确要求。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宅基地分配权,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现实生活中,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理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但一些地方或假“傳统习俗”之名,或以“村民自治”为借口,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批男不批女”,肆意剥夺农村妇女特别是未婚女、外嫁女、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通知从源头上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利,在解决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坚持性别平等,确保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公平公正,提升了农村妇女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对激发“半边天”内生动力、助推乡村振兴具有积极意义。
浙江省义乌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妇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和市数据管理中心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涉家庭暴力人员婚姻登记可查询制度的意见(试行)》,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家庭暴力的程度,对发生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程度的人员在婚姻登记领域进行注册,这让即将走入婚姻者知情后做出更加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也是对于施暴者的威慑与制约——曾经的施暴并不能随风而去,而是万物互联、有迹可循,人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并承担后果。
2020年4月以来,浙江省金华市妇联、金华市公安局联合开发区在三江街道开展“睦家园”反家暴联合行动试点,全国首创引入“社会谅解”环节。项目要求,派出所按再次报警、多次家暴、伤情严重、扬言报复四类人员进行筛选,开具家暴警情通报表,由施暴人自愿选择接受社会帮助及社会教育;施暴者带着警情通报表到街道妇工委报到,并通过参与一些社会公益活动获取一定的积分,由街道办事处开具社会谅解书;最后,施暴者带着社会谅解书回到派出所可申请不作出拘留处罚。这是对施暴者的社会监督和矫正,也让“家暴不是家务事”有了更加权威和具体的依托与实现路径。
(整理自《中国妇女报》)(责编 可乐)
习近平主席向世界庄严承诺,中国将继续加大对全球妇女事业支持力度;中共中央建议十四五规划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系列立法建设,对妇女民事权益平等保护的同时加以特殊保护,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国务院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出台通知意见,给予孕产妇特别关爱……
2020年妇女权益保障十大新闻事件,旨在承前启后——全社会,你我他,为男女平等,仰望星空立目标,脚踏实地加油干,2021年续写“维权的故事”。
习近平主席提出进一步推进性别平等主张
2020年10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主张帮助妇女摆脱疫情影响,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推动妇女走在时代前列,加强全球妇女事业合作。中国将继续加大对全球妇女事业支持力度,倡议在2025年再次召开全球妇女峰会。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全球妇女事业的严峻考验,正如习近平主席评价的那样,成千上万的中国女性,以勇气和辛劳诠释了医者仁心,用担当和奉献换来了山河无恙。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在抗击疫情和推动经济社会复苏进程中,高度关注妇女特殊需要,特别重视对孕产妇、困境儿童的照护,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
习近平主席在会上提出的4点主张,强调帮助妇女摆脱疫情影响,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推动妇女走在时代前列,加强全球妇女事业合作,特别是倡议在2025年再次召开全球妇女峰会,从当下到长远,从妇女发展到全球合作,充分阐释了中国主张、提出了中国方案,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妇女领域的具体建构,引领全球妇女事业行稳致远。
中共中央建议十四五规划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3日,新华社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建议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是继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之后,党的重要文献再一次郑重表明男女平等的政治主张。
从建党的开天辟地,到新中国成立的改天换地,到改革开放的翻天覆地,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妇女解放始终与民族、阶级解放同心同向,妇女事业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男女平等始终是百年大党孜孜以求的目标。在中国,推动男女平等和妇女事业发展已经形成了强有力的国家机制和法律政策体系。以宪法为基础、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维护妇女权益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涉妇女发展目标要求,以及妇女和儿童两个发展纲要的制定与执行更加有力;在党的领导下,人大、政协、政府和妇联组织各司其职,推进男女平等事业的国家机制运转高效。
民法典全方位落实男女平等原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极为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强调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和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强调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继承权。为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要求,在总则编反复强调妇女享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对妇女民事权益予以平等保护外,又规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专门保护妇女权益法律的优先适用地位,对遭受性侵未成年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做了特别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总之,民法典对妇女民事权益平等保护的同时加以特殊保护,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对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的追求,必将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力度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修改猥亵儿童罪三个方面,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
修正案为司法机关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负有特殊职责的被告人无法再以未成年被害人所谓“自愿”作为抗辩理由,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情节恶劣指代不明导致的量刑普遍偏轻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修正案对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补充完善,为司法机关今后的执法指明政策方向。修正案具有极大的震慑性,那些有犯意的人惧于犯罪后可能付出生命、自由和毁掉职业生涯、个人声誉的巨大代价,而不敢以身试法,继而形成不敢侵害未成年人的法治氛围。
刑法第十一修正案遵循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指示精神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是妇联组织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是近年来民主立法的典范。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防治性侵害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未保法大修,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有多处修改强化了性侵害防治。如:建立发现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制度;设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完善司法保护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压实法律责任让未保法长出“牙齿”等。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立足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大局,恪守对性侵儿童犯罪绝不姑息、绝不手软的立场,增设强制报告制度,建立预防工作制度、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强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保护责任……将未成年人免遭性侵害的安全网越织越密、越铸越牢,强力震慑以身试法者不敢越雷池一步,有效斩断伸向未成年人性侵黑手,对促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冠疫情防控中特别保护孕产妇
从2020年2月2日开始,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专门先后发出了《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通知。
国务院密集下发一系列通知,制定全方位关爱保护孕产妇的专门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体现了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体现了党和国家一向重视妇幼健康在全民健康中的基础性地位,体现了国家“把妇女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体现了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人民共建共享的妇幼健康发展新格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中所表现出的强大活力,体现了科学化、专业化防控对优化孕产妇健康服务、保护孕产妇和儿童等重点人群的重要支持作用,也为提高妇女儿童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提供了保障。
最高检全国妇联建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合作机制
2020年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强化合作,加强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惩治打击。通知指出,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构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被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检察院。受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妇联组织。检察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时,涉及妇女儿童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妇联组织提出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相关意见。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建立定期会商机制,了解工作动态。
检察机关与妇联建立常规合作机制,对于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都具有极其重大的积极意义,一定能够在更高层次上进一步增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制度化、专业化、常规化和及时有效性。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对强奸等实施特殊防卫不负刑责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两高一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适时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全面激活“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有力维护包括妇女在内的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坚决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传递了惩恶扬善、弘扬正气的正能量。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有利于鼓励公民尤其是妇女等弱势群体敢于向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大胆说“不”。
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出台《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范围和基本工作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宅基地取得相关问题等作出明确要求。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宅基地分配权,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现实生活中,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理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但一些地方或假“傳统习俗”之名,或以“村民自治”为借口,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批男不批女”,肆意剥夺农村妇女特别是未婚女、外嫁女、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通知从源头上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利,在解决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坚持性别平等,确保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公平公正,提升了农村妇女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对激发“半边天”内生动力、助推乡村振兴具有积极意义。
婚前可查家暴记录金华首创“社会谅解”矫正施暴者
浙江省义乌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妇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和市数据管理中心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涉家庭暴力人员婚姻登记可查询制度的意见(试行)》,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家庭暴力的程度,对发生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程度的人员在婚姻登记领域进行注册,这让即将走入婚姻者知情后做出更加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也是对于施暴者的威慑与制约——曾经的施暴并不能随风而去,而是万物互联、有迹可循,人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并承担后果。
2020年4月以来,浙江省金华市妇联、金华市公安局联合开发区在三江街道开展“睦家园”反家暴联合行动试点,全国首创引入“社会谅解”环节。项目要求,派出所按再次报警、多次家暴、伤情严重、扬言报复四类人员进行筛选,开具家暴警情通报表,由施暴人自愿选择接受社会帮助及社会教育;施暴者带着警情通报表到街道妇工委报到,并通过参与一些社会公益活动获取一定的积分,由街道办事处开具社会谅解书;最后,施暴者带着社会谅解书回到派出所可申请不作出拘留处罚。这是对施暴者的社会监督和矫正,也让“家暴不是家务事”有了更加权威和具体的依托与实现路径。
(整理自《中国妇女报》)(责编 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