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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环境共同侵权案件处理中存在"共同侵权"属性认定认识不统一、根据排放标准划分加害人责任的方法存在质疑等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建议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加强对环境侵权的认定,进一步明确行为人内部责任的划分,对于达标排放的企业的责任认定可适当小于超标排污的企业以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4条有关规定确定环境侵权是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后再做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