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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学教育本身具有二重性。作为一种诞生于美国的法律实践性课程,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理念和模式的有益补充和修正,但要在中国得到广泛的推行还面临着诸多难题。应转变观念,克服各种不利因素,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移植;问题;思考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的积极意义
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法律诊所,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性课程,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的临床诊断教学,在法学院中开设一系列教授学生实务技能的课程,通过一种涉及复杂多变的当事人、事实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把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起来”。[1]这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人文素质的培养不同,是对它的一个重要补充和修正。因为法学教育本身具有内在的二重性,即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二重对立,它不仅要培养学者型的人才,还担负着为社会输送更多的符合时代需求的实践型人才的任务,而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存在着通识性教育和职业教育脱节的突出问题。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无疑对解决上述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其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可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学会“像律师那样思考”,对同一事实和法律从多角度予以审视并提出独立的意见。其二,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诊所教师只是履行引导、监督和事后评价的职责,学生作为具体的案件承办者,可以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面对客户多种多样甚至是苛刻的要求,学生会想方设法寻找各种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为当事人和社会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解决方案。对法科学生而言,这种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尤为重要。因为现代社会中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纷繁芜杂,谁也不可能穷尽也没有必要记住所有的法律条文,但只要具备了一种综合分析法律和事实、运用法律逻辑进行思维的能力,就能够从容面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
2、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提高其职业道德修养。法学教育的目标之一就是为社会培养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初衷恰恰与此吻合。它使学生在思考、沟通、辩论、说服与文书写作、策略选择与取舍等方面的多项能力在模拟练习和案件代理中得到锻炼,而这些能力是具备法律职业技能的必要条件。另外,与传统法学教育忽视对学生的职业道德训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学生通过法律援助案件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可以真切地感受到利用专业知识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艰辛和快乐,并促使他们开始从社会的角度冷静地思考法律的价值,正确地认识、分析社会上存在的负面现象,增强他们的道义责任感,提高其职业道德修养。[2]
3、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从传统的纯粹理论型向理论和实践并重型转变。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主要是解释概念、讲授理论、注释条文,抽象议论,而法律的应用层面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在通过期末考试即可以获得学分的情形下,学生们往往满足于书本知识的机械记忆,一名法科毕业生在走出校门之后甚至不会起草一份对委托人有利的合同。这已为人们所广泛诟病,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而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教育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弥补这一缺陷的重要举措。通过诊所式法律教育这个平台,我国法学教育的各级决策者们能够近距离地观察这一新型教育模式的内容设置、开展过程以及实施效果,进而坚定理论和实践并重的法学教育导向,积极推进法律实践教育改革。对法律职业技能教育存有偏见的教授们也可能会因此改变原有的一些看法。
另外,对整个社会而言,诊所式法律教育还能够缓解法律服务供不应求所带来的压力,加强社会公众对法学教育的认同感,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不仅有利于我国法学院系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我国法学教育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
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7所高校在我国首批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此后,又有几十所法学院系陆续跟进,采纳了这一新型的法律教育模式。从这些院系的实施状况来看,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学界也对该教育模式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系在我国现有的六、七百所法学院系中只占很小的一个比例,要将在美国诞生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真正移植到中国,仍需要解决很多难题。
1、传统法学教育观念上的障碍。我国法律自清末师承日、德后,法学教育模式受到大陆法文化环境的影响。而大陆法是在系统的理论基础上建立的法律体系,达维德称其为“法学家的法”。卡佩里蒂更是认为“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3]因此,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主要是以学科化和学院化的基调为主,法律教育者往往只注重法学系统理论和知识的传授,忽视对学生职业技能的训练,很多人甚至认为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的地位高于职业教育。观念上的这种认识,将会导致我国法学教育的决策者们不愿投入过多的资源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师们也不愿为这种“毫末伎俩”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
2、教育资源稀缺性的障碍。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必须具备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富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固定的活动场所以及教学资料和设备等基本条件。而在目前看来,我国各地的法学院系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资源短缺问题,如研究型院校缺乏具备法律职业技能的教师,以教学为主的院校在资金、办公场所等方面则更为捉襟见肘等等。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法律诊所经费的不足。由此导致的后果是有的法学院系想开法律诊所却没有资金,建立法律诊所的法学院系则很难维持下去。其次,对法律诊所而言,案件的来源也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中国熟人社会的特征决定了当事人一旦有了纠纷往往求助于自己的“关系”——包括律师、法官或者政府官员等,而法科学生的社会资源极其有限,其法律执业能力也很难获得当事人的完全信任,加上国内法律诊所的案源范围受指导教师的专业优势和法律院系优势的限制很大,法律诊所教育对案件的需求不可能得到很好的满足,且缺口往往很大。
3、实施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我国现有教育体制的矛盾。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大学后的法律专业教育,学制3年(兼读4年),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必须拥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的学位,并且往往都有两年以上的社会实践经验。所以,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质上是职业教育的一部分,其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的任务在学生获得第一个学位时已基本完成。而我国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学历教育,学制一般为4年,要想在有限的学习时间内同时完成理论知识的传授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其难度可想而知。如我国已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大部分法学院校都将其设置为三年级以上的本科生或研究生的选修课(因为学生要办理真实案件,必须先要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而在高年级阶段,我国学生的学习任务往往更为繁重,甚至要面临考研和就业的压力,没有更多的时间办案,这直接影响到诊所开办的质量,不能不说是我国教育体制的一大缺陷。
4、诊所式法律教育自身存在的不足。诊所式法律教育立足于办理真实案件,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其本质是通过实践来学习。但法律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缺乏统一的足够严密的教育形式,对指导教师的考评和教育效果的考核都是一个问题。另外,法律诊所吸纳学生的数量有限。以美国为例,各个诊所的平均师生比是1:7,每个诊所只能够接收30名左右的学生。[4]这就决定了该教育模式不可能覆盖到学校的全体学生,其实际地位与作用断然无法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相比,有被进一步边缘化的危险。事实上,诊所式法律教育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都只是一门选修课程,即便在它的发源地美国,也受到了一些法学院的不公正对待——如把诊所教育和案例教学加期末考试的系统相分离;排斥诊所项目并把它放在次要的地位;对诊所加以渗透,使之服务于法学院的传统理念和目标等等。
三、关于在中国移植“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几点思考
20世纪60年代以来,诊所式法律教育因其特有的优势而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自引入中国以后也受到了法科学生的普遍欢迎。但如何才能使诊所式法律教育成为我国法学实践教育改革的一种普适性的方法,并维持其持久的生命力,就必须对症下药,消除阻碍其发展的种种不利因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深刻认识法学教育的二重性,切实转变传统的法学教育观念。从法律制度的演变历史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当代法律教育的基本特征在于实现两对要求:法律实践训练和法律理论学习;法律知识教育和普通常识教育。[5]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既是一种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同时也应该是一种职业教育。而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观念重理论、轻实践,缺乏对于法学教育二重性的深入认识。这种认识上的模糊性和观念上的极端主义导致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出现了很多问题,如教育模式上的重叠繁杂、课程设置上的盲目混乱等等,如果不及时转变,在中国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无疑会变成一种短暂的时尚。因此,对于法律诊所代表的法律实践技能教育,我们不能视其为理论知识学习的一种点缀和装饰,二者是相依相对、互利互抑的统一体的两个方面,应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调动社会各界力量,解决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资源短缺问题。如面对我国法律诊所教育经费紧缺的窘境,教育决策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加大投入力度(这是根本性的举措)。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宣传法律诊所的性质、社会功能和作用,扩大诊所的社会影响力,接受各种社会捐助以筹措资金共度难关。而只要教育经费得到了保障,其他的资源短缺问题如指导教师不足、缺乏活动场所及教学设备等等都将迎刃而解。至于诊所承办案件的来源,则可以通过下述途径予以解决:一是与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的联系和合作,主动要求承办更多的法律援助案件;二是要求诊所的学生们深入社区、农村,在进行普法宣传的同时主动寻找案源,三是鼓励学生们承办社会公益案件。这样既可以使学生们通过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提升自己的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又可以满足社会对于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同时法律诊所也能够长期保持稳定的案源。
3、改革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使之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要求相适应。本人认为,我国的法律本科教育可以调整为5年学制,实行“3+2模式”,即3年理论知识学习加2年职业技能培训。因为我国现行的4年制法学本科教育是按照通识性教育的目标和标准确定的,并不以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养目标,如果将诊所式法律教育等职业技能培训硬挤进本科教育阶段,会对法律本科学生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知识体系造成不良影响。而没有坚实的人文理论和科学基础,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满足于低层次的模仿和职业技巧的细枝末节,不可能成为真正优秀的法律从业人员。这无疑与我们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初衷背道而驰。
4、通过创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首先,必须制定并完善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工作程序和教学内容的各项制度——如教学组织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案件处理制度等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对诊所指导教师的考评和激励机制。如可以通过现场观摩听课、听取同事和学生们的意见、考察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施效果等方式对指导教师作出评价,并采取将评价结果与职称评聘、年终评优、奖金发放等方面挂钩的政策,以充分调动诊所教师的积极性。其次,必须革新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如可以采用小组讨论、实习日志、角色扮演、开设专题讲座等方式丰富教学内容、活跃教学气氛,进而提高教学的质量。最后,还必须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质量监控及评价体系,确立实施质量监控与评价的主体、指标、分析及计算办法,以便检验和评估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真正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予以改进。
综上所述,诊所式法律教育真正中国化、本土化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它不仅仅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更代表着一种态度、一种理念。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诊所式法律教育载负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任,代表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我们应该对法学教育的二重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努力推进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实践。
参考文献:
[1]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刘加良、刘晓雯、张金玲.法学诊所教育研究[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261-270.
[3]沈宗灵.比较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
[4]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5]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389-406.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移植;问题;思考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的积极意义
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法律诊所,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性课程,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的临床诊断教学,在法学院中开设一系列教授学生实务技能的课程,通过一种涉及复杂多变的当事人、事实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把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起来”。[1]这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人文素质的培养不同,是对它的一个重要补充和修正。因为法学教育本身具有内在的二重性,即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二重对立,它不仅要培养学者型的人才,还担负着为社会输送更多的符合时代需求的实践型人才的任务,而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存在着通识性教育和职业教育脱节的突出问题。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无疑对解决上述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其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可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学会“像律师那样思考”,对同一事实和法律从多角度予以审视并提出独立的意见。其二,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诊所教师只是履行引导、监督和事后评价的职责,学生作为具体的案件承办者,可以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面对客户多种多样甚至是苛刻的要求,学生会想方设法寻找各种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为当事人和社会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解决方案。对法科学生而言,这种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尤为重要。因为现代社会中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纷繁芜杂,谁也不可能穷尽也没有必要记住所有的法律条文,但只要具备了一种综合分析法律和事实、运用法律逻辑进行思维的能力,就能够从容面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
2、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提高其职业道德修养。法学教育的目标之一就是为社会培养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初衷恰恰与此吻合。它使学生在思考、沟通、辩论、说服与文书写作、策略选择与取舍等方面的多项能力在模拟练习和案件代理中得到锻炼,而这些能力是具备法律职业技能的必要条件。另外,与传统法学教育忽视对学生的职业道德训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学生通过法律援助案件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可以真切地感受到利用专业知识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艰辛和快乐,并促使他们开始从社会的角度冷静地思考法律的价值,正确地认识、分析社会上存在的负面现象,增强他们的道义责任感,提高其职业道德修养。[2]
3、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从传统的纯粹理论型向理论和实践并重型转变。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主要是解释概念、讲授理论、注释条文,抽象议论,而法律的应用层面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在通过期末考试即可以获得学分的情形下,学生们往往满足于书本知识的机械记忆,一名法科毕业生在走出校门之后甚至不会起草一份对委托人有利的合同。这已为人们所广泛诟病,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而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教育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弥补这一缺陷的重要举措。通过诊所式法律教育这个平台,我国法学教育的各级决策者们能够近距离地观察这一新型教育模式的内容设置、开展过程以及实施效果,进而坚定理论和实践并重的法学教育导向,积极推进法律实践教育改革。对法律职业技能教育存有偏见的教授们也可能会因此改变原有的一些看法。
另外,对整个社会而言,诊所式法律教育还能够缓解法律服务供不应求所带来的压力,加强社会公众对法学教育的认同感,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不仅有利于我国法学院系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我国法学教育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
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7所高校在我国首批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此后,又有几十所法学院系陆续跟进,采纳了这一新型的法律教育模式。从这些院系的实施状况来看,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学界也对该教育模式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系在我国现有的六、七百所法学院系中只占很小的一个比例,要将在美国诞生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真正移植到中国,仍需要解决很多难题。
1、传统法学教育观念上的障碍。我国法律自清末师承日、德后,法学教育模式受到大陆法文化环境的影响。而大陆法是在系统的理论基础上建立的法律体系,达维德称其为“法学家的法”。卡佩里蒂更是认为“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3]因此,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主要是以学科化和学院化的基调为主,法律教育者往往只注重法学系统理论和知识的传授,忽视对学生职业技能的训练,很多人甚至认为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的地位高于职业教育。观念上的这种认识,将会导致我国法学教育的决策者们不愿投入过多的资源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师们也不愿为这种“毫末伎俩”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
2、教育资源稀缺性的障碍。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必须具备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富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固定的活动场所以及教学资料和设备等基本条件。而在目前看来,我国各地的法学院系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资源短缺问题,如研究型院校缺乏具备法律职业技能的教师,以教学为主的院校在资金、办公场所等方面则更为捉襟见肘等等。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法律诊所经费的不足。由此导致的后果是有的法学院系想开法律诊所却没有资金,建立法律诊所的法学院系则很难维持下去。其次,对法律诊所而言,案件的来源也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中国熟人社会的特征决定了当事人一旦有了纠纷往往求助于自己的“关系”——包括律师、法官或者政府官员等,而法科学生的社会资源极其有限,其法律执业能力也很难获得当事人的完全信任,加上国内法律诊所的案源范围受指导教师的专业优势和法律院系优势的限制很大,法律诊所教育对案件的需求不可能得到很好的满足,且缺口往往很大。
3、实施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我国现有教育体制的矛盾。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大学后的法律专业教育,学制3年(兼读4年),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必须拥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的学位,并且往往都有两年以上的社会实践经验。所以,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质上是职业教育的一部分,其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的任务在学生获得第一个学位时已基本完成。而我国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学历教育,学制一般为4年,要想在有限的学习时间内同时完成理论知识的传授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其难度可想而知。如我国已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大部分法学院校都将其设置为三年级以上的本科生或研究生的选修课(因为学生要办理真实案件,必须先要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而在高年级阶段,我国学生的学习任务往往更为繁重,甚至要面临考研和就业的压力,没有更多的时间办案,这直接影响到诊所开办的质量,不能不说是我国教育体制的一大缺陷。
4、诊所式法律教育自身存在的不足。诊所式法律教育立足于办理真实案件,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其本质是通过实践来学习。但法律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缺乏统一的足够严密的教育形式,对指导教师的考评和教育效果的考核都是一个问题。另外,法律诊所吸纳学生的数量有限。以美国为例,各个诊所的平均师生比是1:7,每个诊所只能够接收30名左右的学生。[4]这就决定了该教育模式不可能覆盖到学校的全体学生,其实际地位与作用断然无法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相比,有被进一步边缘化的危险。事实上,诊所式法律教育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都只是一门选修课程,即便在它的发源地美国,也受到了一些法学院的不公正对待——如把诊所教育和案例教学加期末考试的系统相分离;排斥诊所项目并把它放在次要的地位;对诊所加以渗透,使之服务于法学院的传统理念和目标等等。
三、关于在中国移植“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几点思考
20世纪60年代以来,诊所式法律教育因其特有的优势而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自引入中国以后也受到了法科学生的普遍欢迎。但如何才能使诊所式法律教育成为我国法学实践教育改革的一种普适性的方法,并维持其持久的生命力,就必须对症下药,消除阻碍其发展的种种不利因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深刻认识法学教育的二重性,切实转变传统的法学教育观念。从法律制度的演变历史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当代法律教育的基本特征在于实现两对要求:法律实践训练和法律理论学习;法律知识教育和普通常识教育。[5]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既是一种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同时也应该是一种职业教育。而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观念重理论、轻实践,缺乏对于法学教育二重性的深入认识。这种认识上的模糊性和观念上的极端主义导致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出现了很多问题,如教育模式上的重叠繁杂、课程设置上的盲目混乱等等,如果不及时转变,在中国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无疑会变成一种短暂的时尚。因此,对于法律诊所代表的法律实践技能教育,我们不能视其为理论知识学习的一种点缀和装饰,二者是相依相对、互利互抑的统一体的两个方面,应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调动社会各界力量,解决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资源短缺问题。如面对我国法律诊所教育经费紧缺的窘境,教育决策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加大投入力度(这是根本性的举措)。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宣传法律诊所的性质、社会功能和作用,扩大诊所的社会影响力,接受各种社会捐助以筹措资金共度难关。而只要教育经费得到了保障,其他的资源短缺问题如指导教师不足、缺乏活动场所及教学设备等等都将迎刃而解。至于诊所承办案件的来源,则可以通过下述途径予以解决:一是与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的联系和合作,主动要求承办更多的法律援助案件;二是要求诊所的学生们深入社区、农村,在进行普法宣传的同时主动寻找案源,三是鼓励学生们承办社会公益案件。这样既可以使学生们通过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提升自己的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又可以满足社会对于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同时法律诊所也能够长期保持稳定的案源。
3、改革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使之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要求相适应。本人认为,我国的法律本科教育可以调整为5年学制,实行“3+2模式”,即3年理论知识学习加2年职业技能培训。因为我国现行的4年制法学本科教育是按照通识性教育的目标和标准确定的,并不以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养目标,如果将诊所式法律教育等职业技能培训硬挤进本科教育阶段,会对法律本科学生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知识体系造成不良影响。而没有坚实的人文理论和科学基础,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满足于低层次的模仿和职业技巧的细枝末节,不可能成为真正优秀的法律从业人员。这无疑与我们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初衷背道而驰。
4、通过创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首先,必须制定并完善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工作程序和教学内容的各项制度——如教学组织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案件处理制度等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对诊所指导教师的考评和激励机制。如可以通过现场观摩听课、听取同事和学生们的意见、考察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施效果等方式对指导教师作出评价,并采取将评价结果与职称评聘、年终评优、奖金发放等方面挂钩的政策,以充分调动诊所教师的积极性。其次,必须革新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如可以采用小组讨论、实习日志、角色扮演、开设专题讲座等方式丰富教学内容、活跃教学气氛,进而提高教学的质量。最后,还必须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质量监控及评价体系,确立实施质量监控与评价的主体、指标、分析及计算办法,以便检验和评估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真正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予以改进。
综上所述,诊所式法律教育真正中国化、本土化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它不仅仅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更代表着一种态度、一种理念。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诊所式法律教育载负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任,代表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我们应该对法学教育的二重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努力推进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实践。
参考文献:
[1]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刘加良、刘晓雯、张金玲.法学诊所教育研究[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261-270.
[3]沈宗灵.比较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
[4]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5]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389-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