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蓄电池回收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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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蓄电池兼具生态性功能和经济性功能,其在回收与梯级利用过程中凸显的监管不力、体系重叠、法律责任不完善等问题,亟需通过厘清标准体系,加强制度供给,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有力制度支撑。本文第一部分引入动力蓄电池回收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时代价值。可持续发展理论追求的是人口、经济、资源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平衡关系;循环经济理论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从根本上消除经济发展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资源的压力;生产者责任延伸理论通过使生产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承担责任来实现监管阶段环境成本的内部化。第二部分明确动力蓄电池的性质界定及其回收法律制度的困境。区别于一般固体废弃物,退役的动力蓄电池具有损害客体的复合性、损害结果的不可逆性和回收责任主体的多元性三重特性,而我国对动力蓄电池回收的法律规制呈现监管力度弱、标准制度不规范、法律责任不完善以及配套制度欠充分的困境。第三部分对域外动力蓄电池回收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得出启示。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只有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健全相应的标准制度,明确各回收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安全、高效的动力蓄电池回收秩序。第四部分论证我国动力蓄电池回收法律制度的优化路径。动力蓄电池从绿色设计到生产、销售直至回收后的梯级利用,形成完整的价值闭环。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动力蓄电池回收法律制度进行优化。本着全程治理的理念,应当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的标准体系,进而明确回收主体的法律责任,完善动力蓄电池回收的配套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动力蓄电池回收法律制度也应当适时因应,做出适当的调适,同时保持一定的前瞻性与可操作性,为公众环境健康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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