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破产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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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破产指的就是自然人死后,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包括未到期债务)且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限定继承时,经相关权利人申请后,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对遗产宣告破产或正在进行中的自然人破产程序因该自然人死亡转为对其遗产继续进行破产。考虑到我国法律并未涉及任何遗产破产制度,那么域外法的考察就显得十分有必要。对于遗产破产制度具体规则的构建既要借鉴域外法的先进立法经验也要体现我国法律的“特色”。就我国构建遗产破产制度的体系归属问题,考虑到不同时期立法背景及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审判实践等当下实际情况的不同,现阶段在我国构建遗产破产制度理应增订于我国继承法规中,倘若个人破产法顺利出台,可再将遗产破产制度归入个人破产法中。对于遗产破产的主体,只要认可遗产所具有的破产能力即可,形式上可将其视为一个非法人财团。对于遗产破产的申请原因,由于遗产本身就是固定的、确定的,对支付能力进行判断实际上等同于对遗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的认定,因此遗产破产的申请原因有且仅为债务超过。对于遗产破产的申请主体,其主要包括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遗产管理人。就遗产破产财产而言,除了遗产外还包括破产管理人尚未进行清理的部分。关于遗产破产的撤销权则可参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进行规定,但考虑到被继承人对于自己死亡时间点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因而在破产撤销权可行使的期间上应加以限缩。在破产程序中,分配顺序背后代表的是各个债权人的直接利益,遗产破产在财产分配上与一般主体破产存在共性的同时,其也存在自身的特殊性。首先,不动产是我国大多数公民最主要的财产,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情形也比比皆是,对于这种特定财产,其在遗产破产中产生的管理费用、维护费用以及为增加其财产价值所产生的费用应在该特定财产内部按比例进行优先受偿,理由在于这些费用往往是该特定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必要支出。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必留份优先于就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但这种优先性还应体现在对特定财产债权实现清偿的限制上,这种限制的解除应以达到最低生活限度为界。最后,就普通债权与税款清偿顺序而言,遗产破产中涉及更多的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将税款以及其他公权力惩罚性债务的清偿后于普通债权。综上,在遗产破产程序中首先要对遗产必留份进行保留,必要时可对特定财产债权的实现进行限制。其次是对特定财产的债权要按内部比例进行清偿,不足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最后,剩余的财产进入集体清偿程序,按顺序进行清偿(此顺序大体上按照我国破产法中的规定,其中普通债权优先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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