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版权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相互对立的两项法律制度,前者是版权人设置的禁止他人擅自接触、复制其作品的技术障碍,后者是由版权法授予的公众获取作品且无需付费的“特权”。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其均进行了调整,首先新法明确将技术措施分为:“接触控制措施”与“版权保护措施”两类,同时新增了5项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意图为合理使用预留空间。其次,新法引入了类似三步检验法的表述,探索开放式的合理使用的立法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版权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相互对立的两项法律制度,前者是版权人设置的禁止他人擅自接触、复制其作品的技术障碍,后者是由版权法授予的公众获取作品且无需付费的“特权”。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其均进行了调整,首先新法明确将技术措施分为:“接触控制措施”与“版权保护措施”两类,同时新增了5项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意图为合理使用预留空间。其次,新法引入了类似三步检验法的表述,探索开放式的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著作权法》修法幅度不小,但对于协调版权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冲突却作用甚微。版权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两方面:技术措施本身与合理使用的“矛盾”、技术措施之例外与合理使用的“竞合”,从“矛盾”的方面来看,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本就对立,而现实中前者的广泛运用不仅会压缩后者的效力空间还会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就“竞合”的方面来看,同为著作权法限制措施的技术措施之例外与合理使用在法条表述上高度相似,规制范围有所重叠,法条效力上发生竞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缺少有效化解版权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冲突的法律机制,为协调二者的关系,有必要分别从“矛盾”和“竞合”两方面对版权技术措施同合理使用的关系进行法理分析。就技术措施本身同合理使用的法理关系而言,首先“接触控制措施”与合理使用不具有相关性:合理使用本质上属于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而接触控制措施所规制的接触行为并不属于著作专有权利之一,二者不在同一体系。其次,由于“版权保护措施”直接限制他人复制作品,是保障著作专有权的技术手段,因此合理使用是该类措施的抗辩事由。最后,“为规避技术措施提供帮助行为”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因其帮助对象的不同而不同,仅当该对象为特定合理使用人时,才可因合理使用免责。而对于技术措施之例外与合理使用协调的法理关系,由于接触控制措施与合理使用并无关系,该类技术措施之例外与后者亦无交集。而规避版权保护措施作为合理使用的准备行为,版权保护措施之例外与合理使用存在特殊免责事由与一般免责事由的关系,适用顺序上应优先适用前者,仅当其没有规定时合理使用条款方适用。域外方面,美国、欧盟和澳大利亚三地的技术措施立法较为成熟。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虽然对版权技术措施予以分类,但仅对接触控制措施提供保护。欧盟《版权指令》则将合理使用作为版权技术措施之例外情形之一,并附加了严格的适用条件。而澳大利亚曾采用低水平的技术措施保护模式,并对“为规避技术从事提供帮助的行为”设定例外情形。通过分析域外法经验,为我国著作权法版权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协调之完善提供灵感。首先不能盲目移植域外法——将技术措施排除出版权法保护,类似规定仅作为特定国家在其规范化版权环境下的制度手段,不符合我国国情。其次,设立第三方协调机构,要求技术措施实施者交存作品原始版本至该机构管理,由该机构负责接收并审核合理使用申请,通过后直接向申请人发放该作品。再次,为了化解技术措施之例外与合理使用的竞合,可以将后者写入例外情形之中并作为一般性条款,当行为人以合理使用目的规避他人技术措施时,优先适用例外规定,当前者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可以援引合理使用抗辩。最后,对“为规避技术措施提供帮助的行为”设立例外条款,避免行为人因为合理使用者提供技术支持而构成帮助侵权。
其他文献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论断意味着我国即将步入低能耗高效率、低投入高产出、动力十足的发展之路,数字经济的特点恰好满足这一发展模式的要求。2020年,国务院首次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写入文件,说明我国对于数字经济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通过发展数字经济摆脱粗放式发展方式和完成三大变革(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任务迫在眉睫。而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对数字资产产权的保护,因此,对数字资
东莞市作为广东省经济发展的孵化器和助推器,不仅是承接省内企业迁移的重要基地,也是推动粤港澳产业项目发展的重要载体。从近年来东莞市产业园区发展情况看,园区的集聚度大幅提高,2019年,东莞GDP水平在广东省排名第四,东莞市场主体超过100万,在全国排名前十,大量高新科技产业入驻东莞。在市场需求与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A集团抢抓机遇,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科创中心—A集团东莞产业园,产业园位于松山湖高新区,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为达到上述要求,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需改变原有的侦诉模式,在审前阶段建构起以客观证据为基础的证据收集和审查运用体系。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侦查作为有效衔接侦诉工作的一项办案机制,通过检察官以公诉标准引导侦查取证,达到从“发现犯罪”到“证明犯罪”过渡的目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
用户体验是影响用户选择和使用互联网产品的重要因素。互联网公司从实践中提炼出影响互联网产品用户体验的三个要素:“别让我等、别让我想、别让我烦”,其中“别让我等”成为影响用户体验的首要因素。在此背景下,对在线等待情境中感知等待时间的研究逐渐引起理论与实践的关注。理论上,学者们探索了进度条、加载动画和文字等图文对象对用户感知等待时间的影响,这些研究主要以视觉线索呈现为主,用户在等待过程中被动地注视着等待
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深圳、西安挂牌成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我国紧跟时代潮流,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从实效成果上看来,我国国际商事法庭远未达到设立之初的预想水平,这与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在管辖权设置上的粗放与保守有关。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包括两部分组成,即事项管辖与管辖基础。前者回答了国际商事法庭对何种案件行使管辖权,后者回答了国际商事法庭
民事诉讼预决事实效力为,前诉裁判文书判决理由中所认定的事实对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后诉产生的拘束效力,原则上为非强制性、可推翻、事实性的效力。在少数例外情形下具有强制性、不可推翻的拘束效力。法律规范层面,我国预决事实效力的法律体系自洽方面存在不足。修改前后《民事证据规定》预决事实效力的司法适用情况共性问题为四个方面:“预决事实效力”与“既判力”适用不规范;“预决事实”认定、反证标准不统一;“预决事实”适
加快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涵盖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方方面面,这既是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要求,同时也是实践的迫切需求。党内的法规建设是一个工程浩大且极为重要的课题,是党、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在这个重大课题中,党内廉政法规处于核心的位置。深入探索关于党内廉政法规建设的阶段演变和发展逻辑,不仅能为党内反腐倡廉法规的科学化建设提供强大动力,也能进一步促进党内反腐倡廉的制度化、稳定化。2021
流动人口是中国社会常见且重要的一个群体,农民工是流动人口的典型代表,近年来出生在1980年后的农民工也就是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农民工的主体,此外,农民工家庭的流动也越来越常见。这些新生代农民工家庭在城市生活工作时,会面对新的语言环境,同时也将家乡方言带入城市,当面临家乡方言、当地方言、普通话等多种语言或语言变体时,新生代农民工家庭中的父母如何为子女做出语言规划和语言选择?他们对不同的语言或语言变
近十几年来,在全球整体经济增长态势不明朗的情况下,我国经济仍保持了较高的增速,然而,“绿色”的山水却离我们渐行渐远。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新时代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是需要企业和政府联手解决的重要难题。从“绿色工程”,到“生态工程”,再到如今的“绿色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高度重视环境问题。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执行《环境保护法》(2015)。相比于1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指出:“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13亿多人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随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方案》等多部中央政策文件中均指出,要在农村地区推行垃圾分类,进一步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从理论角度来看,政府在农村推行垃圾分类时所面临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治理资源的分散性、单一主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