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视角下新兴权利的个案保护与立法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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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观念的普及,权利类型的增加、权利主体的拓展、权利内容的多样化使得我们的社会尽显新时代风貌,凸显出法治精神的昂扬。然而,与这一盛景一体两面的是,权利话语呈现出泛滥之势,层出不穷、稀奇古怪的新兴权利主张给司法实践和既有法定权利体系带来了难题,也让“权利”二字走上了庸俗化的道路,神圣不再。面对这一状况,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包括这些权利主张是否可被称为“新兴权利”、“新兴权利”的范畴为何、“新兴权利”如何产生与发展、如何保护并确立“新兴权利”。本文开篇对新兴权利称谓本身进行概念辨析与范畴划分,明确新兴权利都是尚未法定化的权利,其入法需要公权力以立法、司法或行政方式作出决断,且该决断过程的实质是基于人类共识作出的价值评价。对权利的研究需要诉诸权利理论,本文接下来在比照两大传统权利理论“意志理论”与“利益理论”各自利弊的基础上,基于罗伯特·阿列克西的程序性法律体系理论引入新的视角——程序性权利视角。在程序性视角下,新兴权利的保护和确认应当经历如下过程:首先,以司法实践作为检测新兴权利诞生的第一道门槛,司法机关需从海量的个案诉求中判断出徒有“新”之名而不合“权利”之实的新兴权利主张并将之去除,同时密切关注应当予以保护的无名利益并采取嫁接、涵摄等方式实现当事人的个案救济。其次,在某种新兴利益主张日益规模化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应在批复地方法院之余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某一新兴权利提供过渡性保护。最后,由通过代议制实现广泛参与的立法机构遵循正义原则,兼顾实证标准,将符合条件的新兴权利纳入法律体系,成为新权利。此外,新兴权利立法工作对权利主体的拓展应当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立场,以实现人类长远利益为目标。上述过程总体上既强调新兴权利在司法程序中的发现与特殊化救济,也强调新兴权利在司法积累的基础上渐进入法,有助于确保从利益到法定权利的进程保持平稳、缓慢。总体而言,以程序性视角研究新兴权利的个案保护与立法生成,既能够使真正的新兴权利通过司法实践能动性的发挥巧妙实现个案保护,也为新兴权利的法定化提出了具有参考意义的判断标准与制度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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