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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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台经济背景下,经营者集中已成为数字平台企业扩大、巩固市场份额的常态化方式。虽然数字平台企业的集中能够形成规模经济效应,提高产品、服务的精细度,使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受益。但是因过度集中产生的竞争损害问题也随之而来。首先,从市场结构来看,数字平台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已经成型,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不再偏安一隅,开始转向多个业务领域开展经营,大规模、混合式的并购使市场被寡头垄断。其次,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实施上看,寡头平台企业实施“价格歧视”“拒绝交易”等行为的频率明显增高。本文研究发现,在规制方法层面,价格理论无法调整数字平台的“免费模式”;“双边市场”使相关市场界定的替代分析法不能奏效;数字平台的“用户规模”“隐私政策”等因素突破了现有审查考量框架,使企业的市场力量难以得到准确衡量。在规制理念层面,面对寡头垄断格局,部分学者认为市场具有自我矫正功能,寡头垄断能够通过市场进入予以消解,应当保持“宁纵不枉”的谦抑理念;部分学者认为面对数字平台企业造成的竞争损害,应当积极予以规制。那么,在面对数字平台企业的经营者集中时,其究竟存在什么样的特殊性质?这些特殊性质对传统审查框架造成了何种挑战?究竟如何在平台经济下调整与适用经营者集中审查方法?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执法理念?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基于现有研究的局限性,本文通过对近十年数字平台经营者集中现状的考察,发现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对数字平台调整失灵的问题。由于学界仍存在对数字平台经营者集中是否应进行规制的分歧,本文进一步对其产生的双重竞争效果进行分析,指出任由数字平台企业自由实施并购弊大于利,应当使其受到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监管。第二部分,通过结合新颁布的《平台反垄断指南》以及反垄断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性分析,对数字平台经营者集中审查存在的困难和成因进行了现行法层面和操作层面的分析。通过对现行审查制度的优势与弊端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现有审查框架下大部分制度难以继续适用,部分制度在革新后仍可适用;通过梳理近十年来的159件未依法申报案件处罚决定,得出的结论是,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需要进行完善。第三部分,基于本文研究内容和实证分析结果,就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在平台经济中的适用提出了完善建议。本部分针对前述问题,结合国内学界研究成果和德国、欧盟等域外经验,主张增加市场份额以及交易额标准补充营业额标准的不足,引导SSNIP测试法由价格分析向转移成本分析转换,最后针对如何转换执法理念以及扩充执法方式两个方面提供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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