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益损害赔偿研究——以经营者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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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数据越来越成为经营者发展的重要资源,诞生了以数据为经营对象的新型企业,经营者数据权益纠纷也日渐增多。经营者数据权益的属性和保护成为了理论和实践关注的热点问题。本论文以收集到的现有案例为基础,重点关注经营者数据权益损害赔偿问题,结合侵权责任法的一般理论和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分析数据权益损害的性质和特征,比较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和反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之不同,从民事损害赔偿的角度,探寻经营者数据权益损害的损失表现方式、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内容,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论文除了绪论和结论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现有的经营者数据权益有关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在这些案件中,存在以下现象:绝大多数当事人以不正当竞争请求权提起诉讼;原告的请求额与法院的判赔额差异很大;法院大都以酌定的方式确定赔偿的数额;法院酌定赔偿的因素并不一致;法院对数据权益属性的理解不同,这些现象引发了本文的思考。第二部分论述经营者权益损害的属性为民事财产权益损害。本部分首先对经营者数据权益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确定,并在此基础上,梳理了理论上关于经营者数据权益损害为何种权益损害的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在理论中,只有新型财产利益损害说更能体现数据权益的实质,且不会与现行法律体系冲突,并且,美国和欧盟的法律实践证明了该学说的可行性和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因而本文采该观点。最后,本文基于数据损害的民事性、绝对性、可补偿性特征,提出侵害数据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受害人享有侵权请求权。第三部分论述了竞争法和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赔偿的关系与不同。本部分比较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和竞争法上的损害赔偿的联系与区别,发现竞争法上的损害赔偿虽然本质上属于民事权益损害赔偿,但其赔偿目的、行为要件、主体要件相较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有更特殊的要求,进而提出在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竞争关系时,受害人可以行使侵权请求权;在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有竞争关系时,发生侵权请求权与反不正当竞争请求权竞合,当事人可以进行选择。第四部分探讨经营者数据权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之特点。本部分首先介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然后从数据损害的特征及其表现、侵害数据权益行为特征、因果关系和主观状态角度,探讨了数据权益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特点。最后,结合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探讨了数据权益侵权的免责事由。第五部分提出经营者数据权益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本部分首先介绍《民法典》关于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和变化。并以此为依据,分析现行的酌定赔偿法的优缺点,提出可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几种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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