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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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纠纷解决主体的多元化,蓬勃发展的仲裁对第三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考虑到现行制度对仲裁第三人保护的不利和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对诉讼第三人保护的效果,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应运而生。首先,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概念、性质、特点和作用。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是以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为撤销对象的保护仲裁第三人利益的诉讼制度。该制度具有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和一般诉讼类型相混合的混合之诉的性质,也具有仲裁司法监督程序和一般救济程序的特点。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具有规制虚假仲裁和保护第三人诉权的作用。其次,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理论构建基础。仲裁裁决效力与判决效力具有相同点。仲裁裁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对第三人发生效力,裁决形成力的对世性使得仲裁裁决效力及于第三人,裁决执行力也会影响第三人,这些第三人的权利可通过撤销裁决之诉加以保护。撤销裁决之诉的诉讼标的为诉讼法上的形成权和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的二元诉讼标的,其具体构造为诉讼法上的形成权和给付请求权(或者请求确认权利、请求变动法律关系)的组合模式。再次,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实践构建基础。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可能违背仲裁的自治性,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使得第三人无从救济。第三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存在审查标准不清晰和审查对象不明确的缺点,无法对仲裁第三人起到周延的保护。另行起诉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之间的效力冲突,产生矛盾裁判。执行异议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给付裁决,执行异议之诉只能保护与仲裁裁决无关的仲裁案外非第三人的利益,无法保护与仲裁裁决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现有制度不足以保护仲裁第三人利益,呼唤着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设立。最后,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制度构成。以“第三人”的文意解释为出发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该制度的适格原告。享有支配权、请求权和形成权的人,因裁决效力的影响而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诉追偿型第三人和先决关系型第三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相一致,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管辖法院应为仲裁地中级法院。为了维护裁决的既判力,第三人变动法律关系的撤销权应当受到法定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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