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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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得到了正式的建章立制。本文首先分析该诉讼当前的立法与实践现状,接着对所面临的困境,形成困境的成因及相应的解决困难的出路三方面展开,以解决该制度运行以来面临的一系列的困境。第一部分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首先,该诉讼的提起仍缺乏直接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主要以《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作为起诉依据的做法,不能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撑。其次,该制度确立后,案件数量急速增加,案件类型也趋向多样,案件量的与日俱增暴露出该制度在运行中的面临诸多困境有待解决。第二部分从案件范围、制度衔接、诉讼证明以及判决执行上所面临的困境展开。首先,由于该制度是区别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民结合的结果,在性质差异上更加悬殊;其次,要如何充实制度供给、实现两制度的合理衔接,在证明责任分配不明、证明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适用证明规则以及保证该诉讼判决执行到位,都是这一新生制度要在我国取得长足发展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第三部分对以上提出的困境进行原理分析。首先,诉讼理念上,由于重刑轻民及对司法效率的过度追求,导致附带的民事公益诉讼陷入附属地位的境地;其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基础即检察公益诉讼本身尚不成熟,存在实践经验积累不足的问题,在机构协作及可供借鉴经验上都不容乐观,导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明确,单独还是附带起诉不明等问都成为了困扰着实务界妥善处理该类案件的难题。第四部分将形成以上困境的成因与具体困境结合,以具体的对策总结全文。首先,案件范围上,部分案件可不必过分追求利益的界限,将《民事诉讼法》纳入到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援引范围,诉讼效果是一致的。其次,从寻求诉前程序变通做法与区分单独或附带起诉的界限两方面,解决制度衔接不完善的困境。再次,需要转变对“附带”的认识,明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地位,在处理证据规则问题上,强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证明责任分配上不同于私益诉讼,认定标准上独立于刑事诉讼,从而应适用民事诉讼上的规范。最后,通过完善保全与资金管理机制,以期助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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