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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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4条沿袭了2018年《债务纠纷解释》的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共同意思型、共同生活型和共同生产经营型三类。在“共同生活”与“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一方对外举债缺乏共同意思表示或无法显现地判断非举债方配偶的意思表示,法律的直接规定不能涵盖所有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为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非举债方配偶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创设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不经由辨析当事人主观上的意思表示,而是以“用途论”作为理论基础,来推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举债用于共同生活的需要,符合共同生活的辐射范围,则直接推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举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共同生产经营的辐射范围,也直接规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讨论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能够成立的理论性依据,以及在司法实践运用的过程中产生的司法认定难题。首先说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和内容,并将推定型的夫妻共同债务与常态化下的共同意思型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区分;紧接顺承上面的内容,研求推定规则成立的理论基础;最后分析共同生活规则和共同生产经营规则的司法认定困境,包括范围不明、认定标准混乱,多有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以及二者之间业存在交叉竞合的情形。第二章讨论共同生活规则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当一方对外举债符合共同生活规则,满足共同生活的范围时,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因此重点在于共同生活的情形有哪些,以什么标准来认定共同生活的范围。文章认定应当综合生活需要主义和数额标准综合认定共同生活的范围,并在特殊情形下对共同生活的范围进行扩张和限缩。第三章讨论共同生产经营规则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当一方对外举债符合共同生产经营规则,满足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时,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因此重点在于说明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认定标准。根据生产经营是否存在经营实体,以及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两户”生产经营形式、公司合伙企业形式,以及无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形式。强调夫妻双方对生产经营的知情权、决定权,并完善细化不同组织形式下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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