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口供经历了奴隶社会的从无到有、封建社会的口供至上以及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在保障自愿性与真实性基础上对口供的重视等一系列历史阶段,可以说口供证据地位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法治化的进程。在我国证据体系中口供也无疑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表现形式。立法上对口供证据地位的规定有一定偏差,处于相互矛盾之中:一方面强调重视证据,不轻信口供;另一方面却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讯问的义务以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立法政策。司法实践中对口供证据地位的态度表现为重认罪供述、轻否罪辩解;重其他有罪证据,轻不认罪辩解,并且实践中对认罪供述的重视方式往往表现为刑讯逼供。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针对因口供的证据地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不当定位而产生的问题,提出正确定位口供的证据地位,即应在保障自愿性与真实性的基础上重视口供,从而恢复口供应有的地位、价值和证明作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保障口供自愿性与真实性的相关措施。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口供的证据地位概述。分为口供的概念及特征;口供的分类;口供与自白、自认、有罪答辩等相关概念的区分、研究口供证据地位在实体法上以及在程序法上的意义四个问题。第二部分为口供证据地位的历史变迁。将口供在古今中外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做了梳理,直观地反映出口供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的不同地位,并总结了其成因。第三部分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口供的证据地位的考察。首先,以1997年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此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为蓝本,考察了口供在立法中的证据地位;其次,以当前公安司法人员的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为依据,考察了口供在实践当中的证据地位;最后,对口供证据地位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做了分析。第四部分为我国口供证据地位的完善。以正确认识口供的证据价值为前提,以保障口供的自愿性、真实性为目的,提出建立和完善包括沉默权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律师在场制度、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保障自愿供述下对提供虚假口供者做不利的处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六个方面的建议,并针对司法实践中三种主要形式的不正常口供的处理进行了论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