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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英国法的一项基本制度,遵循先例原则的最终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它依赖英国法官裁判惯例和裁判经验逐渐形成。本文以英国人的法律观为视角,考察英国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并详细分析了遵循先例原则对英国法的影响。 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遵循先例的规则及哲学基础。在介绍了遵循先例原则在不同法院的操作规则后,着重指出先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乃是判决理由,并讨论了如何识别判决中的判决理由。同时,笔者指出,英国法注重先例的传统同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在逻辑理路上是一脉相承的,进而分析了遵循先例原则的认识论基础与心理根据。 第二部分:十九世纪之前遵循先例原则的缓慢发展时期。在这一部分里,笔者追溯了遵循先例原则在英国的萌芽及生长过程。十三世纪以后,随着人们对判例集的兴趣日增,遵循先例的作法越发普遍,但中世纪的人们只把先例看作是适用法律规则的样板,并不像现代人一样认为它本身具有拘束力。“普通法即王国习惯”的观念及“法官职能宣示说”在有助于先例原则形成的同时也阻碍了严格先例规则的确立。 第三部分:十九世纪遵循先例原则的确立时期。本文主要以上议院判决为线索,详细追寻了遵循先例原则的确立过程。至十九世纪末为止,遵循先例原则已正式确立起了,尽管某些细节在二十世纪才得以完善,但其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无疑,变化可以从各个角度解释。笔者认为,遵循先例原则的确立是现代判例集的出版、司法改革等诸因素促成的结果,实证主义法学是遵循先例原则确立的智识动力。 第四部分:遵循先例原则的弱化时期。进入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中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人们更加重视法律的适应性,遵循先例原则因而显示出较大的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 第五部分:遵循先例原则对英国法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笔者认为,凭着遵循先例原则,英国法维持了历史连贯性,成为一个自我调节的体系。英国法官也正是以之为武器抵御外界干预,保持了司法权的独立。另外,遵循先例原则导致了英国法独特的司法风格,也使得英国的法律教育模式迥然异于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