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研究

来源 :上海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lyl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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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不仅表现出人格利益属性,更体现了财产利益属性。个人信息在经过收集、处理、加工后可以转化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源,导致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屡禁不止,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也面临着各种风险。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我国将知情同意规则引入到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明确要求信息处理者只有在向信息主体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其同意后才能收集、使用个人信息。2021年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以及信息主体的权利,知情同意规则成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基石。知情同意规则虽然在立法上不断完善的,却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遭到了频频质疑,知情同意规则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不仅无法实现保护个人信息的愿景还具有经济负外部性,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应当弱化甚至摒弃知情同意规则。然而,知情同意规则作为防范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事前机制,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规则,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作用。我们不能因为其具有的现实局限性而否认其存在的必要性。当前,知情同意规则面临的困境主要是实践上的问题。一方面,信息处理者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面,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无法保障。对此,本文以知情同意规则在实践中面临的现实困境为出发点,通过对困境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发现,行政监管在知情同意规则实施过程中存在不足,使得告知同意规则设定的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信息主体的权利均无法有效保障。因此,知情同意规则应当在具体实施中依靠行政监管的力量予以完善而不是摒弃,从行政监管的视角出发,探讨如何破解知情同意规则的实践困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从规范和实践两个方面对知情同意规则的现状进行阐述,从而提出笔者的观点,知情同意规则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应当予以完善而非摒弃。第二部分是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困境,主要包括信息处理者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隐私协议缺乏实质意义、信息主体的同意流于形式等。第三部分是分析知情同意规则在适用中产生困境的原因,内在原因是个人信息双重属性所造成的矛盾无法调和,而外在原因则是行政监管的不足,导致知情同意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偏离立法初衷。第四部分从行政监管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知情同意规则实施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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