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不作为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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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环境行政是环境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一环,而近年来环境行政不作为现象频发,成为全面推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道路上的极大阻碍。自2015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试点以来,其中大部分都是不作为案件。从近五年环境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案件来看,法院在审查认定环境行政不作为案件形成了一些规律性做法。在主体认定方面,对于一般环境行政机关而言,法院倾向于专门监管优先于统一监管。而在一般行政不作为诉讼中鲜少出现的人民政府,专门监管处于缺位状态,人民政府在环境行政不作为诉讼中败诉率却很高。在作为标准认定上,实践中主要存在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两种情形,行为标准之下分为完全不作为、迟延性不作为和不完全作为三种形态,结果标准下则包含违法行为人是否停止侵害和生态环境是否仍处于受损状态两个维度。实践中法院认定环境行政不作为案件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但同时也反映出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认定规则,体现在主体认定不适格、行为认定不合理、结果认定太严苛三个方面。而产生实践当中诸多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学理基础薄弱、缺乏明确的环境行政不作为立法规范以及功能主义理念的引导三个方面。回归到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学理层面发现,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内涵相比实践中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范围要更大,但实践当中往往将两个概念混用。而在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认定上,学理和实践存在着一些差异。在主体方面,人民政府作为主体是否适格还存在争议;在义务来源方面,概括性的义务、检察建议和结果导向引发的义务是目前学理上缺乏研究的方向;在作为可能性方面,实践中往往会加以忽略或是直接否定。尽管学理上作为标准种类繁多,但究其实质所有的作为标准仍然以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为核心。结合实践和学理对于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分析,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认定规则。首先,为了达到督促环境行政主体及时履职的目的,环境行政不作为认定应当遵循严格的合法性认定和适度的合理性认定原则,在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进行认定的同时尽量减少司法权对行政裁量的过度干预,这要求及时完善环境行政不作为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应当主要关注二要件,即主体法定和坚持行为标准为主的审查认定。对于行为标准则应当注意合理的作为期限认定和环境行政作为的综合性认定。最后,对于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认定,应当在在环境监管职能明确区分、遵从规范主义的合理义务和充分考量作为可能性三个角度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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