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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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财务造假、欺诈上市等各类违法行为的频发,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动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近年来,我国愈发重视对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问题,在实践与立法中先后引入先行赔付制度,为投资者利益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先行赔付制度首先产生于实践中的案例,由市场主体主动发起该制度用于赔偿其违法行为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高效地解决证券纠纷。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立法的进步,我国也在法律层面上引入该制度,2019年《证券法》出台后,增加投资者保护专章成为新法修订的亮点之一,在第九十三条规定先行赔付制度,为我国证券领域引入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作为非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先行赔付制度引入证券领域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拓宽了投资者维权渠道,促进证券纠纷解决体系的多元化发展。但是由于该制度引入证券市场的时间较短,尚未形成成熟的制度体系,在立法与实践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文如何完善该制度进行深入讨论。第一部分研究先行赔付制度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讨论了先行赔付制度的产生,对该制度的含义进行界定,接着分析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关系、责任性质以及法律责任,剖析该制度的构成要素,最后总结该制度的法律价值。通过阐释该制度的基本理论,对该制度有了整体的认识与了解。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先行赔付制度实践与立法上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先行赔付制度是实践带动立法发展的典型,目前该制度在实践中仅存三个案例,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出现了“同案不同赔”的局面。通过实践的带动,我国逐渐将该制度在立法层面上确定下来,逐步从立法性文件中到在法律层面上规定该制度,标志着我国将先行赔付制度纳入投资者保护体系之中。通过分析先行赔付制度的现状,总结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讨论美国公平基金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公平基金制度同样作为通过设立基金赔偿投资者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与我国的先行赔付制度在宗旨目标与功能设计上具有极大的相似性。美国公平基金制度产生已久,发展较为成熟,对完善我国先行赔付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引入该制度具备可行性与必要性,与先赔制度有机结合将形成完整的投资者保护体系。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先行赔付制度的完善。针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细化该制度的具体规定、健全实施规则以及增加保障性制度三个方面完善先行赔付制度。首先需要细化先行赔付制度内容,明确赔付范围与赔付标准、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赔程序中的职责、增加投资者的主动性与选择权、增加审查与监督环节以及完善追偿程序,接着考虑健全该制度配套实施规则,考虑出台实施细则、增加先行赔付听证程序以及赔付协议的效力与执行力。最后构建先行赔付制度配套的保障性制度,推动先行赔付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公平基金制度以及行政和解制度相结合,支撑先行赔付制度在实践中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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