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以《海商法》修订为契机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reathuha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邮轮旅游作为近年来越来越多中国旅客选择的热门旅游度假方式,也是海上旅客运输业发展的新兴模式。但随着我国邮轮旅游业市场的扩大,实践中涉邮轮旅游纠纷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其中以邮轮旅客遭受人身损害后请求赔偿的案件纠纷最为常见。而由于我国海上运输法律存在滞后性、邮轮旅游相关立法尚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无法应对我国邮轮旅游业日益复杂的新挑战。一方面,囿于我国特有的包切舱经营模式,以致邮轮旅游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旅客、旅行社和邮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厘清,并且学界对于三方的法律关系的观点存在争议。另一方面,邮轮旅游纠纷中以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较为突出。邮轮旅游属于海上运输的新型方式,同样将会受到以海上特殊风险为典型的海事因素影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理应也适用邮轮旅游。但我国关于邮轮旅游经营者赔偿责任限制问题所依据的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立法的空白性。此外,我国现行的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难以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承前所述,本文以邮轮旅客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为研究的内容,首先以我国审判的第一起邮轮旅客公海人身侵权案件“蓝宝石邮轮案”作为全文的导入,从目前司法实践面临的困境引出我国邮轮旅游存在的争议。然后对邮轮旅游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并通过法解释学厘清邮轮旅游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再运用比较分析法,在比较法视野下借鉴国际公约以及邮轮旅游立法较为成熟的国家的立法经验,并指出我国规定邮轮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以《海商法》修订为契机,对我国的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问题作出回应的解决方案。本文分为绪论、正文两个部分,正文有如下四个部分:论文第一章在阐述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责任限制制度的基础上,以我国海上人身侵权典型案件“蓝宝石邮轮案”作为导入,并介绍该案的案情该要和分析其裁判要旨。通过该案呈现的邮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引向邮轮旅游理论上的争议问题,并且对这些争议性较大问题进行简要的阐述,包括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适用的主体是何方、责任限制适用的范围和期间的不确定性、以及责任限额存在滞后性问题。论文第二章以我国邮轮旅游的包切舱模式为基础分析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问题的成因。通过厘清邮轮旅游经营的主体的法律定位,确定邮轮旅游承运人,从而解决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中的主体适用问题。在该章中确定邮轮公司作为承运人享有该项权利后,需从司法实践和理论依据角度分析旅行社援引邮轮公司的责任限制权利的必要性。论文第三章分别讨论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适用的范围和期间问题。适用范围问题较为突出的是非航行事故导致的旅客人身损害能否适用责任限制,以及对于适用期间问题的探讨,即邮轮公司的责任期间是否涵盖旅客在陆上观光期间。论文第四章通过横向比较法,与以《2002年雅典公约》为代表的国际公约、以及邮轮立法较为成熟的国家的关于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借鉴其积极的经验。通过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关于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存在的滞后性,即赔偿责任限额较低导致的与我国社会经济水平脱轨,以及赔偿责任限额双轨制与邮轮实践中现实需求的不适应性。论文第五章以《海商法》修订为契机,提出对我国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问题的回应。首先从立法原理分析我国邮轮旅游制度的应当由哪个部门法进行调整,然后针对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对《海商法》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订或创设。
其他文献
野生动物生境是野生动物生存并繁衍的特定区域,具有生态和社会的双重重要价值。在我国,自然保护区是野生动物生境保护的最主要方式。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园,以及为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建立的风景名胜区,除此之外还会规定特定的野生动物禁猎期和禁猎区等。野生动物生境的保护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必然性要求,也是建设我国生态文明的公益性要求。在涉及到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生境建设中,对公民土地权利的保护是必
学位
至今《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已有两年多的时间,该法律的出台使得我国政府在对土壤污染风险进行预防性规制活动中具有了法律依据与正当性,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之后,地方立法也紧跟步伐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但是其中对于风险管控内容的规定,大多呈现出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趋同性,缺少地方立法特色和实操性。立法的不完备导致我国在风险管控实践活动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实践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学位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每一次的能源革命都在推动人类的文明和历史的进步。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愈加追求质量的演变趋势,致使我国能源革命也进入了新的阶段。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新阶段的能源革命必然受到法律制度制约。能源普遍服务制度作为新阶段能源革命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其系统性优化将直接影响我国能源革命的效能。探究能源普遍服务制度的优化逻辑与规范构造成为了当前我国能源革命返本开新的重要任务。能源普遍服务制度不是发芽
学位
豁免是反垄断法中转售价格维持规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上是公共政策的体现,是对反垄断法所维护的竞争秩序与其他价值秩序间的平衡和协调,是反垄断法多元价值的体现。但由于转售价格维持认定原则上的争议及豁免条款设置问题,目前存在一些将转售价格维持的豁免与其违法性认定相混淆的错误认识,主张在豁免条款项下进行竞争效果的考量,使豁免的适用中掺杂了违法性认定的要素,而真正意义上的豁免实际上被架空。因此讨论转售
学位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无效规则适用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即违反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目前来看,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是司法裁判中常用的做法。虽然裁判文书中会提及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或“管理性强制规定”,但如何认定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或“管理性”的过程往往避而不谈。实际上,无论是司法解释还
学位
最近关于最新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经开始向社会公开并进行意见征求,这当中对森林补偿也即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以及自然保护地保护补偿也有所涉及,从规定当中可以看出森林的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自然保护地内的林地以及公益林是我国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与乡村的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以及承包林地的林农权益关联十分密切。在保护地范围之内,对林权的影响主要包括了林地的征收所导致的林农林权退出自然保护地,以及通
学位
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当下,法律化是推动制度稳定落实,实现长效治理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第一部流域立法——《长江保护法》的顺利出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治理理念已然从国家政策转变为了环境法律,推动我国流域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基于应对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而创立的河长制,自设立之初,便与流域治理相契合,以党政协同为核心,创新了治污模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
学位
在新一轮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与国际贸易交往愈发繁荣的当下,跨国公司与国际投资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得到显著发展,由此亦导致跨国破产案件的频发。显然,跨国破产案件势必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因此,首先面临的便是哪个国家对破产案件享有正当管辖权的问题。法律的多元化与差异性,极易导致大量的平行破产程序,而如何协调各国的管辖权冲突是高效解决平行破产程序的关键。作为协调跨国破产国际管辖分配制度的核心,主要利益中
学位
在目前互联网全球普及和国际民商事交往频繁的背景下,诽谤案件经常同时具有涉外因素与涉网因素,而复杂多样的跨国网络诽谤具有特殊性,从而区别于传统的涉外诽谤。涉外网络诽谤的管辖权问题同样是涉外网络诽谤研究的重点和热点之一,因为管辖权分配是法律适用的前提,而冲突规范的适用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目前跨国网络诽谤的管辖权研究,在宏观上仍是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传统出发,但是在具体上又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其自身
学位
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被请求国法院需要对判决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实践中,法院审查的重点往往是原审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否适当,相较而言,判决终局性的审查就没有那么突出。在学术研究上,学者们即使是关注,也倾向于研究内地和香港判决的终局性问题或者是不同法系对“终局性要件”规定的差异,针对某一国民事判决的终局性问题研究较少。虽然中国与美国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就互惠原则产生的争议较多,但是对美国民事判决的终局性问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