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产品风险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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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在21世纪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其不仅将原有的理论概念逐步转化为现实技术,也在日新月异的研发设计中向着应用更广泛、操作更智能的目标发展进步。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并且将持续为人类社会的智慧水平发展、生活水平提高提供进步的动力与专业的支持。但在当前以及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人工智能技术仍面临着研究水平不足、风险披露不完全及法律监管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而其中一部分问题则是人工智能技术以及人工智能产品在当前发展阶段中无法避免、无法优化甚至无法解决的风险问题。这些风险伴随着人工智能产品横向应用领域的扩张和纵向渗透深度的增加,将会和其他多种因素一同导致诸如侵害人类生命健康权、财产权、隐私权,或是影响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等“人工智能产品事故”的发生。但对于此等不属于产品缺陷,也不属于引发人工智能产品事故直接原因的风险,目前还缺乏相应的治理原则和具体制度,实务中也鲜有人工智能产品参与者对相关风险的主动披露行为。因此,基于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目标的需要,以及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和谐社会协同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在人工智能产品风险治理体系中构建“人工智能产品风险披露法律制度”,以激励社会各方主体在风险治理、事故责任承担中的充分参与。本文所构建的人工智能产品风险披露法律制度,一是建立在既有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人工智能产品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等法律规则基础之上,二是建立在其他风险披露或信息披露的技术基础上,通过为制度的构建奠定法律基础与技术基础,增强制度制定与运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本文的核心是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人工智能产品推广的多个方面,对当前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予以考察分析,并根据其应用现状与人工智能产品发展目标给出有针对性的应对建议。第一,从制度构建的基础原则方面,应当更加重视人工智能产品内部的数据与算法独特性,以及各人工智能产品之间差异性。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不同领域中不同风险等级的人工智能产品特点,构建不同内容的风险披露制度,从而实现制度覆盖广泛性和制度构建经济性二者的平衡。第二,从制度构建的底层技术方面,要通过算法透明、正义、安全等要求的实现,从人工智能产品运行底层推动“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目标的达成。此外,要在充分认识人工智能产品算法和数据特点的基础上,缓解法律制度条文与底层技术运行之间的冲突,通过底层技术的实际运行实现人工智能产品风险治理的目标。第三,从制度构建的参与主体方面,要明确各方对人工智能产品风险披露义务的承担要件和事故责任的分配依据。人工智能产品的义务、责任和损失归根结底是需要由各人类主体承担的,因此只有“刺破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面纱”,对制度中各主体义务责任的边界及责任之间的协调方式予以明确,并通过明确的规则激励各主体积极承担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才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运行最大化人工智能产品对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第四,从制度构建的监督管理方面,人工智能产品风险披露既需要外部多主体与多层级规则的共同参与,也需要人工智能产品内部实现对产品运行过程的评估、监控与制约。并且,这些人工智能产品风险披露的内外部监管手段,应当通过风险披露信息公示平台实现相互的协调与配合。第五,从制度构建的评估调整方面,一是通过人工智能产品内外部主体在制度运行过程中的主动评估,推动人工智能产品风险治理体系的协调更新。二是通过以事故为核心的事故风险分析和披露制度完善机制,构建起整个人工智能产品风险披露法律制度“制定—执行—完善”的完整程序。人工智能技术和人工智能产品的发展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制约,也需要全社会对此保持信心并给予支持。本文通过人工智能产品风险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与执行,使其有助于推动风险治理体系的初步形成,并通过制度的不断健全,为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共进,以及增强社会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信心奠定基础并提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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