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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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构建个人破产立法体系的核心,该制度具备经济、社会、法律三重价值。对债务人而言,该制度可以使“诚实而不幸”的人免于偿还剩余债务,真正解除经济困境,从而获得重生;对债权人而言,该制度能够激励债务人如实申报和清偿债务,确保债权得以公平受偿;对社会而言,该制度无疑为创业失败提供了更多的宽容,鼓励人们勇于创新创业,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对纾解我国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有着重大意义。本文从我国当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司法试点和立法探索入手,以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为研究对象,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关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概述。首先是对“破产”、“自然人破产”、“破产免责”概念进行辨析,明确了我国应当采用“自然人破产免责”的称谓,与《民法典》的民事主体三分类保持一致。其次是介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发展的历史渊源以及梳理了我国历史上对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和修改情况。最后是从经济、社会、法律三个层面阐述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价值与意义。第二部分是分析研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模式。当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个人破产免责立法模式,即当然免责主义、许可免责主义和混合免责主义。通过对这三种立法模式进行介绍分析,再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进而得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的立法模式应当采许可免责主义的结论。第三部分是分析研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适用的条件及例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初衷是帮助诚实守信且善意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危机,因此并非所有破产债务人、所有类型的破产债务均能得以免除或豁免。免责条件包括积极或者消极的限制,应当涵盖不得为欺诈或损害债权人的行为、配合程序开展、免责考察期表现良好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基于市场经济理论,那么“非市场背景”下的债务理应被排除在外,至少应包括税款、罚款、罚金、因欺诈、故意侵权导致的民事债务等。第四部分是分析研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效力与撤销。个人破产免责的影响及于债务人、债权人、第三人。对债务人而言,余债免除不仅是免除对债权人的直接清偿责任,并且对于连带债务人、连带保证人等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第三人依然有效。对于债权人而言,余债免除不影响其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连带保证人求偿权的行使。如果债务人自愿清偿已免责债务后,便不得以免责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对第三人而言,余债免除应只及于债务人本人,连带债务人、连带保证人等第三人不得以债务人获得余债免除为由对债权人的求偿权提出抗辩。倘若事后发现,债务人是以欺诈、隐匿财产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免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则债权人有权于法院做出免责裁判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撤销。若是在债务人构成欺诈破产犯罪的情况下,法院亦可依职权撤销其破产免责许可。第五部分是探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程序构建。在基础程序下,把免责申请的时间提前到破产程序开始之初,同时为其设立合理有限的申请期间,有助于提高债务人参与程序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及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为的监督主动性,从而提高整个程序的效率。赋予债权人对免责申请的异议权同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机制,有助于破产免责制度的审慎使用。此外,还应当区分个人破产清算免责和重整免责、普通免责程序和简易免责程序等,以更好地促进破产免责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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