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RCEP原产地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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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我国目前参与的最新也是缔约国数量最多的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RCEP历经8年、31轮谈判,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RCEP生效后我国企业面临的最直接的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和适用RCEP原产地规则。RCEP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原产地认定标准、累积规则、微小含量和直接运输规则等实体性规则,以及原产地证明和核查程序类的程序性规则。RCEP的缔约国中有部分国家已经和中国签署过双边自贸协定,这些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与RCEP原产地规则存在一定差异,考虑到我国也在积极准备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所以在原产地具体规则对比分析时,也将CPTPP纳入其中。通过比较分析得出RCEP原产地认定标准灵活且严谨;累积规则分两个阶段逐步扩大累积范围;微小含量规则相对宽松,使货物更容易获得原产资格;直接运输规则没有主观目的限制和转运停留时限限制;原产地声明的出具主体多样以及核查程序的时限明确。RCEP的差异性安排都与其希望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和互惠的区域贸易协定有关。RCEP希望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又能高效、便捷的进行货物贸易。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的差异性安排,对我国企业在适用RCEP原产地规则提出以下建议:一是企业需要灵活运用关税差异下的累积规则,在RCEP和其他自贸协定中选择优惠关税更低的协定;二是在企业适用RCEP区域价值成分计算公式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出口货物的敏感程度选择适合自身的计算公式;三是企业需要厘清直接运输规则和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之间的关系,灵活运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四是企业要按照RCEP和国内法的规定规范申报,提高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最后从我国企业的角度对RCEP原产地规则的国内适用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对“经核准出口商”申请条件的主观性要求进行明确和量化,便于实践操作;二是明确过渡期完成后原产地声明出具主体的效力;三是增加恶意退证查询的法律责任;四是将“成套货物”的认定纳入RCEP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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